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小额诉讼程序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548221367 上传时间:2022-07-31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10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我国民事小额诉讼程序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论我国民事小额诉讼程序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论我国民事小额诉讼程序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论我国民事小额诉讼程序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论我国民事小额诉讼程序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我国民事小额诉讼程序》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民事小额诉讼程序(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题目:论我国民事小额诉讼程序院 (系) 法学系 专 业 经济法 班 级 3班 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授课:XXX论我国民事小额诉讼程序摘要:本文以小额诉讼的概念、建立小额诉讼的必要性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需要为出发点,总结了我国现行简易程序的弊端。通过分析我国现简易程序的利弊,总结制度实行中面临的困难和窘境、以及我国民事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且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着重就如何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民事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论述,以程序的各个方面为切入点,进一步分析了民事小额诉讼程序在各个方面应当改进或变动的内容。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虽然建立了一段时间,却没有真正实现诉讼程序的简易、简便,仍然存

2、在很大的改进空间。关键词:民事诉讼;小额诉讼;简易程序;低成本;高效率授课:XXX目录论我国民事小额诉讼程序1摘要:11引言32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31.1 适用的案件范围单一41.2 成本低效率高41.3 诉讼流程更简便41.4 注重调解43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现实意义43.1兼顾公正与效率43.2有利法院权威、提高国民法律意识44 我国现有简易程序在审理小额诉讼时的弊端54.1 与普通程序没有明确界限54.2 简易程序并不简易54.3 期限过长54.4 费用并无差异54.5 执行难55 域外考察之可借鉴内容65.1 美国65.2 日本65.3 台湾65.4 德国75. 建立我国的民事小额诉

3、讼程序75.1 机构的设置75.2 适用范围75.3 文书表格化75.4 放宽开庭时间85.5 庭前固定诉讼请求85.6 管辖85.7 审限85.8 送达95.9 限制律师参与,规定法院有告知当事人程序内容的义务95.10 赋予当事人以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权95.11 原告适格105.12 对调查取证的限制105.13 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105.14 与普通程序的转化10授课:XXX5.15 判决115.16 不服判决的救济方式115.17 诉讼与非诉结合115.18 归档125.19 执行125.20 诉讼费用12结论12参考文献:13 正 文授课:XXX1引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

4、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观念逐渐增强,各类民事诉讼与纠纷的数量与日俱增,这给法院带来了相当大的压力。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低费用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但由于我国的简易程序起步较晚,加之我国司法人员 “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并没有发挥他应有的作用。因此,当下如何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在完善诉讼程序的同时兼顾效率,从而保障每一个公民都能够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权利,成为了司法改革中一个重要的课题。于是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逐渐的受到了法律界的密切关注,一些法院也积极的尝试进行这方面的改革与创新。本文拟通过对真正的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和

5、对现阶段我国简易程序弊端的剖析,探讨下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小额诉讼程序,希望可以为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改革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2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基层法院中单独的小额诉讼法庭或者专门审理小额诉讼民事纠纷的法院审理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纠纷时所适用的一种比我国现阶段的简易程序更加简易的一种诉讼程序。我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和我国的简易程序有相似之处,但并非是简易程序的一种分支或者是简易程序的附属形式。与我国的简易程序相比,有以下特征:1.1 适用的案件范围单一基本上只适用于权利义务明确的债权债务纠纷、简单的民事侵权、邻里纠纷或简单的交通事故纠纷,并且涉及的案件都是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具体

6、的标准根据法院所在地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1.2 成本低效率高低成本是指对于当事人而言,只需缴纳非常低的诉讼费用,即可迈入法院的司法救济的大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高效率是指对于司法救济部门而言,在司法投入固定的前提下, 减少诉讼成本就等于提高了诉讼效率。1.3 诉讼流程更简便“额诉讼程序所追求的简便和效率,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它的简易型主要表现在:起诉状表格化、开庭时间的随意化,可在下班之后的时间进行等、不提前进行证据交换、当事人基本上不用请律师出庭、当场口头宣判甚至可以不详细说明理由。而且小额诉讼程序可以约定不能进行上诉、反诉等。小额诉讼程序的非正式化也正是让更多的公民可以参与司法救济的一

7、个非常重要的实质性条件。1.4 注重调解由于小额诉讼程序一般没有律师的出庭支持,因此更要运用普通公民可以接受的方式进行审理。所以很多国家都将调解与审理一体化,在审理中让原告与被告进行直接的沟通与交流,法官可以积极的劝阻,并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时候主动提出赔偿的建议。授课:XXX3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现实意义3.1兼顾公正与效率随着现代社会的日益进步,民事纠纷尤其是小额的民事纠纷数量逐日增多。但现有的司法资源有限,无法满足广大公民对于司法的期待,因此为了在现有的司法资源的基础上,兼顾公平与效率,让大多数公民都可以用法律救济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确保繁简分流,建立小额诉讼程序逐步

