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控制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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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雨水控制与利用【篇一:浙江省民用建筑雨水控制与利用设计导则】民用建筑雨水控制与利用设计导则guidelines of design for stormwater management and harvest in civil building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5月1日民用建筑雨水控制与利用设计导则guidelines of design for stormwater management and harvest in civil building主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气候中心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依据国务院关于海绵城市

2、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关于确定民用建筑电动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等2项浙江省工程建 设标准制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679号)的要求,浙江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城乡 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开展了本设计导则的编制工作。编制组经过 广泛的调查研究,参考了正在修编的国标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 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以及北京市、南宁市等地方标准, 结合浙江省气候条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 修改、完善,制定了本设计导则。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

3、如发现需要修 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 究院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48号浙江大学 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10028)。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浙江省气候中心 浙江大学潮-主要起草人:王靖华 赵 萍 刘峥嵘 杨 军周永潮 汪 波王健 张楠王永王小红高蔚乌姬娜周 华易家松 邵煜然 雍小龙 桑松表 黄正杰 虞介泽 方火明邓 倩潘孝辉鲍国栋主要审查人:景政治 黄宇年徐承华钱樟有何江张汛翰包志 毅目次1总则12术语、符号22.1术语

4、22.2符号 53设计参数83.1降雨量设计参数 83.2水量与水质114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134.1 一般规定134.2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144.3系统选择165雨水收集与排除195.1屋面雨水收集195.2硬化地面雨水收集 .205.3雨水弃流205.4雨水排除226雨水入渗246.1 一般规定246.2渗透设施266.3渗透设施计算307雨水储存与回用327.1 一般规定327.2储存设施337.3雨水回用供水系统.367.4系统控制378水质处理398.1处理工艺398.2处理设施408.3雨水处理站41 9调蓄排放42附录a浙江省各地市24小时最大降水常用典型频率表44附录b浙江省各

5、地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日降雨量45附录c浙江省各地市暴雨强度参考表46附录d浙江省各地市逐月蒸发量与降雨量51本导则用词说明53条文说明54【篇二: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技术要点(暂行)】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技术要点(暂行)一、总体要求 (一)新建建设工程(含改、扩建工程)均应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 工程规划和设计。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 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1=1(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以建设工程硬化后不增加 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三)新建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相结合。 景观水体应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设

6、施,草坪绿地应设计建设为雨水 滞留设施。(四)设计单位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应对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情况进行说明,明确标注采用透水 铺装面积的比例,雨水调蓄设施的规模、位置,竖向设计及措施等 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说明、竖向设 计及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措施等具体设计内容。(五)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时,应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同时建设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 方案时,要对其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方案进行审查。规划监督部门 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核验时,应对其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规划建 设情况进行核验。(六)在施工图审查阶

7、段,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新建建设工程雨水 控制与利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二、规划要求(一)新建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应先编制雨水控 制与利用规划,再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用地面积小于5 公顷的,可直接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二)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内容包括:1. 规划依据、设计参数。2. 外排雨水总量测算。3. 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规模和布局。4. 雨水控制与利用要求的地面高程控制。5. 雨水控制利用量估算与投资估算。6. 雨水综合利用率。(三)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项目, 应配建雨水调蓄设施,具体配建标准为:每万平米硬化面积配建不 小于5

8、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居住区项目,硬化面积指屋顶硬化面积,按屋顶(不包括实现绿化 的屋顶)的投影面积计算。非居住区项目,硬化面积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屋顶、道路、广场、 庭院等部分的硬化面积,具体计算办法为“硬化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绿地面积(包括实现绿化的屋顶)-透水铺装用地面积”。(四)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绿地中至少应有50%作 为用于滞留雨水的下凹式绿地。公共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自 行车道和建设工程的外部庭院的透水铺装率不小于70%。(五)建设用地竖向设计应满足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要求,新建 小区要进行地面标高控制,防止客水流入,并引导雨水按规划区域 及标高排出。(六)

9、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1. 防止陡坡坍塌、滑坡灾害的危险场所。2. 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所。3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七)雨水回用用途应根据收集量和回用量、时间的变化规律、卫 生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无资料时可按下列次序选择:1. 水面景观用水。2. 绿化用水。3. 路面、地面冲洗用水。4. 循环冷却水补水。5. 冲洗汽车用水。6. 冲厕用水。三、设计要求(一)雨水控制与利用应采用雨水入渗系统、收集排放系统、调蓄 排放系统之一或其组合。调蓄设施包括:收集回用蓄水池、 调蓄排放池,以及入渗设施的储存容积部分等。(二)设有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的建

10、设工程,应设外排雨水设施。(三)屋面表面应采用对雨水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材料,不宜采用 沥青或沥青油毡。有条件时可采用种植屋面。(四)与建筑相通的下沉区域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应按50年重现期标 准设置。(五)公共建筑周边绿地与小区绿地、广场绿地,应采用下凹绿地。 小区内路面应高于绿地5-10厘米,当路面设置立道牙时应采取将雨 水引入绿地的措施。(六)小区内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广场两侧的人行步道应采用 透水铺装地面。(七)雨水储存与调蓄设施应按下列要求设置:1. 当有天然洼地、池塘、景观水体时,应作为雨水径流高峰流量调 蓄设施。2. 当天然条件不满足时,可建造人工调蓄池。人工调蓄池应设于室 外。3.

11、 调蓄池的排空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出水管管径不应超过市政管 道能力。4. 屋面雨水收集池设在室内时,应防止雨水进入室内。(八)雨水入渗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 雨水入渗系统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不应对居民的生活造成不便,不应对卫生环境和建筑物安全产生负面影响。地面入渗 场地上的植物配置应为耐水植物。2. 地下建筑顶面覆土设有渗排片材或渗排水管时,地下建筑顶面覆 土可作为透水层处理。3. 渗透设施的日渗透能力不宜小于其汇水面上的重现期2年的日雨 水设计径流总量,渗透时间不超过24小时。4. 除地面入渗外,雨水入渗设施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3米。(九)雨水收集与回用应满足下列要求:1. 雨水收集应

12、采用具有拦污截污功能的雨水口。2. 屋面及道路雨水收集回用前应设初期雨水弃流装置。3. 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应设置净化设施,净化设施出水水质应满足相 应用水水质标准要求。【篇三: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11-685-2013】北京市地方标准db编号:db11/ 685-2013备案号:xxxx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tormwater management and harvest engineering2013-07-24 发布 2014-02-01 实施联合发布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地方标准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code f

13、or design of stormwater management and harvest engineeringdb11/ 685-2013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 研究总院北京市水科学技术研究院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日期:2014年02月01日2013北京修订说明根据北京市质监局关于印发201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制修订项 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220号)文件,本规范由北京市 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和北京市 水科学研究院等编制单位对城市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程db11/t 685-2009进行修订。

14、编制组对近年北京市建设运行的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进行了回访和 总结,并对近年来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及降雨资料进行了筛选和整 理,结合现行的相关标准及政策,对原规范进行全面修订。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标准化工作规划及北京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京质监标发2012 第20号文件,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 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市水科学技术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编 制组总结了近年来本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设计和实践经验,参 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应用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 规范。本规范共分5章,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符号;3.设计计算;4. 建筑与小区;5.市政工程。本规范第 1.0.3、 107、 4111、 4.4.2、 4.6.1、 4.8.9、 5.4.4、 564、56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工作,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本规范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对具体技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市水科学技术研究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大学北京泰宁科创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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