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界限探讨与研究.doc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48274386 上传时间:2023-03-11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6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界限探讨与研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界限探讨与研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界限探讨与研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界限探讨与研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界限探讨与研究.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界限探讨与研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界限探讨与研究.doc(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界限杨建 庞正【摘要】德沃金基于规则的“一般-例外”结构及原则具有分量的特性对规则与原则所作的区分,经过阿列克西的修正被精确地表述为两者在最佳化命令、初步性特征及碰撞法则三个方面的不同。碰撞法则的构建使得原则与规则在区分的基础之上紧密地联系起来,通过对五个分量公式的具体展开,衡量法则得以具体化、量化,原则的逻辑结构也得以较清晰的显现,从而也为与衡量法则相配套的法学论证理论的适用创造了条件。一、引言在法学理论变动、发展的思想潮流中,德沃金(Dworkin)与哈特(Hart)的论战形成了当代法理学中的一个核心论域。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在哈特

2、的带领下发展出三个基本信条:1第一,法律是一规则体系,由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构成,次级规则中用以鉴别法规则的承认规则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基础;第二,法规则涵盖了法律的全部,法律适用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形,这种情形下法官可以也应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三,法律上的义务均由法规则规定,没有法规则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对此,德沃金以其醒目的“权利法学”予以一一回应:2首先,他通过指出在疑难案件中原则的存在、原则所具有的法律属性以及承认规则在鉴别法原则上的失败,3破除了“法律是一规则体系的信条”;4其次,德沃金详细论述了原则裁判,依据政治道德与伦理客观主义指出司法裁判具有“唯一正解”,否弃了自由裁量权的

3、信条;5再次,德沃金驳斥了规则是义务唯一来源的观念,指出原则也是义务的一个重要来源。6通过论战,德沃金以其异常坚定的姿态拥抱法治,为他享誉全球的“权利法学”镀上了一道亮丽得有些理想的色彩,也正是通过两人的论战奠定并凸显了原则与规则的区分在规范理论中的基础地位,并激发起后来者对这一理论的精致发展,7其中,阿列克西(Alexy)在批判性继承德沃金原则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碰撞法则、衡量法则,使得规则与原则在逻辑结构上的区别有了更精确的显现,将原则理论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峰。鉴于德沃金与阿列克西在原则理论上的地位与影响力,本文将以二公的区分理论为主体,并重点引介用于原则精致衡量的、具体化了的衡量法则:分量公

4、式。二、德沃金与阿列克西的规则与原则区分理论(一)德沃金对规则与原则逻辑结构区分的初步展开基于对Riggs vs Palmer和Henningsen vs Bloomfield Motors这两个疑难案件的分析,8德沃金指出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区别不是程度上的而是逻辑上的,这种区别可归纳为三个方面:91、规则具有明确的构成要件,适用到个案中仅有两种可能性或者规则有效,其法律效果必须被接受;或者规则无效,其全然无涉于判决。也就是说,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发挥作用的。反之,原则并不具有构成要件。在个案裁判中,原则只是在相关情形涉及的情况下指出了某种需要被考虑的方向,说明了主张某种方针的理由,但并

5、不要求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且,在个案中原则没有被当成理由接受并不意味着它无效,原则仍在法律体系之中发挥效力,并可能在另一种案情下起决定性的作用。2、规则具有“一般-例外”结构。规则的“一般-例外”结构设定了可以排除使用该规则的各种例外情况,规则与相反的事例无法共存。规则的例外是可以而且应当被穷尽的,因为例外补充得越多,规则就越准确。虽然列举全部例外可能使规则的外观显得过于臃肿,但这至少在理论上是可行且可欲的。原则虽然也有例外,但这种例外是无法也不需要被穷尽的,对例外的列举只是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原则重要性的认识,并不能使关于原则的表述变得更准确和更完全。这一区分其实也表明了规则与原则在确定性上的差

