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AP章 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规例五.doc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48192559 上传时间:2023-09-1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3.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369AP章 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规例五.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第369AP章 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规例五.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第369AP章 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规例五.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第369AP章 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规例五.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第369AP章 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规例五.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369AP章 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规例五.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369AP章 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规例五.doc(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369AP章 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规例五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AP章 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规例的主要内容。(6)须设置设施以迅速地(a)将主用发送天线及备用发送天线(如有的话)与主用发讯机连接,以及另外分开与备用发讯机(如有的话)连接;及(b)将主用和备用接收机与任何可能需要与该等接收机一起使用的天线连接。(7)须为无线电报自动警报器及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或无线电话自动警报器设置适当的天线,而该等天线须通常连接上该无线电报自动警报器及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或无线电话自动警报器。第369AP章 第25条无线电报发讯机的射程(1)当主用发讯机及备用发讯机(如有的话)与

2、主用天线连接上时,须有以下列表所指明的最小正常射程,亦即是说该等发讯机必须能够在日间和在正常情况及环境下,于列表指明的射程内在船舶与船舶之间发射清晰可辨的讯号列表最小正常射程数主用发讯机备用发讯机所有客船和1600吨及以上的货船 .1501001600吨以下的货船 .10075(2)为施行本规例,无线电报发讯机的射程通常藉计算米-安培而测定。如天线布置导致难于藉计算方法测定发讯机的射程,则该射程须藉测试而测定。第369AP章 第26条电能的供应(1)无线电报船舶在海上时,须备有足以在第25条所规定的正常射程内操作主用无线电报装设的电能供应,该电能供应亦须供任何构成无线电报装设一部分的电池作充电

3、之用,而当该船舶在港口时,则须在所有合理时间备有该电能供应。(2)备用装设须获提供与船舶的推进动力及船舶的主要电力系统无关连的能源。须设置将备用能源即时起动的设施,而该设施须位于无线电报操作室内,如不可能的话,则须靠近该操作室,该设施并须设置电灯以作照明。(3)备用能源(a)(如可能的话)须由电池组成,但该等电池不得与将备用能源即时起动的设施安装在同一舱间;(b)在所有情况下均须能迅速起动;(c)须有能够至少6小时持续供应相等于下述各项总和的总电流的容量,而且当船舶在海上时,须时刻保持在该状况(i)备用发讯机的按键(点划)耗电流的一半;(ii)备用发讯机的启键(间断)耗电流的一半;(iii)操

4、作备用接收机所需的电流;及(iv)与第(4)及(5)款所指明的备用能源连接上的额外电路的耗电流;(d)在甚高频无线电装设能与备用能源连接上时,须有足够容量以同时操作备用无线电报发讯机及甚高频无线电话装设,除非设有确保不可能如此同时操作的设施。为施行本规例,甚高频无线电话装设的耗电流须相等于甚高频无线电话接收机的耗电流与甚高频无线电话发讯机的耗电流的五分之一的总和;(e)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设在船舶上的最高位置,并可让无线电报务员容易接触得到。(4)备用能源须用作供应备用装设和供应自动警报讯号拍发器(如该拍发器是用电力操作的),而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备用能源不得用作以下所指明的用途(即供应

5、能量予下列各项)以外的用途(a)无线电报自动警报器;(b)第23(g)条所指明的应急照明灯;(c)测向仪;(d)甚高频无线电话装设;(e)以自动设施产生无线电话警报讯号的器件;(f)无线电规例所指明的任何容许由发送转为接收或由接收转为发送的器件。(5)尽管有第(4)款的条文的规定,货船的备用能源可用作提供能量予完全局限于船舶上部的若干个小功率应急电路,例如艇只甲板上的应急照明,但该等电路须有足够的熔断器并能随时截断,而且该能源须有足够容量以承担该额外负荷。第369AP章 第27条无线电报务员(1)设有无线电报自动警报器的每艘无线电报船舶,在其行驶出海时,须如下所述载有无线电报务员(a)运载或获

6、证明书准载多于250名乘客而行走的航程时间超逾16小时的每艘客船,须载有2名无线电报务员;(b)所有其他无线电报船舶,须载有一名无线电报务员。(2)每艘没有设置无线电报自动报警器的香港无线电报船舶,在行驶出海时,须如下所述载有无线电报务员(a)如在海上往来于连续港口之间的时间多于48小时,须载有3名无线电报务员;(b)如在海上往来于连续港口之间的时间多于12小时但不多于48小时,须载有2名无线电报务员;(c)如在海上往来于连续港口之间的时间不多于12小时,须载有1名无线电报务员。(3)香港无线电报船舶上的主任无线电报务员,须有合共不少于下述在海上任无线电报务员的经验(a)(如属香港客船并具备有

7、效的证书表明其适合运载多于250名乘客)2年经验;(b)(如属任何其他客船)1年经验;及(c)(如属货船)6个月经验。(4)为施行本规例,任何人除非是下述文件的持有人,否则不符合资格在香港船舶上任无线电报务员(a)由电讯管理局局长发出的下述形式的有效合格证书(i)海上无线电通讯通用证书;或(ii)一级或二级无线电报合格证书;或(iii)由英联邦国家或爱尔兰共和国的法律就此授权的主管当局颁发,并获电讯管理局局长承认为与第(i)及(ii)节所指明的证书等同的有效的合格证书:但如属香港客船上的主任无线电报务员,则根据本段所需的证书须为海上无线电通讯通用证书或一级无线电报合格证书;及(b)由电讯管理局

8、局长颁发的有效的操作授权证明,该授权证明为授权操作根据电讯管理局局长所发出的牌照而在香港船舶上设立的无线电报电台者:但在1984年4月28日或之后发出的(a)段所指明的证书的持有人,除非另外持有由处长或获处长授权的人所发出的有效证书,述明该持有人已符合附表5所载列的额外知识及训练的规定,或持有获处长承认为等同于上述证书并由英联邦某部分或爱尔兰共和国的法律就此授权的主管当局所发出的文件,否则该持有人并不符合上述资格。(5)为施行第(4)款,任何合格证书如已在某一日期之前颁发多于2年并且有以下其中一种情况,则该证书于该日期不得当作有效(a)持有人于该日期所具备的经验资历或合计经验资历少于3个月;或(b)持有人上次取得该经验的时间是早于该日期2年之前,除非该持有人能藉重考或其他方法令电讯管理局局长信纳他仍具备其证书所描述的一切资格以及对现代设备有充足经验。为施行本款,“经验”(experience) 一词指在以下情况任无线电报器具值机员的经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