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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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上交通安全规定1带格式的:边框:底端:(单实线,自动设置,0.75磅行宽)潮州市 水上交通安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渡口渡船、 自用船舶、游艇管理第四章通航安全保障第五章水上应急和事故处 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带格式的:字体:(默认)微软雅黑,(中文)微 软雅黑,三号,加粗,字体颜色:黑色,图案:清除带格式的:段落间距段 前:1行,段后:1行,行距:单倍行距,到齐到网格带格式的:缩进:首行 缩进:0厘米带格式的:字体:加粗带格式的:居中,缩进:首行缩进:0 字符带格式的:缩进:首行缩进:0厘米1带格式的:边框:底端:(单实线,自动设置,0.75磅行宽)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

2、全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结合潮州AA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潮州AA市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以下简称潮州AA 市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搜救)等 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以及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 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救援机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人员、装备,安排相应经费,保 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健全所管辖区域内行政 村(社区)和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的安全责任制;落实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第四条潮州AA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 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1带格式的:边框:底端:(单实线,自动设置,0.75磅行宽)海洋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渔业养殖水域 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艇、水上赛事等的安全监督管 理。交通运输、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城市综 合管理、旅游、航道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依法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

4、作。第五条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责任 制。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 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上交通安全意识。第二章一般规定带格式的:缩进:首行缩进:0厘米带格式的:字体: 加粗1带格式的:边框:底端:(单实线,自动设置,0.75磅行宽)第七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依法登记并配备 符合规定的船员后,方可航行或者从事有关活动。船舶、浮动设施应当配备消防、救生、防污、应急等设备和器材, 保持连续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状态,并保证适于安全航行、 停泊或者

5、从事有关活动。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不得擅自改装船舶、浮动设施, 确需改装的,应当提前向船舶检验机构重新申请检验。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并根据风 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划 定并公布潮州AA市水域的船舶报告区,制定船舶报告管理规定。1带格式的:边框:底端:(单实线,自动设置,0.75磅行宽)船舶应 当按照船舶报告管理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九条设置水上加油站,应当符合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水域污染 和有关布点规划的要求。第十条禁止在潮州AA市内河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

6、学品。第十一条依法需要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引航机构应当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 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当遵守通航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在引航 锚地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登离轮点登离被引领船舶;遇恶劣天 气等特殊情况需改变地点登离被引领船舶或者改变引航计划的,引 航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十二条船舶在等候过闸或者过闸期间,应当密切注意水位、水 流变化情况,保持船舶之间的安全距离。1带格式的:边框:底端:(单实线,自动设置,0.75磅行宽)第十三 条船舶应当根据其种类、吨位、长度、吃水状况,按照有关水上交

7、 通安全管理的法律及其它规定,在码头、泊位和依法公布的锚地、 停泊区、作业区停泊。潮州AA供水枢纽上游库区正常蓄水位期间,船舶通过广济桥桥 梁水域的航速不得超过5节。禁止船舶在北关引韩至潮州AA供水枢纽及韩江饮用水源一级保 护区范围水域停泊、候航,但是码头水域、广济桥下游候航锚地、 船闸候航区除外。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第十四条船舶在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避让顺航道航行的船舶:(一)进入或者驶出航道;(二)进出锚地;1带格式的:边框:底端:(单实线,自动设置,0.75磅行宽)(三) 系解浮筒、靠离码头;(四)进出船坞。第十五条船舶航行应当保持正规了望,并以安全航速行驶。第

8、十六条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当备车、备锚,谨慎驾驶,加强 了望,注意与附近行驶船舶的联系,并按规定鸣放雾号。第十七条对水库、城市园林水域和风景名胜区水域等封闭及半封 闭水域的游乐设施、自用船舶、农用船舶及其他非运输船艇,由水 域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水务、城市园林及风景名胜 区等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在水库、城市园林水域和风景名胜区水域等封闭及半封闭水域从 事水上载客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水域所 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水务、城市园林及风景名胜区等 行政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搜救应急预案。1带格式的:边框:底端:(单实线,自

