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区观澜街道新塘幼儿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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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新塘幼儿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新塘幼儿园。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 新塘幼儿园是一所全日制的幼儿园,新塘居民小组为解决本地居民及外来工作人员的子女入园问题,不以营利为目的,新塘全体居民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幼儿园以“一切为了孩子,为社区、为家长、为幼儿服务”为办学宗旨。第五条 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

2、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水坑新塘居民小组新村。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深圳市大水坑新塘股份合作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 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三) 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壹佰叁拾万零陆佰五拾元;出资者:大水坑新塘股份合作公司集体出资,金额:壹佰叁拾万零陆佰五拾元。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一)办学规模:(1)幼儿园占地

3、面积800平方米.(2)幼儿园建筑面积917平方米.(3)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面积618平方米.(4)宝安区教育局审批核定规模为5个班,150人。(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三)办学形式: 幼儿园对社会各层次家庭开放招生,特别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入园给予适当的照顾,对侨眷、港澳台同胞优先照顾.招生对象为3到6岁幼儿,学习期限为3年,采用全日制教学.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第十二条 幼儿园董事会人员由房干强、张雄伟、谢碧珍、徐冬妹、林彩霞、陈辉兰、黄义妹组成。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

4、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聘任和解聘园长;2. 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3.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 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 经三分之一

5、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 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 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四) 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 聘任、解聘园长;(二) 修改幼儿园章程;(三) 制定发展规划;(四) 审核预算、决算;(五) 决定幼儿园的

6、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

7、责,并行使以下职权:(一) 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房干强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构通缉的;(四) 因犯

8、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条 幼儿园资产来源:(一)举办者出资:新塘居民小组股份集体出资130万元改建装修、添置设备设施。(二)政府资助.(三) 受赠财产.(四)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9、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第三十六条 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变更之前必须进

10、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办学节余及分配第三十六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十七条 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有关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第三十八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条 出资

11、人取得合理汇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

12、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算清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终止后,幼儿园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 退还幼儿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 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 偿还其他债务。幼儿园清偿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章附 则第四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幼儿园董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五十条 本章程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幼儿园董事会成员名单:房干强、张雄伟、谢碧珍、徐冬妹、林彩霞、陈辉兰、黄义妹。2007 年 4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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