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拆迁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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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拆迁版)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房(甲方):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基本情况 1.1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1.2租赁房屋用途为商业用途。 第二条租金支付和租赁期限 2.1、租赁房屋的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合同期内租金每满叁年递增10%。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及保证金账号信息如下: 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2.2、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

2、乙方开具收款收据。 2.3、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2018年9月1号起至2033年8月31日止。租赁期为15年,免租装修期1年。免租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须承担免租期内使用的水、电、气及垃圾清理费。 2.4甲方应于2018年9月1日前将租赁房交付乙方使用,免租金装修期为12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交付首期租金日期为6月1日。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本合同免装修期、首交付租金期及合同有效期顺延。 2.5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2.4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陆个月(不超过陆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

3、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元。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甲乙双方不再续约的,在乙方向甲方交清全部应付租金,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还所租赁物业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条件不计利息退还租赁保证金;否则,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2.5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甲方负责水电到位。乙方负责按时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经营产生各项费用等因使用租赁房屋产生的其他费用(水电费按国家标准交付)。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3.2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

4、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3.3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将该租赁物业抵押、转让和出售给第三方。甲方需转让或出售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甲方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4.1乙方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4.2租赁期间,乙方如需将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出租他人使用,需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且合同期不得超过本合同期限。 4.3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

5、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妨碍。 4.4合同期满,乙方如继续承租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4.5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0日内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诉甲方。 4.6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

6、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及时将情况告知甲方。 4.7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租赁费用,按时向相关单位交纳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应承担的各项税费。因乙方未及时交付相关费用,导致双方和第三方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或赔偿。 4.8乙方承诺按使用规范正常、合理使用租赁物业和设备,不得损坏租赁物业和附属设备。乙方对本租赁场所内装修及经营期间安全负全部责任。保证按双方约定的物业维护责任,履行物业维护义务。 4.9在承租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市场经营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并配合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各项职能管理工作。乙方在经营中产生

7、的债权债务概与甲方无关。 4.10乙方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同意后方可经营。擅自经营、转移,储存危险品引发的安全事故,以及在承租期间因装修及使用不当导致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4.11乙方不得擅自利用甲方名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否则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及一切经济责任,甲方有保留追诉的权利。 第五条租赁物的装修及改建 5.1合同期内,乙方如需改变或改造租赁房屋结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实施,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改造后的房屋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原来的房屋面积

8、。在装修改造期间,乙方因施工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及连带的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5.2乙方对租赁物业的装修、改造方案均须事先书面报甲方备案,乙方装修不能改变物业主体结构,甲方有权对该方案可能涉及建筑安全或其他问题提出意见,乙方应进行修改。 5.3装修及改建的报批、验收等手续及有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装修及改建必须达到政府或甲方标准或要求,并及时将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验收合格文件复印给甲方。 5.4乙方因装修、改建、增加设施设备等施工引起相邻住(用)户权益纠纷的,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5.5乙方自行装修或需要甲方装修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租赁物业及设施维护维修责任 6.1甲方物

9、业维护责任:甲方负责租赁物业主体结构、外墙、屋面防水等涉及物业土建工程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并承担费用,乙方改建或扩建的除外。 6.2乙方物业维护责任:乙方负责租赁物业及与设施、设备使用相关的物业维护事项,并承担费用。 6.3乙方虽不拥有产权但独立使用、管理的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日常维护、修理由乙方负责,也可由甲方提供有偿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事由而存在质量问题除外。 6.4租赁物业及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无法使用或故障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 6.5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维护、维修不当造成的货物毁损、管道设备破裂、消防设施及物业线路损坏、以及给任何第

10、三人造成损害等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6乙方不得对承租物业配套设施擅自拆改、变造、损坏其使用功能。因乙方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所承租的物业及附属设施,或因乙方和乙方相关人员及客户等原因,造成物业设施损坏的以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应承担全部的修复和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物业,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6.7乙方堆放货物必须严格按物业地面设计承载重量规定使用。因货物堆放量过重或其他不当行为,造成物业出现渗漏、地沉、断裂等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赔偿责任。 6.8不可抗力

11、的维修责任: 1)不可抗力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双方互相免除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立即采取相应补救、减损措施,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租赁物业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甲方无条件无利息返还乙方租赁押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租赁物业及甲方拥有产权的设施、设备损坏或不可正常使用,或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而致使租赁物业损坏或不可正常使用的,其修缮、更换的责任由甲方负责使其恢复正常使用的功能。 第七条保密条款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内容及本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依法应向有关国家机关(包括法律或有关国家

12、机关授权的单位)和依法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以及依法必须对公众披露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和所知悉的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违约方应按照受损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8.1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合同:1)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2)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8.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终止租赁关系,收回物业,不予退还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拖欠租金达60天(两个月)以上;2)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3)乙方逾期未支付租金超过保证金50%或拖欠各

13、项费用(含水电费、工人工资等)金额累计超过15万元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乙方不得拖欠租金,逾期未支付,甲方按超过天数向乙方每天加收所欠租金的3作违约金; 9.2乙方逾期未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以停水、停电、限制乙方财物进出厂房的方式向乙方追索租金,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3本合同生效后,租赁物业交付前,如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9.4租赁物业交付之后,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则视为违约,应承担年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如超过30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还未履行或补救的,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并

14、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条租赁物业的交还 10.1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因解除合同导致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在合同终止7天内搬出承租物业内的全部物品,并将承租物业设施以正常运行、适租状态完整归还甲方。如乙方逾期不迁离、不腾空、不交还租赁物业的,甲方将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相当于两倍租金的违约金及相应的租金,并自行处置乙方留置在租赁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恢复租赁原状的,甲方有权自行恢复,并直接从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中扣除恢复费用。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承租物业内仍有余物的,均视为乙方放弃余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10.2租赁物业交还时,除乙方自

15、有可以移动的物品能搬走外,其余乙方非移动设施设备、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乙方承诺放弃其所有权利,并无偿由甲方自行处理。 10.3租赁期满后,乙方对于租赁物业的所有投资,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 11.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名称、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地址的改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11.2在承租期内,合同任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须提前30日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合同双方办理合同终止的结算、退房手续。 11.3因一方违约,而另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合同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解除。 11.4本合同任何通知、主张、承诺、要求、请求或其它联系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方为有效,以收到对方确认件时生效;若以信件或特快专递递送,则从投递时起五日后生效。若任何一方改变收件地址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以本合同确定的地址栏达视为有效送达。 11.5通知按以下方式送达 甲方的地址及收件人: 甲方收件人联系方式: 乙方的地址及收件人: 乙方收件人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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