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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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CCPITCSC XXX-2019商事调解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商事调解服务基本原则,服务机构资质要求,服务场地,服务流程,异常情况处理和服务质量评价与提升。本标准适用于凡各方当事人约定的不论是否为合同争议,或凡由于合同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或由于合同的违反、终止或无效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争执或索赔的调解。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2020 )新加坡调解公约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和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示

2、范法(2018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3术语和定义3.1商事商事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的贸易、投资等商业活动或商事交易。3.2国际商事国际商事是指跨越国境等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业活动或商事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3.3国际商事争议国际商事争议是指国际商事交往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在权利义务方面所发生的契约性与非契约性纠 纷,不包括私人与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争议。3.4调解 调解,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无论名称如何,是指由一名或多名争议之外第三人(调解人)协调 当事人友好解决其争议的过程。3.5商事调解商事调解是指因商事交易纠纷而进行调解的一种商事争议解决方式

3、。 商事调解可以独立于其他争议 解决方式。3.6国际商事调解国际商事调解是指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商事争议解决方式, 以下情形的商事调解构成国际商事 调解:(1) 调解协议订立时各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或者(2) 各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并非履行商事关系中大部分义务的所在国或者与争议标的事项有最 密切关系的国家。4 基本原则4.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调解程序的启动、 调解程序的进展与调解程 序的终结, 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实体权利。 调解机构及其调解员对上述事项享有建议权, 不享有决 定权。4.2 独立公正原则 调解机构及其调解员独立

4、于各方当事人,以维护各方当事人正当权益为目的,不受任何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3 公平合理原则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给与各方当事人均等的机会,除按照法律规定,还应参照行业惯例,考虑 社会道德规范、公序良俗等因素,公平合理解决争议。4.4 保密原则 调解机构及其调解员对调解案件相关信息和在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 其他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各方当事人同样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为确保相关各方履行保密义务,调解机构或调解员可在调解程序开始前组织相关各方签署保密协 议。5 服务机构资质要求5.1 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5.1.1 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a)机构名称中应该有

5、商事调解”字样;b)住所应为每方当事人均应提供一间作为休息场所,一间办公,一间作为召开调解会议的主要场所,另外两间作为参与调解双方当事人不参加调解会议时的休息场所;5.1.2 有自己的章程,章程应该载明以下内容:a)调解机构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b )调解机构负责人的姓名,产生方式,职责和变更程序;c)参与调解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d)调解费收入的分配及调解机构债务的承担方式;e)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程序;5.1.3 有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a)专职调解员不少于一名;b)兼职调解员不少于五名;5.1.4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调解执业经历并获得国家资格认证的调解员,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

6、内未因调解工作遭受过当事人合理投诉。a) 一定调解执业经历是指已经成功调解30件以上的民商事案件;b)国家资格认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经历:曾经在人民法院担任调解员并获得表彰;曾经在商事仲裁机构担任调解员并获得 10 次以上当事人的选任;曾经参与中国贸促会的调解员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5.1.5 有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一定数量的资产。属于本机构的资产不少于 XX万元人民币5.2 成立专门从事调解业务的民办非企业机构设立的条件设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商事调解机构除了满足上述基本条件之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5.2.1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a)中国国际商会可以担任业务主管单位;5.2.2 有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专

7、职调解员:a)专职调解员不少于两名;b)兼职调解员不少于十名;5.2.3 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一定调解执业经历并获得国家资格认证的调解员, 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因 调解工作遭受过当事人投诉:a)一定调解执业经历是指已经成功调解50件以上的民商事案件;b )曾经从事商事纠纷解决工作的退休人员可以担任负责人;5.2.4 有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一定数量的资产:属于本机构的资产不少于 10 万元人民币。5.3 各商会、行业协会设立专门从事本行业商事纠纷调解业务的机构设立的条件各商会、行业协会设立商事调解机构除了满足上述基本条件之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5.3.1 经该商会、行业协会审查同意。5.3.2 有符

