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金融保障机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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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问收获,但问耕耘,把最好的资料送给最好的自己!构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金融保障机制研究姓名:XXX时间:20XX年X月X日构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金融保障机制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持续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在加快城镇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即便如此,城乡经济发展的禀赋并不一样,城乡发展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20XX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2359元和16021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分别为28063元和13328元。理论上来说,城市和农村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应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当

2、前农村存在的一些问题,必然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为未来我国农村发展提出了新的思路,夯实了留住老百姓“乡愁”的理论基础。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金融保障机制构建的逻辑起点乡村振兴战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乡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等多方面的内容。要振兴乡村,需要对其所涉及到的诸多方面进行查漏补缺,尤其是要高度重视补短板,要积极尝试探索健全完善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要有全局眼光、长远眼光,稳步推进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建设步伐。从过去我国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具体实践来看,科学高效的金融保障机制是稳步推进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离开金融保障机制,无论是新农村

3、建设还是新型城镇化,都很难取得实际成效。在新时代,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一样也需要高度重视金融保障机制的作用。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保障机制,可以满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多方面金融诉求。第一,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保障机制,可以满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投资诉求。从总体上来看,与城镇相比,农村居民还较为贫困;但与过去相比,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农民生活负担持续减轻;当然,这主要得益于农业税的减免、九年义务教育的全面推广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等相关支农惠农政策的密集出台。在此背景下,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投资诉求日益

4、明显,但现实中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与需求之间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从量的角度看,20XX年,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率先开发了专门针对农村居民的理财产品,由此开启了农村金融理财市场的大门,其他省市金融机构纷纷仿效。到20XX年年底,全国农村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高达32203只。很显然,农村理财市场发展迅速,但从质的角度来看,受农民思想认识不到位、农村自身优质客户偏少、金融机构复合型人才匮乏及其服务水平落后等因素的制约,农村理财市场的发展仍然显得举步维艰。在某些情况下,购买理财产品常常作为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必要条件,理财产品捆绑销售的方式较为常见。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保障机制,不仅可以引导乡村振

5、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理性投资,还可以规范农村理财市场的发展,规范农村金融机构的合法逐利行为。当然,农民收入的稳步提升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反过来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第二,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保障机制,可以满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融资诉求。从根本上来看,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最终要落实到农村第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层面。没有农村第一、二、三产业的发展,乡村振兴战略无法实现。很显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融资诉求更多地体现在农村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融资诉求方面。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国家高度重视农村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

6、融资诉求,但在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和制约下,融资难、融资贵、融资配套服务不完善等仍然严重制约著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从融资难的层面看,与城镇融资主体不同的是,农村第一、二、三产业融资主体绝大多数都面临着抵押品缺失、抵押品不足值等问题,长期游离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外,融资诉求很难得到有效解决。从融资贵的层面看,游离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融资主体为了获得资金,转而被迫选择通过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来解决自身的融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村融资主体的融资诉求,但利率高的问题无法避免。从融资配套服务不完善的层面看,即便是通过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农业经

7、营主体,他们在融资的过程中绝大多数处于被动地位,在贷款期限选择方面几乎没有话语权,更多的是被迫选择接受短期贷款;不仅如此,当贷款到期时,他们只能想尽千方百计偿还贷款,续贷情况较为少见,甚至一些农业经营主体为了偿还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被迫借高利贷。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保障机制,卓有成效地解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配套服务不完善等问题,本身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第三,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保障机制,可以满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保险诉求。从现实来看,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保险诉求主要体现在对农业保险的诉

8、求方面;受金融保障机制不科学合理的影响,我国农村农业保险供求失衡状况比较严重,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农业生产率具有严重的抑制作用。20XX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在“扩面、增品、提标”等方面作出努力。换句话说,当前农业保险在“扩面、增品、提标”还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从“扩面”层面看,自20XX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开始,截至20XX年,我国绝大部分的农作物种植面积都有投保,保险种类也迅速增多。即便如此,考虑到当前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农业保险仍然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农业保险的覆盖面还不够宽广,不少涉及到农业发展的重要险种没被覆盖。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意识更

