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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商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行诉讼案件管理,增强法律风险控制能力,维护工商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直属机构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民事、劳动或行政法律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事项。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事项适用本办法。总行以及境内分支机构、直属机构发生的诉讼案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境外分支机构的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 诉讼案件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直接处理本行发生的诉讼案件;(二)审批、指导和处理下级行发生的诉讼案件;(三)审批、选聘、委托诉讼案件代理律师
2、; (四)组织、协调本行和下级行的案件执行工作;(五)审核、管理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六)对诉讼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论证和调研总结;(七)检查、指导和考核下级行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八)与处理诉讼案件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四条 诉讼案件管理的目标是,运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益,尽可能避免和减少诉讼案件给我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第五条 总行对分支机构及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级行)的诉讼案件处理权限实行授权管理,纳入法人授权管理体系。下级行诉讼案件处理权限,由上级行根据该机构的法律风险控制能力、诉讼案件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区别授权,动态监管。下级行应当根据上级行的授权范
3、围及授权要求管理辖内诉讼案件。超过本行权限的案件,应按规定上报审批,并遵照上级行的批复处理。严禁越权审批或处理案件,严禁以任何形式规避上级行的授权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各级行应加强诉讼成本核算与控制,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谋取诉讼利益最大化,杜绝不计成本或成本大于效益的滥诉行为。第七条 各级行应当重视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认真做好诉前分析论证及财产保全工作,提高债权受偿率和胜诉执行率。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我行承担的义务,当事行应当及时履行,避免损失扩大。第八条 对被诉及败诉的案件,当事行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改进经营管理制度,防止此类风险再次发生,同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严肃查处内部有
4、关责任人员,惩前毖后,清除隐患。第九条 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由各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统一管理。法律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尽职做好与诉讼案件管理有关的各项工作。第二章 起诉案件的处理第十条 拟以本行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当事行和有关部门应当事先提交起诉申请和相关资料,报送本行或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申请起诉的单位应当在下列时限之前,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交起诉申请和相关资料:(一)本案诉讼时效届满前60天;(二)本案保证期间届满前60天;(三)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定期间届满前30天。第十二条 起诉申请应当详细陈述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起诉理由,并
5、对债务人有无财产可执行做出分析和说明。下列资料应当与起诉申请一并提交法律事务部门:(一)全部合同、借据、会计凭证、债权具体数额及相关证据资料;(二)诉讼时效是否连续及相关证明;(三)债务人(含担保人)的现状和债务履行能力;(四)抵押物或质物的现有状况、价值及权属关系证明;(五)债权债务变更材料;(六)已经采取非诉讼手段清收的情况及效果;(七)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资料。案件资料不完整或有缺陷的,法律事务部门可要求申请起诉的单位予以补充,有关单位有责任及时补充、完善案件资料。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门收到起诉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对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进行审查,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诉前论证。第十四条
6、诉前论证应当以审查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为基础,重点对下列因素进行研究和分析:(一)案件法律关系及定性; (二)现有证据的充分性及证明效力;(三)诉讼成本分析; (四)诉讼风险及诉讼结果预测;(五)诉后执行情况预测;(六)分拆诉讼标的可行性;(七)采取非诉讼手段清收的可能性;(八)选择最适合的法律手段。第十五条 根据诉前论证的结果,法律事务部门应提出起诉审查意见。对于不同意起诉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单位另行研究解决办法;对于同意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第十六条 凡是超过本级行审批权限的案件,应当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行内起诉审查和诉前论证手续,然后以行文报送上级行审批
7、。报送上级行审批的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案件事实及诉前论证;(二)本行处理意见及理由;(三)需要上级行批准的事项。第十七条 下级行报送审批的案件,由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审批。对事实不清楚、材料不齐全、诉前论证不充分的案件,上级行可要求下级行予以补充后再进行处理;对于情况紧急的案件,可先予口头答复,随后正式批复。第十八条 经上级行批准起诉的案件,下级行应当在收到批复30日内提起诉讼;超过时间未起诉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上级行报告未起诉原因,并取得上级行同意;否则,上级行原先做出的批复自动失效,下级行如果继续诉讼,应当重新上报审批。第十九条 凡报经上级行审批同意起诉的案件,下级行应及时向