8、合本规范要求的专职调解员。a)专职调解员不少于一名;b)兼职调解员不少于十名;5.3.3 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从事该行业一定经历并获得国家资格认证的调解员, 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 因调解工作遭受过当事人投诉:a) 从事该行业一定经历是指已经从事该行业5年以上;b)曾经从事该行业的退休人员可以担任负责人;5.3.4 商会、行业协会为该调解机构提供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一定数量的资产以供使用。属于本机构的资产不少于 5万元人民币5.4 成立专门从事商事调解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商事调解机构除了满足上述基本条件之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5.4.1 满足公司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9、。5.4.2 有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专职调解员:a)专职调解员不少于两名;b)兼职调解员不少于十名。5.4.3 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一定调解执业经历并获得国家资格认证的调解员, 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因 调解工作遭受过当事人投诉。a) 一定调解执业经历是指已经成功调解50件以上的民商事案件;b)应当经历两次以上的调解员认证资格培训,其中至少有一次是经中国国际商会认证的培训;5.4.4 有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一定数量的资产。属于本机构的资产不少于 10 万元人民币。6 服务场地6.1 场地要求6.1.1 至少设置三个独立的房间,一间作为召开调解会议的主要场所,另外两间(各40 平方米左右)作为双方当事人不参

10、加调解会议时的暂时休息场所。6.1.2 调解在调解中心所在地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调解员认为必要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在 其它地点进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6.2 环境要求各个房间应保证通风和明亮的光照,并配置窗帘。6.3 设备要求6.3.1 商事调解服务现场需配备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复印机、 打印机、 电脑、(投影仪或电子屏幕) 、饮 水机、桌牌、纸笔、空调、暖气(或地热) 。6.3.2 会议开始前, 应在楼道入口处摆放调解会议和洗手间位置的指示牌,各房间门上贴上调解会议时间以及房间用途,方便当事人知悉。6.3.3 调解会议室配备一张圆形或椭圆形的办公桌及适量的靠背椅,召开调解会

11、议时,调解员和当事人坐在一张桌子前,其中各方面前摆放有可移动的桌牌,分别是调解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在桌上准备白纸和笔供调解员和当事人书写、记录; 有可移动的活动板, 上面可夹白纸,并使用粗水笔在白纸上书 写;房间内不安装摄影设备,如有,召开调解会议时,必须关闭或者遮蔽。6.3.4 休息室内,有会议桌和椅子,并在室内配备打印和复印设备。7 服务流程商事调解服务流程一般包括下列程序中的部分或全部; 调解可在本标准第 7.1至7.8条之任一程序结 束。提出申请;审核;受理和登记;通知和确认预缴调解费;选(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和解;调解期限;调解终结结案归档。7.1 提出申请7.1.1 当

12、事人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下列材料:a)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b) 授权委托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c) 调解申请书,应载明 : 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d) 证据材料。7.1.2 当事人向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的同时,应确认送达地址。7.2 审核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调解机构应当审核:a) 争议是否属于调解受理范围;b)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c) 请求事项是否明确;d) 被申请人的联系方式是否有效。7.3 受理和登记7.3.1 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指导当事人补充完善申请材料。7.3

13、.2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机构受理调解申请并予以登记。由申请人缴纳案件注册费。7.4 通知和确认7.4.1 决定受理调解案件后, 调解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达调解受理通知、 调解规则、 调解员名册和调解收费标准等。7.4.2 受理调解案件后, 调解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调解征询函件、 调解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调解规则、调解员名册和调解收费标准等。7.4.3 被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调解机构书面确认调解意愿。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确认的, 视 为不同意调解。7.4.4 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的,调解机构结束调解程序,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7.4.5 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 应当

14、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有代理人的, 应当提交授权委托材料; 同时, 可以向调解机构提交答辩材料,包括:a) 是否同意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及事实和理由;b) 证据材料。7.4.6 收到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函件后, 调解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寄送被申请人依 据本标准第 6.4.5 条提交的材料。7.4.7 被申请人延迟提交同意调解函件的,调解机构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可重启调解程序。7.4.8 无论是否事先订立调解协议, 各方当事人向调解机构提交的关于调解意愿的肯定性文件, 视为一 致同意将争议提交调解机构进行调解。7.5 预缴调解费7.5.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致同意调解后,应在规定的

15、期限内按照收费标准和规定的比例预缴调解费。 当事人之间对调解费负担比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7.5.2 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调解, 但不预缴调解费的, 调解机构可视情况要求另一方当事人预缴全部调 解费。7.5.3 当事人未预缴调解费的,调解机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调解程序。7.5.4 因当事人未预缴调解费结束调解程序的,调解机构应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7.6 选(指)定调解员7.6.1 调解机构应在其公开发布的调解规则中规定每个调解案件调解员人数的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7.6.2 调解机构可规定一般情形由一名、 二名或三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特殊情形下调解员人数可以不同 于一般情形。特殊情形包括:a)当事人另有约定;b )调解机构认为增加或减少调解员人数更有利于调解并征得当事人同意。7.6.3 调解员人数为偶数时,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选定相等数额的调解员; 调解员人数为奇数时,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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