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EPC”模式在我国实施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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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EPC”模式在我国实施的问题建筑业工程管理约稿 简论“EPC”模式在我国实施的问题访问数:553 回复数:13楼主回复 作者:拈字儿生 发表日期:2010-6-23 12:36:10本文为施工企业管理杂志6月份约稿的原稿,尚不能确定杂志是否采用以及是否还有修改。在任何一个有市场背景的社会经济体制中评价一项经济运作模式,都应该从市场“无形的手”和政府管理“有形的手”的综合作用入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能例外。随着这些年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进,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在中国经济生活中已经越来越显现出其强大的力量。住房价格,国家三令五申予以政府性调控,却屡屡遭受市场价格报复性反弹。房地市场

2、形势一片大好,然后作为下游的建造者建企,却必须面对最低价中标的近乎完全竞争的市场。应该说,“市场无形的手”在中国所展现的力量,已经是我们这些身处其中的人所不能忽视的了。本文即从政府管理与市场力量综合作用的角度,简要讨论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管理模式存在的一些问题。由于商业合同是商业行为的反映,商业行为的各项细节会以这样那样的形式在商业合同中展现出来,所以也连带讨论一下住建部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的一些设置性问题。这些讨论均为个人意见,抛砖引玉,写出来供广大同业者参考。“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管理模式不可回避的市场环境一、 几个容易混淆的观点1、 EPC模式

3、应用于复杂大型工程,与一般工程距离很远提到EPC,很多人都会立刻想到大型特种工程,有种很遥远很高端的感觉。实际上,就设计交付这样的工程服务而言,现实工程的很多项目都具有标准EPC的特点。EPC就在我们身边。比如,大多数住宅工程的弱电智能化工程在招投阶段就要求包价格包设计包施工包过政府审批,虽然政府的审批要求是甲方以主体身份申报,但甲方在招投标时完全将这样的责任转给承包商,并“仅在办理政府审批手续时,予以盖章及人员的必要配合”。工程中常见的铝门窗、幕墙、小的附属钢雨篷钢网架钢构等特种结构,不需专项审批的基坑工程等,基本都是专项设计施工由同一个主体本一个合同完成。如果项目发起人愿意,景观绿化工程设

4、计带施工包价格包政府审批也不少见。这些工程,已经具有了鲜明的EPC模式的特征,它与标准EPC区别只在于分包工程本身的局限而无法使合同可交付成果形成EPC所定义的完整功能,即不能实现turnkey特性。但单就本分项工程而言,设计采购实施的功能已经很完整了,所以它们都是相当直接的EPC模式,只是平时我们很少称之EPC而已。所以,EPC就在我们每一个工程人身边。2、 EPC是“懒汉”用的管理模式。有一种观点认为EPC是给那些没有管理力量,或者对工程成果感兴趣而对工程实施过程兴趣不大的项目发起人。比如投资一条生产线的投资人,可能他一辈子建这一条生产线,就足够他使用4、50年了。为了省事,他就EPC,把

5、所有的活都交给别人。到时候他只要TURNKEY一下,就行了。可以明确说,这种对EPC的理解,是错误的。只要是对自己负责的开发方,对有可能影响他后半生之4、50年产出的决定性的生产线,不但不会放任不管,而且会投入巨大地追求可靠的效果。请专业顾问,甚至是请亲戚朋友,来为他把关,强化工程实施可交付成果管理,都是再正常不过的商业考虑。项目发起人在这样的考量之下,仍然采用EPC模式,只能说明EPC模式不但不是弱化项目发起人的项目管理,而是在保证所有管理目标的前提下,仍然可以给雇主带来TURNKEY的便利。EPC模式给了项目发起人带来了更高的管理效益。这才是EPC真实的商业价值所在。由此也可以知道,EPC

