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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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组议事规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和党章的有关规定,制定党组议事规则。 一、党组会议参加人员 1、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召集,书记不在家时,由副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 2、党组成员行使对决定、决议的表决权,必要时由党组书记决定。 3、局有关科室、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参加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二、党组议事范围 1、讨论研究本局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及省环境保护局有关指示中的重大问题。 2、讨论研究履行本局有关职责中的重要问题及工作中的重要决策。 3、研究分析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以及机关支部工作

2、情况,处理和解决这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按干部管理权限,讨论任免、奖惩或提名推荐干部。 5、讨论决定大额度经费支出和重大建设项目。 6、讨论通过党组负责人代表党组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以党组名义发出的重要文电。 7、讨论和研究纪检、监察的有关重大事项。 8、上级规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问题,书记和党组成员认为需要提出党组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党组议事程序和要求 1、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党组成员提出,党组书记同意后确定。 2、党组会议议题确定后,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党组各成员。在党组会议召开前,党组书记可以与党组成员就某一事项沟通、征求意见。 3、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

3、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重要文件和干部任免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党组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经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4、党组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方式,必要时采用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党组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多数否决后,必须全力执行党组集体的决定、决议,自觉维护党组集体领导的权威,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5、党组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6、党组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各党组成

4、员应按照分工,分别及时传达、安排,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7、党组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如有不妥之处,应及时报告党组,党组可以复议一次。党组未改变之前,决定、决议不停止执行。 8、党组成员及列席人员必须严守党组会议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会议内容。 四、党组议事的监督 1、党组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2、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信任和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3、对于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的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党组对本局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请示。 5、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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