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包商借款合同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48239846 上传时间:2022-12-08 格式:DOCX 页数:47 大小:28.1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承包商借款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47页
关于承包商借款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47页
关于承包商借款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47页
关于承包商借款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47页
关于承包商借款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4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承包商借款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承包商借款合同(4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承包商借款合同范本编号:(工字)第号(分包商):_鉴于贵方与_(以下简称总承包商)就_项目于_年_月_日签订编号为_的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总承包商的申请,我方愿就总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商应向贵方支付的工程款。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_%,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元(大写:_)。本保函所称工程款是指_.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_日内。贵方与总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

2、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总承包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四、代偿的安排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总承包商未支付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在出现贵方与总承包商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总承包商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_

3、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总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贵方

4、违约致使总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总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总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贵方与总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总承包商债务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增加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4.因不可抗力造成总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法院。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本条所称交付是指:_保证人:_法定代表人

5、(或授权代理人):_签定日期:_年_月_日相关推荐关于外汇借款合同范本借款方:_地址:_邮码:_ 电话:_贷款方:_地址:_邮码:_ 电话:_甲方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其项目已经由_ 批准,特向乙方申请_ 万美元(或其他外币)外汇贷款。按照贷款办法和有关规定,业经乙方审查同意,为明确经济责任,特签订本借款合同。第一条 借款金额:甲方确认向乙方借得现汇_ 万美元(或其他外币),买方信贷_ 万美元(或其他外币)。第二条 借款期限:现汇_ 年_ 月。(从第一次用汇之日起到还清本息止);买方信贷_ 年_ 月。按本合同所附的用款计划(略),乙方保证及时提供。如因甲方未按计划用款而造成乙方组

6、织外汇资金的利息损失,甲方按乙方规定支付外汇承担费。第三条 借款利息率为年息:现汇为_ %(按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浮动利率计息);按_ 月浮动;买方信贷为_ %,按_ 天计算。在借款期间,每半年计息期应计的利息,如甲方未能支付,甲乙方直接借记甲方借款帐户内,实行复息计算。由于计息增加的贷款额,不占用贷款额度。第四条 借款使用;在引进的技术设备成交后,应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甲方委托乙方全权办理进口开证,审单付款等事务。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外汇,不挪作他用,如果发生挪用,其挪用部分,乙方加倍收取利息。第五条 借款偿还:甲方在借款期终止日,全部清偿贷款本息。甲方因故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时,由担保

7、单位负责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外汇额度的相应等值的人民币(包括延期偿还的罚息)。对逾期未还借的款部分,甲方同意加付_ %的罚息。第六条 本合同所附的用汇、还汇计划和还汇(款)保证书及甲方担保单位出具有保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第七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借款使用的有关情况、报表、资料,为乙方检查信贷工作提供方便,双方应积极合作,努力促成项目的早日建成投产。第八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到期结清本项债权债务时终止。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 份,送_ (有关单位)备案。甲 方:_(公章)乙 方:_(公章)代表人:_代表人:_年_月_日_年_

8、月_日关于国际借款合同范本本协议由_公司(简称“借款人”或“借款方”) ,与_银行(简称“银行”)于_年_月_日订立。此证:鉴于借款人已向银行要求基于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款项,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本金为_美元(_的定期贷款);鉴于银行已准备基于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款项,向借款人提供此项定期贷款;据此,以双方相互承诺为对价,就下述内容达成一致:第一条 定义基于本协议之目的,下列词语可定义为:“营业日”:指位于_银行开始正常银行业务的任何一天,以及_同业银行拆借市场进行美元拆借交易的任何一天。“承诺”:指银行在本协议生效日即承担向借款人贷款的义务。“银行”:指位于_的信贷银行国际分部。“美元”及“”符号:

9、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及与本协议项下所有支付有关的现汇。“违约事件”:指依本协议第八条中所列举的所有事件。“担保人”:指_银行。“负债”:任何人或借款人的负债是指依据_国通常接受的会计准则所包括的在债务被确认之日该人或借款人之资产负债表负债一侧所表明的确定负债的全部债务项目,其也包括其他被承继或被担保的,或属借款人次要或偶发的债务(有别于在托收过程中文件背书)在内的债务及负债,无论是源于任何协议所引起的负债或是提供款项及预付款项或其他方式引起的负债均属此范围。“分期付款日”:指根据4.1的规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达18个月,24个月,30个月,36个月,42个月,48个月,54个月和60个月之

10、日。“付息日”:是指每一个计息期的最后一日。“计息期”:指自协议生效日起_个月后止的一段期间,每一计息期自上一计息期最后一日始,到借款人所选择的三个月后或六个月后止,但是, (I)如果每一计息期的最后一日不是银行营业日者,则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或(II)假若一个计息期早于或晚于分期付款日开始或截止,则计息期将在该分期付款日结束。“利率”:指依2.4、2.6和2.7中的规定,或另有规定的利率。“贷款机构”:是指国际银行机构,或根据其意愿随时指定的分行、分理处、分支机构或支行;贷款将自此类机构发放,且未偿付及全部偿付款项亦由此类机构收取。“贷款”:指依本协议2.1款规定由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11、票据”:指由借款人开具以银行为指定付款人的依附录A基本内容的期票,其证明因银行依本协议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产生的借款人对银行的负债。“人”: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商号、团体、政府、政府机构或除借款人以外的任何以个人、团体或其他名义的实体。第二条 贷款2.1 承诺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款项并基于借款人作出的陈述与保证,银行同意通过其贷款机构借出,且借款人也同意借入本金为_美元(_)的贷款。2.2 释放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依协议第六条规定,银行应向借款人在_指定的账号汇入协议约定的数额款项。如借款人未能完成第六条中规定的贷款先决条件,则银行无义务提供此项贷款。2.3 还款、支付利息及计息期的确定借款人同

12、意依照协议规定的利息率,在付款日,分_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应就其选择3个月或6个月利息期的结果,在利息期偿付之前5个营业日(第一个利息期除外),通知银行。如果银行未收到上述通知,则下一利息期的长度与上个相同;假若一个计息期早于或晚于分期付款日开始或截止,则计息期将在该分期付款日结束。2.4 利率的确定依照协议规定每一计息期的利息应为百分之_(_%)。此利率加该计息期偿付前两日,时间11: 00 a.m.,_ 同业银行拆借市场的利率。2.5 票据借款人偿还本金的义务应由借款人的期票证明,其基本格式应参照附录A,并符合本条(2.5)的规定。票据应(I)以本协议的生效日期为期票出具日期; (II)

13、依银行指令支付与贷款本金相等的款项; (III)分为相等的_期,每一期在分期付款日到期; (IV)依规定利率偿付到期未付的本金部分的利息,依每一计息期在付息日偿付。2.6 替代基础在利率是依2.4款规定确定时, (I)银行应确定利率已定而本金尚未偿付的那一期利息期的美元无法在_同业银行市场上拆借到,或(II)在某一确定利息期,其原先规定的利息,即从_同业银行拆借的利息无法正确反映银行的费用时,银行应在该计息期生效第一天之前至少一个营业日,以电传、电报或电话方式,将银行作出的决定通知借款人。在此通知后的30天内,银行和借款人应通过友好会谈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基础(简称为“替代基础”) 。如果在此通知后的30天内,银行和借款人商定了替代利率,该利率应具有追溯力且自该利息期的第一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