6、过程要比常见的“雇主提供设计的施工承包”要复杂得多。对于合同双方,合同范围/技术要求、可交付成果的定义与确认、估价与变更、风险定性与控制等合同重要事项,都会比“雇主提供设计的施工承包”更具特色,并都需要更深入的定义与管制手段。二、 项目发起人主导交易工程承发包交易,是由项目发起人主导的交易。无论是交易过程还是交易实质,都表现为这个商业特征。项目发起人会用尽一切的手段,在商业行为过程和实质上,首先保护自己的权益,并在相当程度上忽视承包人的权益。这是商业本质,商人的本性。没什么可否认,也没什么可怪罪,或者歪曲或者不可正视。正是由于项目发起人主导工程承发包交易的商业特性,工程承发包主要的商业文件都直

7、接表现出对项目发起人倾向性。美国AIA合同由美国建筑师协会(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主编,英国IC E合同由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主编,香港私人投资工程采用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香港分会)的标准合同,而FIDIC合同,属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s Inginieurs Conseils)。作为雇主代理人(agent)的顾问工程师所撰写的这些合同,无论是实质还是操作过程,都明显倾向于雇主一方。美国英国这样的老牌市场经济国家的

8、工程承发包文件,也有由承包商撰写的,但无一不是由顾问工程师出版的合同成为市场主流。这种明显的共同性说明了什么?住建部发布的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虽然没有明确说明编制者身份,但从主要条款的定义上,可看出这个合同基本上是从承包商角度来编写的。最主要的表现是,第三方原因变更,雇主需以主持人身份与各方协调,作为合同义务承担者的承包商,只需要躲在雇主后,完全文案工作即可。与FIDIC桔皮书相比这一点形成了绝对性的对比。FIDIC桔皮书第2.3款的规定,任何政府与第三方的协调,由雇主协助承包商完成。第4.1款,“工程应包括为满足雇主的要求、承包商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或由承包商的

9、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将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这种完全的雇主倾向如果在工程承发包业务中不被体现出来,不能给雇主带来管理效益,试问他凭什么要用EPC?雇主根本不愿意使用EPC,承包商又怎么可能以EPC承接到项目?待续。三、 第三方变更是雇主风险还是承包人风险?前面说到工程招投标交易是项目发起人主导的交易,那么对于EPC工程中最大的风险,第三方原因变更,作为主导方的项目发起人,就确定无疑地要将这种风险转化为承包方风险,最多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不能预见的情况,给予不可抗力待遇。出现这种情况,并不奇怪。这正是EPC模式存在的商业价值

10、,不到这个层次,EPC就没有意义。由此推开去,项目发起人将天生具有把所有工程责任交由承包商承担的趋势,不但是第三方变更的责任。事实上,作为合同意愿上期望turnkey的项目发起人,如果不能享受到这样的商业便利和管理效益,还要在过程中为设计和实施“擦屁股”,那turnkey对于它不就是一个明摆着的骗局吗?四、 EPC模式第三方原因变更由雇主承担责任的管理逻辑悖论EPC模式的根本逻辑是turnkey,反映在合同价格上,就是趋向于包干总价。现在第三方原因变更归属雇主责任,turnkey已是骗局。坦率讲,雇主要协调与管理好这些第三方原因变更的问题,在各项管理资源的投入上,不会比“雇主提供设计的施工承包

11、”模式省多少。EPC徒增麻烦。徒增麻烦还是小事。当第三方原因变更责任归属雇主之后,“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就成为承包商法定保障的生财之道。我相信大部分的工程承包人是很公正的生意人,与第三方勾结起来无限做大工程变更达成恶意索赔这样的商业欺诈行为,公正的工程承包人还是不屑为之的。但在国家规定和良心许可范围之内,利用雇主对第三方原因变更的信息不对称性,留下一些“合理的”投标陷阱,以期做大一些工程价格,这恐怕是天经地义的商业选择。前些年我们国家在工程建设领域,承包商与设计院串通一气以设计变更变相增加合同内容的事情曾经困扰过很多的工程甲方。现在不但设计与实施归属于一个主体,连采购也归他了,那他将“设计采购实

