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战略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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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战略发展摘要:随着国家振兴农业的战略部署快速推进,国家对三农支持的力度也不断加大,特别是对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改革不断深入发展,农村金融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多元金融结构,对支持三农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目前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各银行的产权制度不清晰、责任与权力及金融业务界定不清,业务办理与付息收费缺乏标准,至今没有形成完善的金融服务市场体系。研究解决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中存现的问题,规划设计和理顺农村各金融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关键词:农村;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市场;战略发展一、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及问题(一)我国

2、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农村金融市场是指一切为农村经济服务的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及金融活动的总称,并具有向证券、信托、保险等新领域的不断延伸发展的显著特征。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主体构成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组成,还有长期潜伏在农村的民间借贷市场,多年来一直活跃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此外,还有一些中外风险投资公司,境外的一些金融机构也开始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开展金融活动。随着新农村经济发展呈向多元化、城乡一体化、围绕城市的农村环城市化发展,原有的农村经济成分及传统以农业为主体的格局开始动摇,农村的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农村经营方向开始改变,农村

3、以种植养殖为主导的布局开始重新划分,目前,来自各个方面的更多投资者涌向农村。在这样环境下,面对新的农村发展格局,政策还不完善,特别是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存在着政策上的差异,各银行服务对象与市场定位没有明确目标,法人治理上不清晰,产权制度不明确等问题等亟待于解决。(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1.农业银行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涉农金融业务逐渐弱化。农村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金融业务发展逐步走向多元化,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和经营的变化,涉农贷款比重呈降低趋势。据调查,中国农业银行所有贷款占整个农业贷款的比重已降至10%左右。特别是随着贷款权和财务权的上移,很多县级

4、银行普遍只存不贷,导致农村资金供需矛盾日趋尖锐,农业银行已经弱化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2.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工具,支农作用受限。农业发展银行主要职责是在农产品收购储备调销等政策性发挥作用,主要承担粮棉油收储贷款业务,由于农业发展银行筹资渠道单一,得不到足够的政策性资金支持,很难为农村经济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3.农村信用社因历史沉积问题,支农金融业务困难重重。目前,农村信用社在农村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村信用社多项贷款余额占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比重超过80%。近年来由于农村朝着城乡一体化的方向发展,多数农村信用社开始走向商业化发展的道路,其原因是一些信用社因历史遗留的包袱,加上目前的资金规模

5、难以支撑自身的发展,为摆脱资不抵债的局面,追求自身生存发展,信用贷款业务开始转向选择性服务,使农户获得贷款的额度不断降低,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不断缩小。4.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资金紧张的局面。农村邮政储蓄业务功能单一,只吸收存款而不办理贷款业务,吸收和转移了一定数量的农村资金,使原本缺乏资金的农村金融供给状况变得更加拮据,因邮政储蓄银行功能的缺失,加剧了农村的金融市场的矛盾。5.村镇银行市场定位上的困惑。由于村镇银行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没有明确的目标与发展方向,政策与监管部门对村镇银行业务是否计入存贷考核指标、能否开办债券投资业务、兼并重组农村存量机构及分支机构业务等尚未

6、有明确规定。目前无法获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客户从村镇贷款额度不大,但要支付较高的信贷成本。6.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存留与归宿问题。民间借贷市场在农村存在多年,几十年来经久不衰,因办理信贷手续简便、灵活省时、中间有保人公正,所以一直延续到至今。但依据现行法律,在民间融资上是依据贷款通则与刑法的有关条款。“地下”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依据1998年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另外在刑法上还有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非法套出信贷罪

7、、擅自成立金融组织罪等法律条款亟待于修订。因上述政策法律规定,民间借贷至今没有明朗化。7.农业保险发展缓慢,承保范围小与风险加大。目前农业保险承保范围较小,主要是因为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的影响非常大,农业保险成本与保险的价格过高,难以发挥在农业防灾减损方面的重要作用,大多数农户都没有能力承受高额的保险费用,使保险公司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保险公司大多不愿接受农业信用保险。主要是由于我国缺乏规范农业保险发展的法律和农业保险监管体系;政府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不够;化解风险的巨灾保险机制尚未建立等,尚无一套完整的政策、法律、标准予以扶持。8.农村金融市场法律法规不完善。由于农村地域发展的不均衡,一部分地区已

