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竞赛规则2010》技术规则主要修改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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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田径竞赛规则2010技术规则主要修改部分文中文字加下划线的为本次规则修改增加部分,文中文字中间加线的为本次规则修改删除部分。学习规则应以人民体育出版社出版的田径竞赛规则2010为准,本文仅供参考。第一节 官 员第119条 仲裁组举办规则第1条1(a)、(b)、(c)和(f)的比赛,将任命一个仲裁组,仲裁组通常由3、5或7名仲裁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主席,另一人为秘书。在条件适当的时候应在仲裁组之外另聘一位秘书。当申诉涉及规则230条时,仲裁组中应至少有1人为现任国际(或地区)竞走裁判小组的成员。仲裁组成员不能出席任何对隶属于自己协会运动员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申诉的解决过程。在相关仲裁委员没有这样做

2、的情况下,仲裁主席应让本条规定中所指的任何成员退出。国际田联或其它负责比赛的组织应该指定一名或多名替补仲裁委员来替换任何不能够参加申述的仲裁委员。此外,在其他比赛中,如组织者有此愿望或认为对保证比赛的正常进行而有必要时,也可设置仲裁组。仲裁的主要职责是:处理规则第146条中提及的所有抗议,对发生于比赛中提交仲裁的其他事宜作出裁决。仲裁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然而,当有新的确切证据出现时,如果产生新的裁决结果仍有实际意义,则可重新考虑进行裁决。对本规则未曾涉及的事宜作出裁决,事后应由仲裁主席报告国际田联秘书长。第125条 裁判长1、应分别任命1名(或多名)检录、径赛、田赛、全能和外场裁判长(赛跑和竞走

3、)。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无权管辖竞走主裁判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2、裁判长应保证本规则(和有关技术规程)得到执行,处理发生于比赛期间(包括检录)以及本规则(和有关技术规程)未作明文规定的任何问题。检录裁判长的监督职责应从第一检录处到比赛场地。只有当有关裁判员对名次有争议而不能判定时,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方有权判定比赛的名次。如果径赛裁判长在发令问题上的意见与发令组不一致,该裁判长可决定相关事宜;但是当发生了使用经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犯规监测仪,并检测到起跑犯规的情况除外,除非该裁判长有理由确定该起跑犯规监测仪提供的信息明显不准确。裁判长不能代替裁判员和检查员。应从径赛裁判长中指定一人作为起点

4、裁判长监督发令工作。3、裁判长应检查所有有关的比赛成绩,处理任何有争议的问题,与(电子)测量裁判员一起监督创纪录的成绩测量。每项比赛结束后,成绩单应立即由相关裁判长签名后交给竞赛秘书。4、相关裁判长应对有关比赛进行中的抗议或异议,包括发生在检录过程中的任何事情作出裁决。5、任何运动员如果在比赛中违反体育道德或者有不正当的行为,裁判长有权予以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给予运动员警告,应向运动员出示黄牌;取消比赛资格,应出示红牌。这两种处分均应填入成绩记录卡。裁判长做出的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应传达给竞赛秘书和其它裁判长。6、在任何比赛中,如果相关裁判长认为某项比赛或某项比赛的任何部分应予重赛方为公允

5、时,有权宣布该项比赛无效,并作出在当日或其他时间重新比赛的决定。7、全能裁判长对全能比赛的进程具有裁判权。他还对全能中各单项比赛的进程具有裁判权。8、在任何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例如规则144条和240条8款),外场裁判长(赛跑)在给于运动员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前应给予警告。如果涉及到运动员参赛资格,将按照规则第146条处理。第127条 检查员(跑和竞走项目)1、检查员是裁判长的助手,无权作最后裁决。2、有关裁判长应指定检查员站在能仔细观察比赛的地点。如发现运动员或其他人员犯规或违例时(第230条1除外),应立即向有关裁判长提交书面报告。3、出现违反规则的情况,应举黄旗示意或采用任何经技术代表批准了