8、上级行报告案件审理情况。法律文书生效后,应当在20日内将诉讼结果、执行措施书面报告上级行。第二十条 对一审判决不服,拟上诉的案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对终审判决不服,拟申请再审或提起抗诉的案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根据债务人(含担保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以及抵(质)押物状况,合理确定诉讼目标和标的金额,制定周密、可行的诉讼方案,不得盲目诉讼。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决定起诉的案件,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相关诉讼事务,委派本行法律事务人员代理诉讼或与相关部门人员共
9、同代理诉讼,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法律事务部门或外聘律师在办理诉讼案件事务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及时提供与案件有关证据和其它资料,并根据需要参与案件诉讼工作。第二十三条 案件起诉以后,当事行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有关信息,适时调整诉讼策略,努力实现诉讼目标,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疑难的案件,当事行可请求上级行给予指导和支持。对特别重大的案件,上级行可以组成专家顾问团,以会议研讨、现场指导、异地协调等方式,帮助下级行做好诉讼工作。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二级分行或其上级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不予起诉:(一)借款人、担保人均依法宣告破产、关
10、闭、解散,我行尚有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我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且无财产可执行,我行尚有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对我行负有多份债务,其中一份债务已申请强制执行且无效果,其他债务既无法履行,也无偿债担保;(五)借款人或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六)没有胜诉的可能、胜诉后收回资产可能性很小、诉讼成本大于诉讼效益或者单纯为了保持诉讼时效而起诉的;(七)有其他不能起诉的因素。第二十六条 依本办法规定不
11、予起诉的案件,当事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非诉讼方式继续追偿,或依法进行债权转让、重组和处置。不予起诉的案件形成的损失,可根据行内有关规定予以核销处理。第三章 被诉案件的处理第二十七条 以本行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被诉案件,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第二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门接到法院被诉通知后,应立即对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向有关部门了解或收集相关的情况、证据和资料,制定应诉方案。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提供资料、证据,配合做好应诉工作。应诉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事实情况;(二)结合案件事实对本案风险进行客观、详细的分析论证;(三)结合与该案有关的确定或不确定因素,对本案诉讼结果进行合理预测;(四)本案的诉
12、讼策略及相关工作安排。第二十九条 对于超过本行处理权限的被诉案件,当事行应当首先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做好应诉准备,并于接到应诉通知后15日内逐级报送至有审批权的上级行审批。报批文件内容应包括:案件基本事实、应诉方案、费用预算、诉讼结果预测、诉讼代理事宜的具体安排等。第三十条 对本行确实存在过错且有可能败诉的被诉案件,当事行应当主动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化解诉讼风险,尽可能减少实际损失。第三十一条 被诉案件的相关诉讼事务处理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被诉案件败诉后,当事行应逐案做出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对法院判决裁定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法律关系的定性、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等相
13、关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分析,对案件暴露的内部风险隐患、管理漏洞等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防止再次发生此类被诉案件。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应按月向上级行报告被诉案件情况。一级(直属)分行应在每月7日前向总行报告上月辖内新发生的被诉案件情况,同时填报被诉案件统计表,并将被诉标的金额超过百万元的个案应诉方案一并作为报告附件。被诉案件情况报告包括:新发生的被诉案件总体情况及百万元以上被诉个案情况。第三十四条 被诉案件情况报告中的百万元以上被诉个案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涉案当事人名称及诉讼地位;原告的诉讼理由、依据的事实、具体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金额;案件受理法院、应诉通知送达时间、证据交换
14、时间、首次开庭时间;已经查明且有证据支持的事实;(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学理论,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本案风险进行客观、详细地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与该案件有关的确定或不确定因素,对本案诉讼结果进行初步预测;(三)对该案被诉原因及相关业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有关的风险防范建议;(四)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应诉措施。第三十五条 一级(直属)分行应按月向总行报告的百万元以上被诉个案包括:(一)单笔被诉标的金额100万元或等值外币(含)以上的案件;(二)在60天内相同原告以相同或相似诉讼理由起诉我行,诉讼标的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或等值外币(含)的案件;(三)在
15、60天内不同原告以相同诉讼理由起诉我行,诉讼标的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或等值外币(含)的案件。总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级(直属)分行应向总行报告的被诉案件标的金额标准进行调整。第三十六条 上级行应根据下级行被诉案件的发案数量、涉案标的、诉讼结果等因素,确定重点监测行名单,采取现场检查、指导等方式,督促其减少被诉风险和损失。 第四章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三十七条 以我行为原告获得胜诉的案件,债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当事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执行。第三十八条 当事行应根据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掌握情况,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努力提高执行效果;同时,主动做好与法院、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探索多种途径执行胜诉法律文书。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