12、施”串在一起,利用第三方原因变更,追求高一点的“利润”,又有什么可厚非的呢?第三方原因变更归属于雇主责任,就是这样产生了不减少雇主管理投入的前提下,又要承担几乎没有制约地工程合同目标被变更的逻辑悖论。这是把钱袋子交到别人手上,还要心甘情愿地承诺对方可以按“需”再付钱。这跟杨白劳也差不多少。五、 在项目发起人主导下的完全自由竞争市场,最低价中标将成为最现实的市场选择如果是完全自由竞争市场,最低价中标将成为工程承发包市场唯一选择。当然,任何现实的社会,都不是完全自由竞争市场,所以是否应该在市场的任何一个方向上都坚持最低中标这个市场准则,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我个人倾向于应该在市场的各个方向上都坚持最低

13、价中标的市场准则,但具体市场的“最低价”,可按市场状态进行区别定义,同时社会管理应切实对承包商的保护,以避免过度竞争对整个市场的损害。通常建筑市场按投资性质可分为政府投资和市场主体投资。政府投资由于花得是纳税人的钱,所以对于纳税人之一的承包商,使用无度的最低价中标,显然有失公允。这个时候更应该使用“成本+酬金”的最低价中标。在成本上完全保证承包商的利益,让酬金适当竞争。对于市场主体投资,则应该由市场主体按自己的考虑,确定中标方式。通常就应该是EPC或“雇主提供设计”的最低价中标。要说明的是,合同计价使用“成本+酬金”这种模式,可不是我们国家推荐合同那样给三个选项“总价”“单价”“成本+酬金”那

14、么简单。在大社会背景下,成本“实报实销”的计量、认定,并保有对全社会群体的公允性,那是非常难的事。“总价”、“单价”、“成本+酬金”三个选项要完全说得清楚,管控与实施落实到位,足够把整个工程社会管理翻过来梳理一遍了。政府对承包商的保护,我个人倾向于尽量少地对市场主体(即:承包商法人)进行保护,而应该以大社会背景的“生产力保护”为主要方式。专利技术、商业*、市场准入等综合生产力保护手段应该成为主流。政府作为整个社会的管理者,针对局部社会整体或个体进行直接保护,虽然不可免,但总归会有失偏颇地伤害相近群体的利益。限制最低价中标,减少建造业市场的竞争强度,可能会保护建企的生存环境,但这直接损害投资群体

15、的利益。政府投资的纳税人的钱就可能不得不更多地分配到建造群体,而私人投资直接受损。这种为护老三打*的“偏向”手法,不是一个成功的社会管理体制所应该追求的。建企说到底,是以自己的技术为项目发起人提供服务。即使是人类使用了数千年的砌砖技术,同样是技术。如果国家对这种技术进行保护的话,那整个砌砖群体就都受到了保护。准入制度是对这种“低进入壁垒技术”非常有效的分级保护手段。高等级技术拥有者得到更高的报酬,并远离低端无序竞争。保护技术,就是保护社会生产力。*在2006年就提出了“创新型国家”发展方向,技术保护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在方方面面都显得很“山寨”的建筑业,在这一方面走得更快,才是应该。六、 最低

16、价中标市场竞争下,承包商怎样保证自身利益从当前形势看,承包商面对的建筑业生产要素市场越来越细化并专业化,各种劳工班组已经相当成型并开始向独立劳务公司发展。地区性的劳工群体也在逐步成形。这种群体性生产要素市场专业化,有复杂的社会背景,但市场无形的手以劳动效率为标准所产生的推进力量,不能被忽视。周转材料及施工设备商专业化现在也比较明显,执专利的专业脚手公司、设备齐全的专业设备租赁公司、挖掘机及汽车运输等独立承包人等等现象的出现,都说明市场细化与专业化的倾向。生产要素市场的细化与专业化,简化了建筑业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企业不必再为单个生产要素的生活与生存承担责任。灵活高效自负盈亏的独立商业个体,减少了建企经营风险并使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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