8、成为国际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因此科学的建立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非常的必要。3.2有利法院权威、提高国民法律意识目前正是由于存在大量的小额诉讼案件,越来越多的公民希望国家能够提供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救济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否则会因为得不偿失而放弃寻求法律救济这一救济途径。建立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一方面可以为广大公民提供接近和利用司法救济提供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微小权利实际上是最接近普通公民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应运而生可以使更多的细小权利人得到司法救济,使广大公民对法院和法律产生信任感和满意感,逐渐提高国民法律意识和国家的法制水平。4 我国现有简易程序在审理小额诉讼时的弊端4.1 与普通程序没有明确界限

9、我国民事诉讼法设有独立章节来规范简易程序,但却只有仅仅的5条。200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更为灵活方便的起诉、答辩、传唤、送达方式等,但仍没有明确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在审理案件上的界限何在。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这个模糊的界限主要由各位法官的自由裁量决定,许多法院由于人手不够或其他等原因不加区别的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其中一些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审结的案件再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程序的转化成为了许多法官拖延诉讼、规避审限的有效手段。4.2 简易程序并不简易程序简易应该是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最大的区别所在。然而现在执行的简易程序却并不简易。在立案方式并

10、不简易。虽说简易程序规定可以进行口头诉讼,但在实际执行中却鲜有不提供详细诉状及证据的;判决书更加繁琐。如今各法院均进行司法改革,其中就有一条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增加事实部分的准确性,归纳争议焦点,加大说理的透明度。这时即使有个别法官认为小额诉讼裁判文书可以用要件式、表格式来来代替说理式,但由于没有具体的配套制度,法官最后还是只能谨慎地制作普通的裁判文书,不敢稍事简化。授课:XXX4.3 期限过长简易程序的审限为3个月,与普通程序相比确实缩短了。但让普通公民为了一个小额诉讼等待3个月的时间,还是有些得不偿失。因此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小额诉讼,3个月的审限明显过长。4.4 费用并无差异小额诉讼案件的诉

11、讼费用与其他程序相比没有特别优惠的感觉,这与一些国家将小额法院当做是对穷人和微小权利人权利的实现相去甚远,这与拥有更多程序法保障、更接近公正的普通程序相比,效益优势并不明显。4.5 执行难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建立和广泛运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瓶颈。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上的缺陷,也有执行程序设计和执行机构设置的不合理性以及执行的成本过高等原因。5 域外考察之可借鉴内容5.1 美国美国是最早的小额诉讼制度发源地。法院组织体制在各州都有一些差异,各州的具体程序也有区别。但总体而言小额诉讼程序一般有以下共同特点: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对某些类型的案件如牵扯不动产纠纷或特定侵权纠纷,被排除在小额

12、审判的管辖范围之外。诉讼标的额一般在10005000美元之内,另一方面对原告利用小额诉讼程序提起诉讼的次数进行限制,防止出现“诉讼爆炸”现象。程序设计和实际运作极力追求简便、快捷、廉价、非形式性和非技术性。普遍排除律师代理、简化起诉和服务模式、许多州的小额法庭规定可以在周末或者夜间进行审判、起诉状可以是手写的,而且只需非正式的对法律的陈述、确定一个被告必须出席的日期,被告可以书面或口头进行答辩、没有证据开示阶段、诉讼参与人一同到庭,并将有关书证带到法庭、审理由法官主持,而不经陪审团陪审,并通过非正式谈话进行、法官一方面审判,一方面寻求调解、当事人亲自诉讼、结束时可当场或另行做出判决,判决一般不

13、允许上诉。允许当事人享有在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之间进行选择地机会。1 孙德国 小额诉讼程序有关问题的研究http:/www.law- 日本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是参考了美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后从而建立起来的。日本于1996年修订了民事诉讼法的简易程序部分,并使小额诉讼程序独立于简易程序,形成了两者并存的格局。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有以下特点:诉讼标的额小。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限于低于30万日元的金钱请求,并限定了当事人在一年之内向同一简易法院申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次数。行动快捷授课:XXX,原则上第一次开庭日当天审理终结。诉讼判决简便。法庭辩论终结后立即宣布判决的,辩论当日的笔录可代替判决书,笔录和判

14、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审级救济的特殊性。对小额诉讼的终局判决,不得提起上诉,只能在两周的不变期间内向做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原告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申请,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对此条规定,日本亦有不少法学家持有异议,并且广大普通公民对该程序还不甚了解,其利用率不是很高。5.3 台湾早在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便颁布实施了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修正案,添加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单独立法。其特点有如下几点:诉讼标的金额少,案情简单。小额诉讼程序一般适用于标的金额少于10万元新台币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的案件。当其中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时,债务纠纷可以由债务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或者由当事人双方经合意确立管辖法院。程序简便,采用表格诉讼的方式并赋予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行一审终审,除了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外,当事人一般不得上诉或者抗告。一经宣判,立即生效。5.4 德国在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59条(a)所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付诸实施的时间并不长,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许多的问题。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这种新的制度尚存在很大的分歧意见。他们认为,一种新的制度,从它被制定出来到实际实施,其中间是需要一个过程的。特别是小额诉讼程序,因其是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的,而专职法官在其积累的经验和职业生涯中已经形成了一种习惯或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