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强城二期期住宅临时管理规约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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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强城二期(2.1期住宅)临时管理规约华强城二期(2.1期住宅)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坏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公共秩序与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美、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沈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第二条 物业买受人与沈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作为物

2、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位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规约内容的认可,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第三条 本规约对开发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四条 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第五条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规约规定,配合物业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妥善处理相邻关系,遵守物业公司按有关规定和本规约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六条 华强城二期(2.1期住宅)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华强城二期

3、(2.1期住宅); 座落位置: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8号; 物业类型:住宅及商业网点; 建筑面积:196220.09平方米 。 第七条 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由开发商聘请的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第八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维护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

4、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第三章 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第九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十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不应危及建筑物安全,不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

5、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书面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物业公司认可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书面告之物业公司确认。第十三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四条 业主装修应遵守建设部相关装修管理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装修前应到物业公司办理装修备案手续并签订装修协议。第四章 物业公共部分的使用第十五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

6、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华强城二期(2.1期住宅)地下停车场、架空层等未分摊面积、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及权益归开发商所有。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否则,物业公司有权对物业恢复原貌且业主须支付由此产生的工程费用。第十七条 在华强城二期(2.1期住宅)的公共区域,如园区周界、主出入口、停车场、住宅大堂、门厅、层厅等场所,都已建设有完备而先进的

7、智能化安防及服务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智能照明系统、配电自动化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可视对讲系统和门禁系统等。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遵守以下约定:1、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在入住华强城二期(2.1期住宅)之前,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入住登记手续,领取业主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持业主卡出入门禁。2、 要爱护智能化安防及服务系统的所有管线和设备,不得有导致其脏污、损坏或丢失的行为,若故意或因使用不当而造成设备脏污、损坏或丢失的,须予以相应赔偿。3、 要正确了解和使用这些系统设备,若有不明之处,应主动向物业公司咨询。4、 不得利用这些系统设备,对公共环境造成破坏和对他人造成烦扰

8、等不良影响。5、 若发现他人有不良行为或系统设备出现脏污、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应及时向物业公司举报。第十八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定。机动车在停车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刷卡;机动车应停放在车位上,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如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违反停车规定,在华强城二期(2.1期住宅)内随意停放车辆,物业公司有权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如业主仍不改正并损害其他业主共同利

9、益的,物业公司将视其为违约,并有权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有贵重物品搬出、装修材料搬入、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搬家进出入时,以及装修队伍将装修器具搬入、搬出时应遵守物业公司相关规定,否则物业公司有权禁止物品出入。第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请遵守如下约定,否则物业公司将视其为违约,将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1、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房屋设计用途等,否则,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相应恢复工程成本造价,物业公司恢复原貌。2、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包括隔音楼板的面

10、层及结构)、阳台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建,否则,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相应恢复工程成本造价,物业公司恢复原貌。3、不得占用楼梯、电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公共部位,不得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或在公共部位(如层厅)摆放、张贴私人宗教仪式用品或其他生活用品(如鞋架等),否则,物业公司在提示无效的情况下,有权将其清理。4、严谨从空中抛弃任何物品,否则需承担因故意过失向地面坠弃物品而产生的一切刑事或民事法律责任。5、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否则须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照价赔偿。6、华强城二期(2.1期住宅)为业主配备了公共垃圾桶,设置了垃圾倾倒点,不

11、得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7、不要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否则,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清理费用。8、为了保持楼宇外观,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和晾晒物品,影响楼体外观。9、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与物业公司协调确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和冷凝水处理。10、需要在公共区域晾晒床单、被褥、衣物的,请在指定公共晾晒区晾晒,如在非指定的公共区域内晾晒衣物,物业公司将提示改正或对物品进行清理。11、不得在公共区域擅自张贴或安装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否则,物业公司有权进行拆除,并由业主支付拆除费用。12、不得擅自向物业区域中其他

12、业主专有部分(包括业主信报箱)内投递宣传品及商业广告。13、遵守相关国家规定,不得在公共部位或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14、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15、使用洗衣机时要按照污水、雨水分离的排水道进行排水,避免造成雨水管道的堵塞。16、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在任何公共区域(包括层厅)烧纸、焚香,否则物业公司将对焚烧用品进行现场清理。17、不得在公共区域内打麻将、露天烧烤等。18、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19、不得进行法律、法规禁止

13、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宠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否则将按照政府部门规定进行处理。1、饲养宠物须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为其办理宠物户口,同时报物业公司登记。2、犬类宠物在公共区域活动还应遵守:(1)犬只佩戴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2)为犬只戴防护口罩;(3)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4)及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3、携带宠物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第五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公司,并采取合理措

14、施防止损失扩大。第二十三条 对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应配合物业公司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第二十四条 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公司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

15、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六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同意,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前公告,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七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物权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八条 开发商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内如需维修应向开发商书面申报,如开发商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但需提前15天通知开发商,修复的合理费用及修复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开发商承担。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九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公司以下权利: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途径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3、定期组织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4、协助政府部门或公安机关对华强城二期(2.1期住宅)商、住情况进行调查及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5、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第三十条 开发商应在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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