8、经城市化,还有的已经工业化和商业化,另有一些地区仍停留在传统农业基础上,使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差异性较大。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垄断经营、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功能错位、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竞争,农村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信息共享机制有限、金融市场担保不足与风险较大。上述原因导致农村的相关法律阶位过低,立法存在漏洞、辅助制度配合不到位和监管错乱、监管体制与发展无序等功能缺陷。二、借鉴美国发展农村金融市场的经验国外农业金融体系采取以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为主、商业银行为辅的支持体系,政府大力扶持、完善的金融组织机构、资金保障机制、农业保险体制和法律制度等。例如,美国农业金融机构是由多层次组成的:(1

9、)联邦土地银行,这些银行通过480多个地区的联邦土地银行协会为农民提供长期贷款;(2)联邦中间信贷银行。起初主要为农民提供票据贴现,后来联邦中间信贷银行为地方生产信贷协会提供贴现和中期贷款,地方生产信贷协会再贷款给农民。中间信贷银行的股本由协会购买,借款人用贷款的5购买协会股本,最多可拥有10股本;(3)合作社银行。合作社银行为农业合作社和各种农民协会提供贷款服务,并成立了合作社中央银行,其特点是农民有80的股份,社员占50以上的营业额;(4)农家管理署。主要业务是为私人贷款提供担保并贴息和直接提供贷款;(5)农产品信贷公司。其职能主要是根据政府的农业政策制定农产品贷款计划,并以农产品为抵押;

10、(6)商业银行。多数经营短期农业贷款。此外,美国1980年由国会通过的联邦植物保险法,规定农业部为所有保险农作物提供30的保险补贴,同时,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股金增加2倍多,承保范围几乎覆盖所有的粮食作物。另外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金由政府和农户各负担一半。农作物保险制度在稳定生产,保障农民利益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三、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战略目标1.明确农村金融市场各参与主体成员的产权、责任、服务功能作用。首先是解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与责任的划分问题,然后是界定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合作性金融机构,明确各自的经营权限与责任义务,其次要解决金融机构市场定位与服务方向问题。

11、构成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具体划分各自的责任与义务,明确产权制度和市场定位服务方向,应享受国家一定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减免、准入与准出等政策性的规定。目前江苏省苏南地区三市农村信用社,改制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在明晰产权、强化约束机制和增进绩效等方面的制度绩效明显,但是也有一定缺陷。如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传统农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必将会对农村金融抑制作用,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和农村中小型企业,在信贷的效益选择机制面前,必然受到歧视,金融支持不足。在政策性金融业务创新方面,应进一步拓展农村政策性金融的业务领域,允许

12、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创新投资公司等,参与农业贷款再担保或代理农业担保信用保险等中间业务。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农业贷款担保体系,扩大农业贷款担保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从而达到以少量政策性资金拉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农业,达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2.培育农村合作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服务,发挥主要作用。培育真正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其目的是它的本质职责是实现弱势农民之间的互助合作,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关系,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社员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使农村信用社成为真正的“农民群众自己的银行”。再就是进一步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功能,定位在为“三农”服务上

13、,改进服务手段和改善服务态度,扩大金融服务与打造信誉品牌,提高为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服务水平。此外,政府应为农村信用社出台优惠的税收政策,减免信用社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放宽对核销贷款损失的限制等,同时对逃避信用社债务的行为要加大力度进行监管。3.适度放宽民间借贷市场管制,支持民间借贷市场发展。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市场需要建立一套保障制度,如建立与完善存款保险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一方面,通过构建多样化的间接融资方式,对一些已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法经营、履约率较高的私人钱庄等,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另一方面,设计完善的民

14、间贷款组织内部控制机制,促其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建立起“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实行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保证内部控制制度全面、独立、有效地运转,促进其稳健运行。使民间借贷市场走向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运营的发展轨道,吸收大量的民间闲散资金支持三农发展并发挥积极作用。4.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我国应加快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加强农业保险立法,以法律形式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出台农业保险法,确保农业及农民的利益。政府应加强农业保险监督管理的职能、明确财政补贴标准、税收、经营主体资格等,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制度保证。对农业保险政府应实施税收减免的支

15、持政策,对农业保险除免征营业税外,还应减免所得税,用来鼓励保险公司开拓农业保险业务,所减免的税收转入专项农业保险基金(比如农业风险准备金),用来应对农业发生巨大灾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5完善法律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中国农村信用社法,明确规定农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市场地位、职责等,利用法律政策标准来维护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并规范其经营行为。例如:通过立法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出台民间借贷法实施细则和放贷人资格管理等法规,明确民间贷款组织的产权、机构组织、破产清算等,与其他现行法律接轨。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并加强宣传引导,为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为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保证,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综上所述,发展农村金融市场任重而多远,还要经过不断的探索、完善、细化政策和法规,完善监管体系,将农村金融市场引向正确的发展轨道,促进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1外国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经验及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06-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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