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之委托代理合同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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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代理协议效力【篇一:委托协议和代理的区别】 委托协议和代理的区别 委托协议签订以后,受托人根据协议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必然要和第三人发生联系,并且受托人往往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实际行为的后果也归属委托人,这里实质上形成了一个代理关系,因此,委托和代理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国民法典即把受托人代理委托人解决事务视为委托协议的当然效力。德国民法典把委托作为协议的一种放在债编中,而将代理作为一项民事基本制度放在总则编中,这种立法体例为以后各国民法典所效仿,如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苏俄民法典等。 代理,依照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行民事法律行为

2、,而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人的知识、能力都是有限的,其活动还要受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当事人仅凭自己的行为往往不能充足享受进行自由商品互换的权利。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借助别人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使被代理人可以同时在不同的地点与多个相对人订立协议,同时也避免了其专业知识、能力的局限性,这正是代理制度与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之所在,也是代理制度的存在价值之所在。上述代理的立法定义和理论价值阐述已经清楚地表白代理事实上是解决代理人在何条件下可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以及引起的法律后果归属问题。 代理既然是由代理人代本人为意思表达或受意思表达的,则与受托人为委托人解决事务同属为别

3、人服务,两者在此点上相类似。两者的区别重要在于:(1)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能涉及事实行为;而受托人受托解决或管理的行为可以涉及事实行为。(2)代理属于对外(即本人与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不对外也就无所谓代理;而委托则属于对内关系,即其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第三,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协议为双方法律行为,委托协议的成立应有受托人承诺,若受托人不为承诺,则协议不能成立。 委托协议与代理协议虽为不同的制度,但两者也有联系。假如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须对外为法律行为时,则一般都有代理权的授予。于此情况下,委托协议也就成为代理中的基础关系,代理但是是受托人解

4、决受托事务的一种手段。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代理都以委托协议为基础关系,都随着委托协议而生。有委托协议而无代理,或者虽有代理而无委托协议的情形,也并不鲜见。【篇二:委托代理协议和居间协议的关系】 委托代理协议和居间协议的关系 一定义1:代理协议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重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协议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居间协议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协议的机会

5、或者提供订立协议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协议。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协议又称为中介协议或者中介服务协议。向他方报告订立协议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协议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二关系,代理协议是代理方要承担面对双方的责任,买卖双方都跟代理有关系,彼此间的关系也是通过代理建立的,追责,都是最代理。 居间,是一种服务协议,这个服务就是促成双方成交,就可以收费,买卖双方如有纠纷,需要彼此互相追责。三、委托协议与居间协议的区别。 根据上述委托协议与居间协议的概念与特性,我们可以对两者进行比较,以在实践中分清协议的性质,对的的合用法律。 1、代理协议的受托人

6、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法律上对受托人的资格并没有限制;而居间协议的居间人只能是通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2、代理协议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可以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解决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而居间协议的居间人,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 3、代理协议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规定解决受托事务,解决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居间协议的居间人,是

7、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协议的机会,其行为自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4、代理协议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从委托人处领取报酬;居间协议是有偿协议,但居间人只能在居间协议达成目的是才干请求支付报酬,并且在为媒介居间时,居间人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5、代理协议的受托人解决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居间协议的居间人从事居间协议达成目的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承担。6、代理协议中,受托人有移交解决事务后果和报告的义务;居间协议中,居间人则没有将解决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 由上述比较可见,委托协议与居间协议尽管从形式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它们之间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8、,只有在全面掌握两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才干对协议性质予以对的把握【篇三:无效专利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代理协议 ()第号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甲方对zl专利提出无效请求,根据我国协议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经多次和谐协商,现就委托乙方律师作为甲方代理人解决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并签署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参与上述两案件的无效程序。 二、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三、如遇特殊情况,乙方指派的律师不能履行职责时,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应另行指派代理律师。 四、甲方应真实地向代理律师叙述案情,

9、提供有关本案的真实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本协议约定而未收取的律师费、办案费应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五、如乙方无端终止履行协议,律师费应退还甲方。如甲方单方终止履行协议,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本协议约定而未收取的律师费、办案费应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六、如甲方不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追索未支付的费用及追讨损失。 七、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为了节省不必要的程序,甲方授权乙方可以乙方代理律师的个人名义作为无效程序请求人对上述两专利提

10、出专利无效请求。 八、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商定,本案实行风险代理,分为前期律师费和后期律师费。 前期律师费: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天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办案费人民币五万元(¥50000.00),无论无效结果如何,该费用不予退还。 后期律师费: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上述两专利均无效的裁定,甲方在收到裁定三天内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十万元(¥100000.00); 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上述两专利其中任一专利无效的裁定,甲方在收到裁定三天内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五万(¥50000.00)元。 九、在本协议生效后,代理的案件涉及但不限于以非诉讼方式终结或以和解、调解、撤诉等方式终结的,不影

11、响本协议关于乙方收取费用的约定。 十、律师为本案外出调查、调解、出庭的旅差费,为本案所需的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翻译费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十一、本协议代理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无效裁定为止。 十二、甲方拖欠本协议约定支付的律师费、办案费,乙方有权按律师费、办案费的总额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由于乙方的故意行为导致了甲方的损失,按照已收律师费的壹倍予以补偿。 十三、本协议纠纷,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对于本协议之条款,甲方已认真详阅,不存异议,与甲、乙双方协商的结果完全一致。 十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执一份、乙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律 师: 地址: 地 址: 电话: 开 户 行:平安银行红宝支行 帐 号: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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