6、异。因为规则所有的例外都可被列举,所以规则具有绝对的确定性,而原则的例外的不可穷尽使其确定性大为降低。同时,这也就可以进一步解释二者在发挥作用的方式上的区别:由于规则具有绝对的确定性,所以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要么有效,要么无效;而原则的确定性只是程度的问题,所以原则与个案之间的关系可能是多样的。3、原则具有分量的特性。由规则与原则的第一个区分可知,原则之间的选择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当各个原则在司法过程中互相交叉时,冲突的解决必须考虑有关原则的分量的强弱,结合具体的案情作出判断。与原则不同,规则没有分量层面上的问题。在两条规则相冲突的时候,会展现明显的逻辑悖论,即必然表现为一者有效

7、,一者无效。规则冲突的解决是依靠规则的效力等级规则或者遵循原则衡量的结果。虽然规则也有重要性的向度,但这种向度是功能意义上的而不是本质意义上的。规则表现不了原则所具有的合乎逻辑法则的交叉情形。(二)阿列克西对规则与原则逻辑结构区分的进一步展开德沃金有关规则与原则的区分使得学界对法规范的逻辑结构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但德沃金对规则与原则逻辑结构区分的描述还是较简单与初步的。在阿列克西看来,德沃金的区分建立在他的“规则具有一般-例外结构”的理论上,但他对规则例外可以穷尽的直觉式主张实际上并不确切。10阿列克西认为,我们以过去的某个时间为起点,以当下为终点,或许可以将这一时间段内所有的规则例外列明,但在

8、所有的例外皆无助于法院的裁判的情况下,可否创设新的例外便成为一个问题。现代法秩序一般并不作禁止创设新例外的规定。在禁止性规定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规范下的原则为规则创设新的例外便成为可能。基于原则的例外不可数,即可知原则为规则创设例外的情况下,规则的例外也可能是不可数的。另外,德沃金有关原则具有分量特性的主张是颇具洞识力的,但他没有关注到绝对原则的存在。毫无疑问,其他的任何原则均须让位于绝对原则,在这一点上不存在分量的权衡。11基于对这两个缺陷的指正,阿列克西提出了他对规则和原则的区分理论。首先,规则是确定性命令,原则是最佳化命令。12阿列克西将原则定义为一种要求事物在相对于事实上与法律上的可能

9、范围之内,以尽可能高的程度被实现的规范。13原则的这种能够在不同程度上被实现的特性即是最佳化命令的最形象地表达。原则所要求的实现程度除需诉诸于事实上的可能性之外,还取决于在法律上的可能性,这意味着原则的适用必须考虑到涉案的与其具紧张关系的其他原则,14方能决定该原则的法效果是否能够成立。因此,原则的典型适用方式乃是衡量。相反,规则是一种只能被实现或者不被实现的规范,若一条规则有效,即应该不多也不少地去做到该规则所要求的内容,而没有实现程度的问题,即使在存在例外的情况下也是例外与一般选其一,故此阿列克西将规则称之为确定性命令。规则的典型适用方式是涵摄若个案事实符合规则的构成要件,即应接受该规则的

10、法效果。15基于两者在实现程度上的差异,阿列克西也认为规则与原则之间是逻辑上而不是程度上的区别。其次,规则与原则具有不同的初步性特征。初步性是指起初具有可行性,但可以因其他阻却事由而不实行。原则因为分量的特性具有显明的初步性。规则固然具有确定性,但在原则为规则创设例外的情形下,规则的例外是不可数的,因此规则在此时也就具有了初步性的特征。这就需要对两者的初步性特征进行分析,阿列克西认为两者在初步性上具有差异,主要体现在原则碰撞的领域。原则碰撞包括两种类型,即纯粹的原则碰撞与涉及规则的原则碰撞。从抽象的层面看,除了绝对原则之外,原则一般具有相同的初步性,原则之间通常不具有绝对的优先性,亦即原则彼此

11、间是等位阶的。这从它仅考虑重要性的向度(分量)即可作出哪一个原则优先的判断中得到应证。但在涉及规则的原则碰撞中,16要基于前一个原则相较于后一个原则的优先地位,进而为后一原则所支持的规则创设例外的做法,仅凭权衡是不够的。因为欲根据原则对规则创设新例外者,需要负担强论证责任,他除了必须证成为何在系争条件下所要求的原则在内容上优于规则的规定,还必须证成为何在此条件下,该原则实现的重要性是如此之高,以至于可以偏离形式原则。17因为我们一般必须遵循“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的法治准则。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原则为规则创设例外的情形下,规则的初步性要强于原则的初步性。最后,规则与原则的碰撞法则也不一样。如果两