9、强,也愿意多出钱来获取更高的保障水平。遗憾的是,农业保险在此方面还缺少更有针对性的特色保险险种。从“提标”层面看,农业保险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严厉杜绝农业保险定损、理赔服务等方面的违规行为。由于当前农业保险主要依赖政府行政力量来推动,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行政约束权力不够以及保险公司自身内控不足的影响,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和虚假费用等违规问题严重影响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卓有成效地解决农业保险发展中的“扩面、增品、提标”问题,不仅是科学合理的金融保障机制构建的重要内容,更是满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保险诉求的必然选择。第四,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保障机制,可以为乡村振兴战

10、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始发生新的变化,特别是依托政策优势成长起来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家庭农场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在农村第一、二、三产业发展中起关键作用。与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不同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金融服务需求方面的个性化特征尤为突出。比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贷款期限、信贷产品、贷款用途方面的多元化特征突出。与过去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相比,近些年来快速成长起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更为复杂,既有短期资金的诉求,也有中长期资金的诉求。前者主要用于购买以农药、化肥、农膜等为代表的基础性生产资料,周期多为半

11、年左右;后者主要用于大型农业机械设备购置、支付土地流转费用等,周期5年左右的较多。不仅如此,当前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层次千差万别,有些刚刚起步,有些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有些已经成为区域性的大型农业企业;不同层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各具特色,对信贷产品的需求存在差别,有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甚至有信贷产品组合的诉求,传统的金融服务已经难以有效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际需要。考虑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发展态势,他们对信贷资金的用途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金融机构既有的必须专款专用的信贷管理模式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受交易成本的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可能也不现实在任何需

12、要资金的时候都会去金融机构贷款。从现实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资金用途不再仅仅局限于生产和消费领域,还会涉及到加工、投资等领域。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保障机制,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个性化金融服务诉求得到满足,不仅可以直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夯实基础。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金融保障机制构建的约束条件从十九大报告中可以看出,习近平同志在部署乡村振兴战略时,重点谈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支持体系的构建、农业现代化体系的健全等内容。这些内容虽然侧重点不同,但不难发现,其与金融保障体制密切相关。进一步地讲,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

13、参与主体自身的缺陷,再加上当前不够科学合理的信贷审批制度和严重滞后的农业保险体系,直接导致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现实问题。特别是在新时代,依托大数据和电子商务交易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加剧了相关参与主体个性化金融服务的诉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不高,直接导致其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投资诉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受各级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状况的制约。在这些农业经营主体中,以最近几年依托政策扶持发展起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种养殖业专业大户等)最为突出,因为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和农业发展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

14、极为显著,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其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水平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还不是金融机构的优质服务对象,甚至相当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之外。从规模的角度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只有达到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产销规模要求才可能完全享受优惠政策,否则很难得到政府的全力扶持;从结构的角度来看,西部地区县域范围内农业龙头企业相对较少,更多的是种养殖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即便是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农业龙头企业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占比仍然不到50%;从效益的角度来看,

15、最近三年持续盈利(不含政府补贴)的种养殖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比例分别为35%、40%、37%、51%,22%的种养殖业专业大户、30%的家庭农场、22%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29%的农业龙头企业最近三年均是负债运营。在规模偏小、结构不合理和效益不高的情况下,最近三年获得正规金融机构3次以上信贷服务的种养殖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比例分别为22%、17%、26%、29%。第二,僵化死板的信贷审批与管理模式,直接导致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融资诉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贷款从申请到审批到最终回收,需要经过“贷

16、款申请-信用等级评估-贷前调查-贷款批准-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等八个步骤。除“贷款申请”外,其他七步均受金融机构的直接制约。从信用评级评估层面来看,这是决定融资主体能否融资的关键。无论是四大国有银行,还是各大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均有一套符合自身特色的信用评级评估体系。基于资金安全性考虑,所有银行的评估评级体系权限属于总行,下级分支机构只能够被动采用既有的评级评估体系,不能够对体系进行更改。从整体来看,僵化的体系更多的是体现融资主体的共性,很少考虑融资主体的个性,以至于不少融资主体在评估评级阶段就惨遭淘汰。从贷前调查层面来看,业务经理更多的是依据银行要求融资主体提供的资料目录,并以此为依据来进行实地考察。基于融资主体提供的资料和实地考察情况所撰写的贷前调查报告,只能是作为申请贷款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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