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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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146号 (5月19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信贷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下属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办理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贷款”是指包括各类贷款、贴现、银行承兑、保函等在内的表内外资产业务。“信贷人员”是指本行从事信贷经营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支行行长、客户经理、审查人员等有资格参与贷款审议、决策的人员)。第四条 本行的贷款经营和管理应

2、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积极拓展城乡信贷业务,支持本地区区域经济的发展。第五条 贷款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第二章 信贷制度框架第六条 实行授权管理制度。支行、总行有权审批人在授权确定的额度、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受权人不得超授权审批(办理)贷款业务,授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七条 实行“先授信、后用信”的贷款审批制度。报总行审批的贷款,总行在对自然人、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客户的财务、非财务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授信由支行申报,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客户在取

3、得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向支行提出用信申请,支行按授权权限逐级报批。第八条 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以实现相互制约和支持。第九条 实行贷款“三查”管理制度。办理每笔贷款业务,必须做到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调查岗”负责贷款贷前调查评估和客户用信资料调查,以及贷后管理(包括贷后跟踪检查、进行风险分析、提出处置措施等),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贷款的合法性负责;负责贷款本息的按期收回、贷款到(逾)期催收、债权保全等;“贷款审查岗”,负责对调查岗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4、、合法性负责;“贷款决策岗”为支行负责人,对决策失误和监督管理不力形成的贷款风险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 自然人保证类贷款实行追加配偶担保制度。支行在发放自然人贷款时,保证类贷款在原有担保的基础上需追加借款人配偶担保,借款人配偶应出具相关证明,并签署担保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第十一条 有限公司保证类借款实行追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担保制度。第十二条 实行贷款集体会办制度。总行成立授信审查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按议事规则审议贷款事项;支行相应成立贷款会办小组,制定操作规程,审议本单位的贷款事项。第十三条 实行期限管理制度。1贷款期限应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及自身的资金供给能

5、力审慎确定。2贷款到期催收。短期贷款到期前15天内,客户经理应通知客户准备还贷资金;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内,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催收,并通知担保人,同时保存有关催收记录。3预期贷款管理。贷款形成逾期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取得借款人、担保人签章确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确保债权有效。第十四条 实行贷款对账工作制度。总行对账中心根据安排对支行发放的贷款实施对账,防范贷款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第十五条 实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本行每笔贷款都必须确定清收责任人(即主责任人),同时明确其他各岗位的责任,无清收责任人的贷款不得发放。清收责任人对贷款的风险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岗位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贷款出现风险或发生不

6、良后,经总行有权部门鉴定,根据责任人的责任大小,按制度规定予以经济或行政处罚。第十六条 建立客户经理考核上岗和离岗审计制度。总行人力资源部和信贷管理部负责客户经理的考核。所有客户经理要通过考评,获取上岗资格,未取得上岗资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客户经理离岗必须经本行稽核部门审计,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信贷档案的移交。第十七条 实行贷款资金管理制度。本行所有贷款不得直接支付现金。支行应监督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支付贷款资金,单笔付款金额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应采用本行受托支付的形式支付贷款款项(具体标准以相应贷款品种管理办法为准)。第十八条 实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贷款流程各环节的重要资料、文件、合同、协

7、议等由专人负责,及时登记,妥善保管,达到原始材料账册化、必备资料标准化、移交档案制度化、具体操作规范化。第十九条 实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支行应根据贷款风险状况确定风险类别。贷款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以信贷资产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二)真实原则。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三)审慎原则。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四)灵活原则。贷款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有多笔

8、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对明确界定可能偿还比例的单笔贷款,可按偿还可能性拆分成多笔后进行分类。(五)动态原则。在定期进行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借款人风险状况如有明显变化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二十条 本行的贷款对象包括经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合法身份证件、在本行辖区内有有效居住证明(含临时户籍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是自然人的,其借款时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经总行批准的除外)。第二十

9、一条 客户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总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在其账户内保持一定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自愿接受支行的贷款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支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四)除自然人外,企业法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殊行业许可证;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手续。(五)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

10、合规定条件的担保。(六)申请短期贷款,申请客户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申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的客户,应有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七)企事业客户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经理需根据企业财务数据或实际需求进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八)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并提供具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相关材料。(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的,必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并办理连续的年检手续。第二十二条 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也不得发放由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的贷款。确因债权保全或降低弱化

11、风险等原因,需要办理的,必须经总行批准。第四章 贷款业务种类、担保方式、利率、期限及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一)短期贷款,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二)中期贷款,指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三)长期贷款,指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第二十四条 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一)信用贷款,指依据借款人信誉发放的无担保贷款。所有信用贷款,一律上报总行审批。(二)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法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

12、款。本行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保证人的资格和条件必须符合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其担保时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经总行批准的除外。2抵押贷款,指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抵押物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严格执行本行关于抵押贷款抵押率的规定,抵押贷款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或协议约定价值的60%。3质押贷款,指按相关法律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当对质物的权属

13、和价值以及质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质押品登记。根据质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质押率,存单质押贷款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存款单票面金额的90%,其他质押品的质押率按相应质押贷款管理制度执行。第二十五条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二十六条 承兑,承兑是指承兑人(银行)应承兑申请人的请求,依据票据法和本行的相关规定,对其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

14、十七条 保函,保函是指本行应客户的申请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是为申请人投标、履行合同等经济活动提供的担保,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本行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在允许的浮动幅度范围内,根据不同借款人的不同借款方式、金额、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利率,并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缓收利息等由总行资产处置委

15、员会议处。第五章 贷款授信申请、受理与审批第二十九条 本行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应贷款品种的业务操作流程办理。第三十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当向支行出具书面借款申请,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贷款金额、用途、期限、贷款方式、担保方式、担保人、有关承诺等基本情况,并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第三十一条 支行受理借款申请应履行下列义务:1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2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3认真审议借款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利率高低、期限长短的明确答复。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产、生产、经营情况保密。第三十二条 客户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借款人指定或提供担保人。2在贷款申请获得有权审批人批准之前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3向关系人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条件的贷款。第三十三条 认真把好贷款准入关,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1认真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品德、财务、非财务、现金流及经营状况等进行贷前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意见)。2对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进行审查,核查抵(质)押物品的权属及变现能力,测定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程度。认真监督借款人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严格按照约定用途监督客户支付贷款资金。第三十四条 实行贷款区域管理。支行办理贷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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