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商砼生产企业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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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州质监201104号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建设项目用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州直各县、市、口岸质监站及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为确保建设工程混凝土的浇筑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现将伊犁州直建设项目用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及时转发至本辖区各施工、监理企业及商品混凝土生产等单位并做好宣传落实工作。二、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备案和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商品混凝土质量的抽查检查力度,并建立监督档案等。三、在实施过程中应认真总结经验,如

2、遇有问题及时与州中心站联系解决,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为进一步完善规定提供依据。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建设项目使用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为了加强我州建设项目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管理,切实保证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制定本规定。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循以下规定1.商品混凝土生产应具有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批准的相应的资质和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等。2.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登记等手续在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备案手续。3.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与商品混凝土使用方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供货合同,并在所在地建

3、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4.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依合同约定供应混凝土时,应同时随车提供商品混凝土使用说明书,向使用方进行技术交底。商品混凝土使用说明书(技术交底资料)应载明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水灰比;塌落度;所用水泥厂家、品种及强度等级;掺合料、掺加剂的厂家品种和用量;混凝土搅拌时间及出盘时间;符合该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试验配合比以及根据砂、石实际含水率进行调整后的施工配合比等资料。5.商品混凝土所用各种原材料,均应具有产品出厂(场)合格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以及现场复检报告。6.商品混凝土生产所用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水泥(1)所用水泥在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进行检查和验

4、收,并有检查与验收记录,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且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2)不同厂家、不同强度等级或同厂家、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得混合堆放和混合使用;(3)不得使用过期水泥,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时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检并按复检结果使用,且有复检记录和复检报告;(4)为用户提供的商品混凝土,除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外,还应符合所用水泥强度等级为设计强度等级的2-2.5倍之要求;(5)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商品混凝土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水(1)拌制混凝土所用水宜用饮用水,若采用其它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国

5、家现行标准的规定。(2)不得使用未经水质处理和无水质化验报告的污水、雨水、洪水及其它污染和具有腐蚀性水源。砂石骨料(1)所用粗细骨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2)所用砂、石骨料粒径应按合同约定符合结构要求和强度等级要求的水洗干净料,含泥量不超过规定限值;(3)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级分别堆放,并分别设有分级标牌,不得混杂堆放,骨料中严禁混进燃烧过的白云石或石灰石块,骨料中所含有针状、片状和酥状块不得超过规定限值。掺加料(1)应按合同约定确定是否需要掺加料,当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时,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矿物掺合料的含量应通过试验确定;(2)当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时,确定混

6、凝土强度等级时的龄期,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取值。外加剂(1)当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时,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2)当钢筋混凝土中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氯化物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和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及设计要求,并应有氯化物、碱总含量计算书。7.混凝土的配合比(1)为用户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应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预拌混凝土的有关规定和供货合同约定的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耐久性、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2)供货合同约定用户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专门规定;(3)混凝土拌合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对试验配合比进行调

7、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现场应有砂、石含水率测试结果资料,施工配合比通知单及施工配合比标牌;(4)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5)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强度等级要求。8.计量器具(1)所使用的各种衡器应定期进行校验,每次使用前应进行零校核,保持计量准确;(2)如遇雨天或含水率有明显变化时,应增加砂、石骨料含水率检测次数并及时调整水和骨料用量;(3)原材料每盘称量误差不超过规定限值。9.混凝土的搅拌时间和运输时间(1)每盘混凝土的搅拌时间根据搅拌方式确定并不少于规定限时

8、;(2)混凝土应以最少的转载次数和最短的时间,从搅拌站运输至浇筑地点;(3)混凝土运送至浇筑地点应符合浇筑时的塌落度,当有离析现象时,必须在浇筑前进行二次搅拌;(4)混凝土的搅拌、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并在不同强度等级和不同气温条件下,不超过规定允许时限;(5)当混凝土中掺有促凝剂或缓凝剂时,其允许时间应根据实验结果确定;(6)混凝土在生产中应严格控制配合比、水灰比、水泥最小和最大用量与塌落度、掺合料与外加剂用量不超过规定限值;(7)混凝土在生产中应根据用户混凝土的工程量和浇筑速度以及气温等因素确定搅拌和运输量,在确保混凝土浇筑作业不间断连续进行和混凝土不超过初凝

9、时限情况下,均衡供应混凝土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在混凝土浇筑中如遇故障停止作业需较长时间时,应立即停止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待施工方浇筑作业恢复正常后再进行生产和运输。二、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企业应遵循以下规定1.使用商品混凝土前应考察和择优选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并核验其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等手续以及社会诚信度等。2.应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购货合同,在合同中对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类别、用于工程部位,所用水泥品种和设计强度等级,砂、石骨料粒径及级配,掺合料与外加剂的要求,混凝土工程量与混凝土生产起始时间和送至地点、时间以及项目有特殊要求内容均应有明确约定。3.首车混

10、凝土进浇筑现场时应对混凝土进行验收,并核验有无商品混凝土说明书(技术交底)及混凝土所用材料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等资料与验收。4.运至项目浇筑现场的商品混凝土应由建设、监理、施工相关人员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抽样做混凝土试块,并按要求进行养护和及时送检,且及时取得检测报告。5.应在做好混凝土浇筑前的全部准备工作后,再通知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和运输,运送至项目浇筑现场的混凝土应及时、连续不间断的进行浇筑作业,在混凝土初凝允许时限内浇筑完送至现场的混凝土。如需中间停歇或故障停止作业应及时通知混凝土供货方,立即停止生产和运输,待浇筑作业恢复正常后通知混凝土企业恢复生产和运输。严禁

11、使用超过初凝时间过长的混凝土。6.混凝土浇筑中因停歇或故障停止浇筑作业时间过长,超过混凝土初凝允许时限的混凝土,应由建设、监理、施工以及混凝土生产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负责人进行检查,提出保证不影响混凝土质量有效措施后,确定是否可用且有处理过程记录和签证,否则不得使用。三、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1.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用商品混凝土质量实行监督备案制度。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同时混凝土生产企业与建设项目部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混凝土生产质量、质量抽查抽测情况以及社会诚信度实行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2.未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项目部不得使用其生产的商品混凝土。3.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建设质量法律、法规和混凝土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对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备案情况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混凝土供货合同备案情况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商品混凝土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和抽测。4. 建立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商品混凝土建筑企业与施工项目部质量行为档案,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示制度。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通过质量通报和各种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信息。5. 对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项目部、建设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违反质量法规不良行为,质量监督部门将依质量法规进行查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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