6、的有效方法。4、要指派足够数量的检查员在各接力区检查接力赛跑。注:1、检查员发现运动员离开自己的分道或在接力区外交接棒,应立即用适当的材料在跑道上标出犯规地点。 2、即使运动员(或接力队)没有完成比赛,检查员也应将任何违反规则的情况报告裁判长。第132条 竞赛秘书竞赛秘书应收集每个比赛项目的全部成绩和详细资料,并立即转交宣告员。有关裁判长、主计时员或终点摄像主裁判和风速测量员应向竞赛秘书提供有关成绩的详细资料。竞赛秘书还应记录比赛的成绩,将成绩记录单递交竞赛主任。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时,在每个田赛项目比赛场地的计算机录入员应确保将该项目的全部成绩录入计算机系统。录入径赛成绩应在终点摄像主裁判的

7、指挥下进行。宣告员和竞赛主任将能够进入计算机系统查询比赛成绩。在规则1条1 (a)、 (b),、(c),、(f) 和(g)比赛中,组委会应当为比赛设立一个技术信息中心(TIC),建议在其它超过1天的比赛中也设立技术信息中心。技术信息中心的主要功能是确保在每个代表队、组织者、技术代表和竞赛管理部门之间,有关技术和其它涉及比赛的信息的顺畅交流。第144条 对运动员提供帮助中途报时1、可以正式宣告和显示比赛的中途时间和领先运动员的参考时间。除此之外,未经有关裁判长事先批准,在比赛场内的任何人都不得向运动员传递此类时间信息。只有当相应地点没有向运动员显示时间,并且保证中途时间向所有运动员显示的情况下,

8、才能批准这样做。这里所说的比赛场地被定义为,比赛进行的场地,并且只有参赛运动员或相关规则和规定授权的工作人员能够进入的场地。这样的场地通常设有物理隔离。提供帮助2、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下列情况应被认为是给运动员提供帮助,应该禁止:(1)在赛跑或竞走比赛中,由非参加同一比赛者、已被超圈者或将被超圈者提供速度分配帮助,或使用其他任何技术设备的。(2)运动员在比赛场内拥有或使用录像机、盒式录音机、收音机、CD机、无线通讯机、移动电话或类似装置。(3)向运动员提供一些其他运动员不使用的技术设备以提高运动成绩,包括弹簧、滚轮等。(3)除了使用符合规则143的比赛鞋外,使用为运动员提供使用规则限定的设备中所

9、不能获取的有利条件的任何技术或设备。有关裁判长应对在比赛中、在比赛区域内提供或接受帮助的任何运动员给予警告,并告诫他如重犯将取消其该项目的比赛资格。如果运动员随后在该项目中被取消比赛资格,那么他在该项目该轮次中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无效。但此前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有效。下列情况不被认为是提供帮助:(4)运动员与其教练员进行交流,该教练员不在比赛区内。为便于这种交流,并且不干扰比赛进行,在靠近每一项田赛比赛地点最近的看台上,应给该项参赛运动员的教练员保留座位。(5)可在比赛区域对运动员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治疗和/或理疗,以使运动员能够参加或继续参加比赛。此类医学检查、治疗和/或理疗可由组委会任命的佩戴袖标

10、或背心、或身着其他明显服装的医务官在比赛区域进行,也可由注册随队医务人员经医务代表或技术代表的专门批准,在比赛区域外的医务治疗区进行。但不得延误比赛的进程或该运动员按既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或试掷。一旦运动员离开检录处,无论是在比赛中或是比赛开始前,其他任何人对运动员进行此类护理或治疗,均被认为是对运动员提供帮助。(6)出于保护或医疗目的任何种类的个人保护(例如绷带、带子、腰带、支持物等)。裁判长与医务代表一起合作,有权核实任何使用上述物品的情况是否合理(参看规则187条4)。风的信息3、在各个跳跃项目、掷标枪和掷铁饼项目的合适位置应设置一个或多个风向袋,以便向运动员显示大致的风向和风力。饮用水/海

11、绵块4、在 5000米及5000米以上的径赛项目中,根据天气情况,组委会可向运动员提供饮用水和浸水的海绵块。第146条 抗议和上诉1、对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提出抗议,必须在运动会开始前向技术代表提出。技术代表作出裁定后,相关人员有权向仲裁组提出上诉。如果在运动会开幕前未能圆满解决该抗议,应允许该运动员“在抗议下”参加比赛,并将此案提交国际田联理事会。2、如抗议涉及某项目比赛的成绩或进程,则应在正式宣告该项目成绩后的30分钟内提出。大会组委会应确保宣告所有成绩的时间被记录下来。3、所有抗议均应由运动员本人、运动员代表或运动队代表在第一时间向有关裁判长口头提出。运动员或运动队必须认真地完成了有关比赛。

