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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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营经济加快开展的制度 为促进我区民营经济的快速开展,加大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全民创业积极性,根据XX省委、省政府苏发x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和x市人民政府20x年第216号令x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放宽企业创立条件和准入领域 (一)放宽准入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行业都应向民营经济开放,但凡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投资领域和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 (二)放宽投资者投资创业的条件。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经营的行业和工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办理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外,

2、均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新办各类企业。 (三)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注入。新设立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金可在三年内到期。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资金有困难时,其注册资本在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23%(最低不少于3万元)前提下,可以在三年内分期到位。 (四)允许智力成果作为注册资本。组建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时,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创造权、技术成果、版权、专有技术等),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可视作物化资本。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其占注册资本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五)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翻译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

3、民生活的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经社区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受物业使用功能的限制,作为企业住所(办公场所)予以登记。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别离的,假设在同一登记机关可实施住所和生产场所同时申请登记。 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鼓励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对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2年过渡期内,可继续实行税收定额征收方法。 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无固定资产的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六)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允许企业名称中表达行业种类和有明确含义的新行业特点

4、。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使用、独创字号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征。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可使用原名称、字号、企业联用名称。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企业可选择变更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改制企业经营范围内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的工程,原申批文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变更登记,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七)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额在注册资本25%以下(不含25%)的,经区外资部门审核,可按内资企业设立登记。 (八)积极鼓励和优先扶持本地以下人员创办各类企业。 1、下岗失业人员; 2、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充裕人员和分流人员; 3、农村充裕人员和从土地转移出来的

5、人员; 4、农村实行“双带工程的带头人; 5、部队复员和转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6、大专院校毕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7、脱离原企业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 对以上人员申办企业过程中,工商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多方位指导效劳。区有关职能部门在创业资金扶持、融资担保方面优先考虑,核发筹办期营业执照企业享受新办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的,给予合理补偿。工龄到达20年的,经批准可按正常退休待遇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对新办效劳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到达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6、,同时交纳社会保险金,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九)设立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相关条例规定,区财政局每年在预算中按排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贴息等方式,用于支持规模型、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开展。扶持中小企业效劳体系建立、民营经济集聚开展、自主创业、技术创新、人才培训,以及用于国家、省、市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和奖励先进等。 (十)凡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定条件的民营工业企业,都可以申报国家、省

7、、市的重点技改攻关工程、重点技术创新工程、重大科技公关工程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等,可享有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同等政策待遇。 (十一)民营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民营工业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合创办企业科研机构或成立技术中心。凡国家级、省级新产品自鉴定通过之日起,两年内应缴纳增值税的地方留成局部,经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照50%对企业实施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分税制体制分级负担),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资金。 (十二)民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和对其收取的各项规费,与其它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对生产性重大工程,极积争取调剂安排用地指标。民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

8、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 凡允许协议出让的民营企业用地,出让金可以按照协议出让最低标准执行;也可以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 民营企业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作为企业资产出资,可以依法转让。采矿权价款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 对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民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五年内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新办工业工程,经区政府批准,新办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应交纳的区权范围内的规费减半收取;投产后两年内上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区内留成局部的50%对企业实行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分税制体制分级负担),实际

9、投资每减少202300万元,奖励标准分别下降2023%(但实际投资不得低于202300万元)。 (十四)鼓励民营工业企业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开展高科技企业,凡民营工业企业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的给予2023万元奖励、市级的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经复验后重新获得同级称号的不再奖励)。 (十五)扶持民营企业开发、培育、开展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加快实施“质量兴区的步伐。凡获得国家级名牌、国家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23万元奖励;获得市级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凡获得“效劳质量奖、“管理质量奖,各给予2

10、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复验后重新获得同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认定的不再奖励)。 (十六)鼓励中小型民营工业企业快速开展,在扶持资金上给予倾斜。但凡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成长型、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以及改制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增加值、入库税收等主要指标比上年增长达50%以上,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扶持,凡同时到达三项标准的企业,每年给予奖励2023万元。 (十七)建立健全中小民营企业贷款担保体系。鼓励多型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组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企业资金贷款担保机构,积极探索建立再担保机制面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对科技型、成长型、创业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效劳。继续做大以区政府出资为

11、主,不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同是鼓励各界人士、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投资创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 对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取得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经有权部门审核确定,三年内可免征营业税。 从20x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适度资金,用于增加区政府建立的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 三、进一步优化开展环境 (十八)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在自愿的根底上参加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支持民营企业经营者在有权部门批准下,建立同业商会、行业协会等不同形式的民间组织,有关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不得利用入会强制收取费用。 (十九)建立重点民营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对于纳税额到达50

12、0万元以上的且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每年评定一次,由政府投牌保护。对于授牌的企业,除司法机关执行紧急任务外,其他部门对其进行生产、经营的检查应当从简,并实行扎口管理,防止频繁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十)区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在规定的时效内给予办理和明确答复。区政府的统一效劳窗口为区行政效劳中心。各镇(街道)企业效劳中心要积极主动为属地企业提供全方位效劳。 (二十一)政府每年根据民营企业对国家和社会的奉献,依据企业技术进步、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外向度、利税等指标,确定全区规模型、科技型、外向型、效益型、成长型等优秀企业,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并在相关媒体、网站给予宣传、鼓励。 四、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领导 (二十二)成立区促进民营经济开展协调小组,由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负责,区机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开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落实区政府优惠政策。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中小企业局。 (二十三)设立XX县区民营经济投诉督查中心,负责监督民营经济加快开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受理投诉举报并催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督查中心设在区监察局。 五、本方法由XX县区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六、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上级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本方法规定将作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七、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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