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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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书 项目名称:_ 建设地点:_ 委托人: _ 监理人: _ 合同编号:_ 日期:_ 第一部份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与监理人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 工程地点:_ 工程规模:_ 总投资:_ 监理范围: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当本合同专用条

2、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开始实施,至_年_月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壹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_份,乙方执_份。 委托人:(签章)_监理人:(签章)_ 法定代表人:(签章)_法定代表人:(签章)_ 住所:_住所:_ 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 帐号:_帐号:_ :_ :_ :_ :_ 本合同签订于_年_月_日 见证单位:_(签章) 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章)_ 第二部份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工程是指经委托人委托实

3、施监理的工程。 “委托人是指承当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继续时间而增加的

4、工作。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已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月是依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的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必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

5、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监理义务包括施工过程中质量和安全的控制。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在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方面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准备阶段 (1)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2)检察承包单位开工报告、施工组织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确保体系、施工安全确保体系; (3)检察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4)检察承包单位施工管理人员架构设置状况; (二)施工阶段 (5)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

6、的质量证实文件及其质量状况;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包括对商品混凝土的交货检验、钢筋等原材料合格检测报告进行报审签认; (6)参加工程质量的核验,其中包括钢筋、模板和混凝土工程的验收;对阶段性资料的核查; (7)对土方回填、基础后浇带、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基础钢结构安装及主体各种型式的结构安装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 (8)对必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项目,催促承包单位及时试验,对重要项目现场监督检查,检察试验报告单; (9)参加各阶段安全评价工作; (10)催促承包单位对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施工隐患的工程

7、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 (11)主持或参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催促责任单位落实处理措施; (12)检察和处理工程变更; (三)验收阶段 (13)对完工资料及专业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催促承包单位整改,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14)协助建设单位成立工程完工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工程完工验收。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看法,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

8、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展开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依据必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当,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必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

9、状况、能在规按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改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展开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

10、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 依据状况必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制定标准、规划制定、生产工艺制定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制定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制定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升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制定不符合国家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制定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

11、,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制定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制定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公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关于不符合制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关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

12、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干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完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利,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13、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看法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看法,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推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制定标准、规划制定、生产工艺制定和制定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制定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使命,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改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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