12、个规范同时适用到个案上会产生互相矛盾的后果,那么这两个规范就存在规范碰撞。阿列克西认为,原则和规则在逻辑结构上的不同最清楚地表现在规范碰撞的不同解决方式上。18(1)规则冲突。阿列克西认为规则冲突有两解,如果不将相冲突的规则之一作为例外条款嵌入另一规则,那么其中之一就要被宣布为无效。例如“下课铃响前,不得离开教室”与“火警铃响后,必须离开房间”这两个规则之间的冲突,就是通过将后一规则视为前一规则之例外的方式得到解决的。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对待规则之间的冲突,原因在于此类冲突涉及效力问题。法律效力的概念不同于社会效力或者规范强度,因此法律效力不存在程度问题,无法将其阶段化处理。19(2)原则碰撞。

13、如前所述,原则的选择不像规则冲突那样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在原则碰撞中何者具有优先性,只能根据个案情形衡量孰重孰轻来判断。也就是说,原则碰撞乃是通过察看个案情形,籍由确定原则之间的“条件式优先关系”来解决的。20对于解决原则碰撞所需确定的这种“条件式优先关系”,阿列克西借助较精确的语言进一步加以描述,他以符号p代表优先关系,C表示优先条件,对于两原则P 与P 之间的冲突可以有以下四种可能的解决方式:(1)P1 p P2(2)P2 p P1(3)(P1 p P2)C(4)(P2 p P1)C其中(1)与(2)表示无条件的优先关系,(1)表示P1无条件优先于P2,(2)表示P2无条件优先于P1,而(3

14、)和(4)表示条件式的优先关系,(3)表示在优先条件C下P1优先于P2,(4)表示在优先条件C下P2优先于P1。如前所述,C表示优先关系,具体到司法诉讼中,C同时也可以表示个案特别情形的结合。如果两冲突原则中没有任何一条原则具有绝对的优先性,那么(1)(2)这两种可能性都应排除而只考虑由(3)和(4)所表述的条件式优先关系。可以说这种条件式的优先关系的确立是结合具体案情加以衡量的结果:若一原则P1在C1情境之下较另一原则P2具有较大的分量,则成立(P1p P2)C1,亦即在条件C1之下P1优先于P2。反之,在C2情境下则可能成立(P2p P1)C2。简而言之,原则碰撞的解决需要通过衡量,而衡量

15、的结果是形成一条条件式的优先关系,由这个优先关系可以导出一个规则,适用此规则可以得出法效果。21阿列克西将这种条件式的优先关系与规则相结合形成一条原则碰撞法则(Kollisionsgesetz):若原则P1在特殊条件C下优先于原则P2,即(P1p P2)C,且P1在C的情形下产生法效果R,则会产生一条有效的规则,这条规则以C组成其构成要件,R组成其法效果,即CR。由此可看出,通过原则碰撞法则,原则层面与规则层面紧密结合在一起:经由原则碰撞的解决可以得出一条规则,使得个案事实涵摄于这条新创设的规则之下,从而确定了此个案中所应出现的法效果,由于这条规则乃是通过衡量相碰撞的原则而确立的,因此该原则成

16、为了这条规则的理由。22进一步,阿列克西针对原则碰撞法则中两原则如何进行衡量的问题,提出了衡量法则,23即若P1与P2相碰撞,对P1不满足或受侵害得程度愈大,则P2被满足的重要性就必须愈大。通俗点说,原则衡量中若选择P2意味着对P1的侵害程度很大,则只有在P2具有相对应的更大的重要性时,这一选择才可被证成。为了更细致地建构原则衡量法则,克服衡量法则无法量化的缺陷,阿列克西在衡量法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发展出分量公式。三、衡量法则的量化:分量公式24从衡量法则中可看出,所谓的衡量包含了三个步骤:第一步即先确定某原则不满足或受侵害的程度,接下来第二步再确定与此原则相碰撞的原则实现的重要性程度,最后第三步则是去确定后一原则实现的重要性是否足以证成对前一原则的侵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