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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玉屏镇板旺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村规民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
2、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元。 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124下一页 第 1 页 共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