9、动设置,0.75磅行宽)第十八 条水库、城市园林水域和风景名胜区水域等封闭及半封闭水域内的 游乐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要求。第三章渡口渡船、自用船舶、游艇管理第十九条潮州AA市渡口 渡船管理按潮州AA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对自用船舶负安全主体责任,应当将 船舶概况、航行区域、用途、操作人员等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登记。第二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自用船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 自用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工作,并将自用船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 产责任制考核。带格式的:缩进:首行缩进:0字符带格式的:字体:加粗1带格式

10、的:边框:底端:(单实线,自动设置,0.75磅行宽)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 作,落实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机构、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负责自用船备案登记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与本村(居)委自用船所有人、 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与自用船所有人签订自用船安全责任 保证书,加强对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教育本村(居)民自觉遵守 水上安全法规,及时制止自用船违法载客等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未经备案登记的自用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 门实施整治清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自用船安全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安全生产

11、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 监督、检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涉及自用船的安全生产监 管工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自用船违法从事营运应及时制止并通 报其所属乡镇。海事管理机构对自用船备案登记提供指导,对发现的自用船违法 载客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通报其所属乡镇。1带格式的:边框:底端:(单实线,自动设置,0.75磅行宽)第二十 四条自用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操作能力;(二)搭乘人员不得 超过三人(含操作人员);(三)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或者器材; (四)不得在洪水、水流湍急或者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状况下航 行;(五)不得超出核定区域活动,不得在

12、主航道航行,需借用主 航道时应当靠边航行,穿越主航道时应当避让其他船舶;(六)不 得在主航道或者禁止抛锚水域停泊;1带格式的:边框:底端:(单实线,自动设置,0.75磅行宽)(七) 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 险品。第二十五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 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 方可使用。游艇取得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方可在潮州AA市限定 水域航行、停泊。第二十六条游艇所有权人为中国公民,在潮州AA市有住所或者 主要营业所的,可以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 籍登记。游艇所有权人为法人且主要

13、营业场所在潮州AA市的,可以 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登记。第四章通航安全保障带格式的:缩进:首行缩进:0字符带格式的: 字体:加粗1带格式的:边框:底端:(单实线,自动设置,0.75磅行宽)第二十 七条航道、泊位、港池、锚地应当保持设计水深。管理维护单位应 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每年至少测量一次水深,测量结果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航道、泊位、港池、锚地的水深发生异常变化的,管理维护单位 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安全措施,同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 海事管理机构,必要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通航管制等措施,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关靠泊能力管理措

14、施。第二十九条桥梁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桥梁防撞设施、助航标志、安 全标志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桥梁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桥梁安全管理机制,做好桥梁助 航标志、水上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发现桥梁存在影响通航安全的隐 患时,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管理部门 报告。1带格式的:边框:底端:(单实线,自动设置,0.75磅行宽)第三十 条水库、水电站等管理单位或其它调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水情信息 传递和通报制度,在因调水作业导致水位急剧变化,可能影响水上 交通安全的区域内及时发布相关水情信息。第三十一条船舶、设施失控或者遇有沉没危险时,船长及船舶、 设施的

15、所有人、经营人应当进行自救并采取有效措施将船舶、设施 驶离或者拖离航道。第三十二条潮州AA市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浮 物、搁浅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 打捞清除。未按规定打捞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 制执行。第五章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带格式的:缩进:首行缩进:0字符1带格式的:边框:底端:(单实线,自动设置,0.75磅行宽)第三十 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潮州AA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搜救中 心),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和指挥市搜救责任区的船舶和设 施防抗热带气旋、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和水上人命搜寻救助工作。市 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

16、责。第三十四条市搜救中心负责制定海上搜救、防止船舶污染、防抗 热带气旋等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搜救成员单位应 当按照应急预案履行义务,服从市搜救中心的统一协调、组织和指 挥。市搜救中心应当定期组织搜救成员单位进行演练。第三十五条市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具有搜救能力的船 舶、设施、航空器等基本情况定期向市搜救中心备案,情况有变化 的应当及时更新备案。第三十六条浓雾、寒潮大风、台风等恶劣天气期间,船舶应当做 好防御工作,服从市搜救中心、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和部署。台风过境后,船舶应当服从市搜救中心、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 有序进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码头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及时对 港口设施、航道、航标、码头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对船舶航行、停 泊、作业安全构成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搜救中心报告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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