农村政策法规基本知识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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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一农村政策法规基本知识授课人:张秀良时间:2013年4月24日1. 自然资源的分类及特点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 如:土壤、水、矿物、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阳光、空气等。自然资源的特点:整体性、动态稳定性、区域有限性、多用性。自然资源可以分为三大类可再生资源:生物资源、土地、水不可再生资源:矿产资源恒定性资源:气候资源邙日光、风)2. 耕地的概念是指人们经常进行耕耘并能够种植、生长各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 新开荒地、休闲地、草粮轮作的土地和连续撂荒可复垦的土地。3. 森林的类型(1)防护林:以防护为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2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目的 的竹林)(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实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 主要目的的林木。(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 木。4. 森林法关于植树造林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 目标。还对植树造林规划的组织实施、宜林荒山荒地造林、铁路、公路、江湖等 区域造林、宜林荒山荒地承包造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充分调动各单位和个人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法律上明确规定了 营造的林木归营造单位和营造的个人所有。

3、封山育林:就是利用林木天然更新的能力,在有条件的山区,定期封山,禁止或者限制 开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有于林木生长的人畜活动,经过封禁和管理,使森林 植被得以恢复的育林方式。可加快林业发展,也有利于改善野生动植物的生存 环境,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4. 森林法关于森林采伐的有关规定(1) 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指国家根据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对森林 和林木实行限制采伐的最大控制指标,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所有森林的林木 分别林种测算并经国家批准的合理年采伐量。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 的原则,国家严格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2) 各种森林和林木的采伐方式对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

4、、皆伐和渐伐方式;防护 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 新性质的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 森林严禁采伐。(3) 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准许采伐 林木的证明文件。种类:国有林林木米伐许可证集体、个人所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内容:采伐地点、面积、蓄积(株数)、树种、发展、方式、期限和完成更 新造林的时间等。5. 草原的所有制度和使用制度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全面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对于草原的使用权。草原属于国家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

5、济组织等对于草原有使用权,但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后才能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6. 草畜平衡制度草原载畜量是指在一定放牧时期内,一定草原面积上,在不影响草原生产 力及保证家畜正常生长发育时,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数量。草畜平衡制度是指草原的载畜量和草原的实际饲养量之间要达到平衡。通 过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扭转目前草畜矛盾不断加剧的恶性循环,逐步建立 起草畜平衡的良性系统。1 .物权的特点与债权相比,其自身的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3)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2.

6、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所有权的内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3.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情况是指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 权或使用权时,因彳丁使权力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几种情况:施工;堵占自然水;排水;通行;通道;房屋滴水;根枝延伸。4. 共有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对某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法律特征(1 )主体是多个公民、法人或其他主体;(2 )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不能分割;(3 )共有人对共有物按

7、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4 )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而是所有权归几个人享有。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识记)5债权的特征(1)在反映的社会关系上,债反映的是财产的流转关系,物权反映的是财 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2)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物权的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3)在法律关系的内容上,债的权利主体只有借助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而实现其权利,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4)在法律关系的客体上,债的关系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 物权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为;(5)在法律关系的效力上,债的关系具有平等

8、性和相容性,物权关系则具 有优先性和排他性;物权优先于债权(6)在法律关系的发生上,债的关系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因不法行 为而发生,且多为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且不允 许当事人自由创设。6.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非财产权利。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人格权: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 权。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特征(识记)一是非财产性;二是专有性。7.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下,不以当事人的过错

9、作为承担民事责 任要件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受害人和致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没有过错,法律又没 有特别规定,而根据公平的观念,由法院判定如何承担损害后果的归责原则。8.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9.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有以下8种类型:(1)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2)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5)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0、(6)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10.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 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一夫一妻制原则禁止重婚(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一切公开的、隐藏的一夫多妻、一妻多 夫都是非法的。(3)男女平等原则(结婚、离婚、家庭地位)(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11. 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1)结婚的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女20)必须符合一夫 一妻制。(2) 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直系血亲结婚;

11、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 结婚。12. 离婚的条件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 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 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3. 法定继承的概念概念:是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先后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内容 的一种继承方式。在被继承人无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条件下适用的继承方式。14. 遗嘱继承的概念是指按照被继承人在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15. 遗赠概念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 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个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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