12、为了作出公正裁决,在裁判长认为有必要时,应考虑任何有效的证据,包括由大会正式摄像机拍摄的录像、照片或其他录像材料。裁判长可就抗议作出裁决,也可将该问题提交仲裁。裁判长作出裁决后,运动员有向仲裁上诉的权利。当裁判长不在或不能够及时向相关裁判长提出,可以通过技术信息中心向裁判长提出抗议。4、(1)在径赛项目中,如果运动员对起跑犯规的判罚立即作出口头抗议,径赛裁判长可以让该运动员“在抗议下”比赛,以便保留所有有关的权利。但是,如该次起跑犯规是由经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犯规监测仪检测到的,则不能接受其口头抗议,除非裁判长有理由认为该起跑犯规监测仪提供的信息明显不准确。在使用经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犯规监测仪的

13、比赛中,可对发令员未能召回的起跑犯规进行抗议。抗议只能由完成了该项比赛的运动员或其代表提出。如抗议成立,则对任何在本项比赛中负有起跑犯规责任的运动员都将根据规则第162条7的规定被取消资格。如果根据规则第162条7的规定没有运动员被取消资格,裁判长如为公平起见,有权宣布比赛无效并重新比赛。注:无论比赛中是否使用起跑监测仪,运动员都可提出抗议、申诉。(2)在田赛项目中,如果运动员对试跳(掷)失败的判罚立即作出口头抗议,则该项目的裁判长可以在其权限内下令测量并记录该次试跳(掷)的成绩,以便保留所有有关的权利。在远度项目中,如果抗议发生在前三次,且还有8名以上的运动员在比赛,在其抗议被接收的情况下,

14、裁判长可允许该运动员在抗议下参加后三轮比赛。在高度项目中,在其抗议被接收的情况下,裁判长可允许该运动员在抗议下参加后继高度的比赛。 裁判长可以允许运动员继续比赛以保留相关的所有权利。当裁判长作出裁决认为成绩有效或仲裁组裁决申诉成立时,有争议的成绩和运动员在抗议下取得的成绩才将成为有效成绩。5、凡上交仲裁的申诉,都必须在下列情况发生的30分钟内作出:(1)正式公告因裁判长作出的裁决而更正的成绩;(2)给予作出不更正成绩裁决的建议。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由代表该运动员或运动队的官员签名,并附上100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的申诉费。如果该抗议被驳回,则申诉费不予退还。注:有关裁判长应该在作出裁决后立即通知

15、技术信息中心其作出裁决的时间。如果裁判长不能口头通知相关运动员或运动队,在技术信息中心公布裁决的时间为正式公告时间。6、仲裁组要与所有有关人员商议。如果仲裁组有疑问,可以考虑其他有效的证据。如果根据此类证据,包括任何有效的录像,仍无法裁定,将认可有关裁判长的判决。7、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出现新的有效证据,仲裁组可以重新作出裁决。8、裁决涉及规则以外的情况时,将由仲裁主席随后向国际田联秘书长汇报。9、仲裁组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当仲裁不在时,裁判长的决定为最终决定),没有进一步的申诉权,包括向体育仲裁法庭申诉。第162条 起 跑1. 应用5厘米宽的白线标出起跑线。所有不分道跑的径赛项目,起跑线应为弧线,从而使所有运动员从与终点相同的距离处开始起跑。所有项目的出发位置应面对跑进方向,从左至右编号。400米及400米以下的各项径赛(包括4 200米及4 400米接力的第一棒),必须采用蹲踞式起跑,并使用起跑器。2. 所有径赛项目比赛时,发令员均应在确认运动员处于稳定状态、起跑姿势正确之后,使用发令枪或经批准的发令器材朝天鸣放起跑。3. 在所有国际比赛中(除了在下面标注中的比赛中),400米及400米以下的各项径赛(包括4 200米及4 400米接力),发令员应用本国语言或英语和法语中的一种语言发令:“各就位(On 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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