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察企业的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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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监察企业的义务 被监察企业的义务: 劳作保护监察条例中规定: 企业必须接受劳作保护监察机关的监察,如实反映状况,提供工作方便。 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在管理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同时管理劳作保护工作,监督企业执行劳作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劳作保护工作中的问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违章的行为,强化劳作保护目标管理,制定考核办法,把劳作保护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 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劳作保护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劳作保护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应当发挥企业各级主管部门的作用。 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劳作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标准。 一在编制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劳作保

2、护措施计划,并依照国家规定提取、使用劳作保护技术措施经费。 二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劳作保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劳作保护管理人员; 三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对新工人和调换新工种、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方准顶班上岗; 四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的和常常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五执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必须把劳作保护列入承包内容,认真考核; 六厂区、作业场所和其他设施,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作保护的规定,各种设施必须建立修理保养、检查和报废的制度,安全防护、防尘防毒等装置,必须坚持齐全、完好、有效; 七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劳作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制定,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八采纳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有害人身安全时,必须配合相应的、经鉴定合格的劳作保护装置,方能投产; 九对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必须配备防护设施,并不得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加工,外包、扩散给没有有效防护设施的企业或者个人; 十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不得隐瞒、虚报和有意拖延不报。 企业必须接受劳作保护监察机关的监察,如实反映状况,提供工作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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