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XXXX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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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修订)国务院令第627号 国务院院关于修修改期期货交易易管理条条例的的决定已已经20012年年9月112日国国务院第第2166次常务务会议通通过,现现予公布布,自220122年122月1日日起施行行。总 理 温温家宝 20112年110月224日国务院关于于修改期期货交易易管理条条例的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定对期期货交易易管理条条例作作如下修修改: 一、第第二条修修改为:“任何单单位和个个人从事事期货交交易及其其相关活活动,应应当遵守守本条例例。“本条例例所称期期货交易易,是指指采用公公开的集集中交易易方式或或者国务务院期货货监督管管理机构构批准的的其他方方式进行行的以期期

2、货合约约或者期期权合约约为交易易标的的的交易活活动。“本条例例所称期期货合约约,是指指期货交交易场所所统一制制定的、规规定在将将来某一一特定的的时间和和地点交交割一定定数量标标的物的的标准化化合约。期期货合约约包括商商品期货货合约和和金融期期货合约约及其他他期货合合约。“本条例例所称期期权合约约,是指指期货交交易场所所统一制制定的、规规定买方方有权在在将来某某一时间间以特定定价格买买入或者者卖出约约定标的的物(包包括期货货合约)的的标准化化合约。”二、第四条修改为:“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

3、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三、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四、删去第八条第三款。 五、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六、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七、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八、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

4、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九、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十、删去第三十二条。 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六条。 十三、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三条所

5、列事项的;“(二)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三)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的;“(四)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的;“(五)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六)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七)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八)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十四、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

6、:“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

7、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本条例已有规定的外,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十六、第八十五条改为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商品期货合约,是指以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第二项修改为:“(二)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第三项修改为:“(三)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

8、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第四项修改为:“(四)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第九项修改为:“(九)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十七、删去第八十九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期货交易管管理条例例(20077年3月月6日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国务院院令第4489号号公布 根据220122年100月244日国国务院关关于修改改期货货交易管管理条例例的

9、决决定修修订)第一章 总总 则第一条 为为了规范范期货交交易行为为,加强强对期货货交易的的监督管管理,维维护期货货市场秩秩序,防防范风险险,保护护期货交交易各方方的合法法权益和和社会公公共利益益,促进进期货市市场积极极稳妥发发展,制制定本条条例。 第二条条 任何何单位和和个人从从事期货货交易及及其相关关活动,应应当遵守守本条例例。 本本条例所所称期货货交易,是是指采用用公开的的集中交交易方式式或者国国务院期期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批准准的其他他方式进进行的以以期货合合约或者者期权合合约为交交易标的的的交易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

10、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

11、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期期货交易易所第六条 设设立期货货交易所所,由国国务院期期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审批批。 未未经国务务院批准准或者国国务院期期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批准准,任何何单位或或者个人人不得设设立期货货交易场场所或者者以任何何形式组组织期货货交易及及其相关关活动。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

12、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第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

13、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14、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第十二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

15、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三)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第三章 期期货公司司第十五条 期货公公司是依依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和本本条例规规定设立立的经营营期货业业务的金金融机构构。设立立期货公公司,应应当经国国务院期期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批准准,并在在公司登登记机关关登记注注册。 未经国国务院期期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批准准,任何何单位或或者个人人不得设设立或者者变相设设立期货货公司,经经营期货货业务。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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