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税率及收入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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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税率及收入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是就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课征的一种税收。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一、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一)概念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

2、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际管理机构,具体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

3、、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3、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具体划分判定居民企业纳税人标准:一是注册登记地;二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注册登记地,是指企业或组织进行登记注册成立的地点。实际管理机构,国际比较公认的判定依据是,企业或组织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即为其实际管理机构。所谓实际管理和控制中

4、心,大多是指企业或组织作出重大经营决策会议的地点,具体是指企业或组织的董事会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地点。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将实际管理机构表述为:企业业务所必需的主要管理和商业决策的实际作出机构。新税法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规定,主要参考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判定标准,即企业的财权、经营活动的决策权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的行使权在中国境内的,即为我国的居民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

5、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512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十二月六日)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一月)二、 征税对象居民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只负有限纳税义务。(一)对象确立、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所得的确定所得

6、,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根据国际上实行企业所得税比较成熟的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结合我国所得税制实际经验,新税法所得的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非法所得应当具有可税性应税所得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能够构成为应税所得的所得必须具有合法性,即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转让技术或财产等所取得的所得应当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并予以保护的所得。对于企业的违法经营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全部没收,并应给予一定的处罚,此类所得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但是,在国家有关部门没有认定处理前,税务机关

7、也难以在征税前判定纳税人的所得是否合法,这些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税法除规定纳税人的连续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征税对象外,对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作为征税对象,例如:转让财产所得、接受捐赠所得。、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等后的纯收益企业所得税是对纳税人的纯收益征收,纳税人取得任何一项所得,都必然发生相应的消耗或支出,税法规定应予以扣除。、物质所得是税法规定的征税所得所有货币或者非货币的所得,即所得存在一定的载体,纳税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自身努力可以得到各类所得,有物质所得和精神所得,税法规定作为征税所得的,只是物质上所得,包括货币和非货币所得,对于荣

8、誉性、知识性所得以及体能、心理上的收获,不是应税所得。(二)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划分对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本国的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因此,对于非居民企业的所得判定其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准确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保证本国征税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借鉴国际上普遍公认的收入来源地标准和原则,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采用国际通用的是否设立的“常设机构”,来判断营业所得来源地。常设机构是指在某一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主要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营业代理人、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

9、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以及其他用于经营活动的载体和设施。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视其销售或劳务的实际发生地来判定其所得来源地。、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采用国际通用的是否设立的“常设机构”,来判断营业所得来源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视其销售或劳务的实际发生地来判定其所得来源地。、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不动产所得,一般是指土地、房屋及附着于其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对于不动产所得境内、境外所得的划分,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联合国范本和经

10、济合作范本以及我国签定税收协定以不动产所在地国家征税,即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境内或者境外所得的原则确定不动产境内、境外划分标准。 动产,包括船舶、飞机及其相关动产、营业场所、股票(顾权)、其他财产。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国际上财产所在地标准和财产实际销售地标准,对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其所得来源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所得是指股权人按照股份比例从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得到的收益。根据国际惯例及我国税收征管实际,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

11、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利息所得是指债权人以其拥有的资金提供他人使用而从债务人处取得的收益。根据国际惯例及我国税收征管实际,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利息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提供各种特许权利归他人使用而收取的收益。根据国际惯例及我国税收征管实际,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租金所得,是指将不动产及有形动产提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收益。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租金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租金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其来源地。

12、、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512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十二月六日)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一月)三、 税率(一)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执行国务院关

13、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

14、8年1月1日起施行)四、 税收优惠(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若为工业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若为其他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

15、利企业20%的优惠税率。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上述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具体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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