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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1/T 12345-6789BSZN-0480-2011/01SHSP土地储备审批办事指南(试行)2012-02-01 实施2011-01-01 发布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一、适用范围3x 项称钵口彳弋3三、办理依据3四、办理机构3(一)办理机构名称3 ()办理权限(三)审批内容(四)法律效力(五)审批对象五、审批条件4(一)准予批准的条件4(二)不予批准的情形4六、审批数量5七、申请材料5(-)申请单位条件5( )月 5( ) 5八、办理期限6九、审批证件6(一)批准的6 5 5()不批准的十、收费依据及标准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6(-)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6(-)申请人依法
2、履行以下义务7十二、申请接收7十三、咨询途径7十四、投诉渠道8十五、办理方式8(一)新办8(二)延续8(三)车史上8十六、决定公开9附录1审批;赧呈图10附录2审批申请书11#土地储备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土地储备审批的咨询、申请、受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集体审查、 决定、送达、归档、依申请变更、补证、注销、歇业、依职权撤销的办理,以及书面检 查、实地检查、诚信档案、投诉举报。二、事项名称和代码土地储备审批(0480)三、办理依据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 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规定各地应根据调控
3、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3 .地方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4 .地方规章: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第六条(储备范围)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纳入 土地储备范围:(一)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二)拟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国有农用地;(三)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四)拟依法征用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五)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六)市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5 .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
4、称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办理权限经市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核发前期开发立项的,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批 文,经区县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核发前期开发立项的,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批文。(三)审批内容储备机构可以通过前期开发或收购储备原划拨给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前者 持前期开发的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列入储备年度计划的证明;后者持收购 储备协议、列入储备年度计划的证明和原土地使用者的房地产权证向市或区县规划土地 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储备的用地申请。(四)法律效力按照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的规定,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批准后,土地储备 机构可以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
5、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 中,储备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办 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后,办理土地储备批准。(五)审批对象符合国家国有储备土地的项目。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 . 土地出让符合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2 .用地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大机系统自动判读)。3 .不在禁止供地和限制供地目录范围。(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 .关联“测绘报告”,并核对纸质的测绘报告与电子版测绘报告是否一致,不一 致的不予受理。2 .核对送批资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不予受理。3 .涉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不予受理,另行按分批次办理征
6、收。4 . 土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回复应说明项目征占土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纠纷,司法或行政强制,不说明的,不予受理;存在司法或行政强制的,不予受理。5 .收购储备的地块,根据区县人民政府政府征询意见回复审查是否存在房地产抵 押,存在的,不予受理。6 .以前期开发储备的地块审核建设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期开发项目 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否批准,内容是否与提交资料相符,不一致的,不予许可。六、审批数量符合条件即予审批,每个项目一个批文。七、申请材料(一)申请单位条件以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所核定的建设单位名称为准。(二)申请材料序号提交资料名称性质数量电子报件1行政事务审批
7、申请表原件1数据库 表2关于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申请原件1JPG格式3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 件1JPG格式4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勘测定界)附勘测定界图原件1JPG格式5地籍图原件46土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回复(市批项目)原件1JPG格式7列入储备年度计划的证明原件1JPG格式8原房地产权证(收购储备提交)复印 件1JPG格式9收购储备协议(收购储备提交)复印 件1JPG格式10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期开发提交)原件1JPG格式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及附图(前期开发提交)原件1JPG格式12“空转”出让合同、附表(“空转” 土地)(前期开发提 交)复印 件1JP
8、G格式13上级部门土地资产处置批文(“空转” 土地)(前期开发提交)原件1JPG格式(三)申请文书1 .申请单位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获取、下载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2 .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3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送达方式约定单,约定亲自领取的,申请单位代理人应当在 接到规土局通知后,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约定快递送达的,在文书送达时收取快递费。4 .申请单位代理人准备好单位介绍信。八、办理期限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
9、部内容。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九、审批证件(一)批准的土地储备批准文件。(二)不批准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 .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审批 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 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 政审批的平等权利;3 .在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我
10、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 审批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 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 .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5 .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或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 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11、;6 .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7 .我局实施行政审批,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 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 .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 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 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 .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审批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履行
12、法律、 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审批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 .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审批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 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 .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审批后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十二、申请接收1、接收方式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12号窗口2、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注:可预约延时至17: 30十三、咨询途径1、窗口咨
13、询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2、电话咨询(021) 63193188*20001十四、投诉渠道1、信函投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室地址:北京西路99号邮编:2000032、电话投诉(021) 631934313、网上投诉http:/www. shgtj. gov. cn/user/login. jsp十五、办理方式(一)新办1 .受理程序: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向申请人送达。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制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不予受理理 由(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需要告知有权受理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可以在受理申请决定前撤回申请,需要检查并
14、留存申请人或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报告。需要申请人签收测绘材料凭证, 经登记后退回材料,并根据需要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完成 受理送达。2 .办理程序:需要协作办理的,提出协作办理意见,协办部门提出协作办理处置意见返回主办部 门;不需协作办理的,许可部门直接办理,20个工作日完成。(二)延续相关批文持续有效。(三)转让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十六、决定公开除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制作完毕后,扫 描上传至市局网站(http: ),向社会公开。十七、附录1,审批流程图3 .申请书4 .标准清单附录1审批流程图土地储备审批办理流程图附录2、审批申请书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填表日期: 年 月 日申请单位 (盖章)单位法人 代码申请单位 联系电话申请单位通讯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