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2023年深圳创业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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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最新2023年深圳创业补贴政策 创业是以点滴成就点滴喜悦致力于理解创造新事物(新产品,新市场,新生产过程或原材料,组织现有技术的新方法)的机会。更多最新2023年深圳创业补贴政策请点击“创业补贴”查看。 深圳初创补贴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2370号),现就做好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补贴(以下简称“创业补贴”)对象为,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

2、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 (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五)随军家属; (六)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创业场租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入驻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主办载体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但低于本办法规定

3、比例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予以减免或优惠;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高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不再享受本项租金减免。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二)初创企业补贴。

4、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

5、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结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

6、元至20万元的资助。对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创业大赛或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不重复资助,标准从高。 三、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 (一)注册立户和身份核实。 拟申请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为其初创企业进行注册立户;自主创业人员可在申请创业补贴之前,或在申请创业补贴之时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自主创业人员办理身份核实时应提交

7、下列材料:本人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明,其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历验证证明;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毕业学年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证明;转业军人、随军家属需提供市军转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员退役军人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合伙创办企业的,符合补贴对象及条件的全部合伙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提供合伙协议。 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可当场核实的,街道公共服务就业机构应当场完成核实。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不完备,应当要求补齐;身份证明资料完备但无法当场核实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补贴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首次提出各类创业补贴申请

8、应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并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场租补贴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3)缴纳租金的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4)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5)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自主创业人员应在首次申请后,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连续超过两次未提出场租补贴申请的,终止享受场租补贴。首次申请后,自主创业

9、人员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场租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再次申请场租补贴时只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缴纳租金的发票。 2.初创企业补贴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后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3)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3.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提出首次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10、); (3)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合伙创办企业的,以首次申请补贴时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自主创业人员在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将自动每3个月据实发放后续的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初创企业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为其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提出。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

11、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招用本市户籍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验原件); (3)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4)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合伙创办企业的,吸纳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不包括合伙人。 自主创业人员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三)受理及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创业补贴申请资料后,应当场进行

12、核对。对于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对于事先核实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于自主创业人员一并提出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和初核,并核定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可以享受的起止补贴时段。创业补贴时段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3个月起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其中,场租补贴还需核定每年度补贴标准。对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和更换租赁场所的初核,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 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

13、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四)公示。 复核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的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予以支付。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五)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初创企业补贴为一次性发放补贴。创业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

14、发,每3个月发放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年度为单位发放。 四、补贴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各类创业补贴: (一)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 (二)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的; (三)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五、其他事项 (一)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创业补贴的申请发放办法另行制定,属于残疾人的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的申请发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是指全日制高级工层次以上的技工院校。 (三)本办法所称的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3300号)中关于小微型企业划型规定的企业。 (四)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总量控制原则制定本市创业大赛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大赛评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实行资助,纳入当年度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受资助项目应在_网站进行公示。 (五)创业补贴的资金支付,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各项创业补贴发放规范。对采取不当手段领取补贴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应停止补贴发放,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告并向市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报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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