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公司监事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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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资料浅析我国的公司监事会制度浅析我国的公司监事会制度 【摘要】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专门行使监督权的机关,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各国设立监事会制度的立法情况来看,监事会主要起到监督制衡、保护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作用。然而,我国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现象一直较为普遍。 【关键词】监事会,独立性,治理模式 一、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概述 (一)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内涵。监事会是指由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独立行使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财务状况和其他公司重大事务的权力的公司的法定必设专门监督机关。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从各国设立监事会制度的情况看,监事

2、会主要行使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权力。因此监事会主要起到监督制衡作用、保护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作用。 (二)当前英美和德日的公司治理模式。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我们提到公司治理一般有以下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英、美为代表的一元制模式。这种模式以市场为主导, 建立在公司股权的高度分散化,发达的股票市场的基础上。其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组成, 没有专门的监事会, 公司的监督职能由董事会担任。因而,对于我们所称的监事会的作用十分微弱,而是以外部监督为主发挥监督作用如政府、中介机构等约束。第二种模式:日、德为代表的二元制模式。在德国的治理结构中,由股

3、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股东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是垂直的机构设置, 监事会一般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成员由监事会选任和解聘,监事会监督董事会行使职能等。实际上,德国公司中的董事会相当于经营管理阶层,而监事会相当于董事会。董事会是监事会的下位机构,受监事会的制约。此外, 职工代表享有广泛权力,参与企业决策,监督企业的经营运转,有效地保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因而,德国的监事会实际上是公司的最高经营机构。日本的治理模式也是实行二元制,但是由于企业集团和主银行的特殊地位,公司监督力量主要来自这两方面, 其监事会的作用并不是很大。 二、分析我国公司监事会现状及原因 我国股份公司治

4、理模式与德、日相似,属于“二元制” 治理模式但又有所不同。我国公司法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实行的是“平行的二元制”模式。 (一)公司监事会的非独立性导致其履行监督职责缺乏保障 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公司股东监事或职工监事组成。从公司股东监事的选任制度看,公司股东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而选举和更换监事的表决属于普通决议表决,只须经出席公司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即可。在一股一票制度下,公司股东监事的选举结果完全受公司股东会中的大股东左右。

5、公司董事会也可以通过操纵公司股东会来决定公司股东监事的选任,使选出的公司股东监事只能听命于公司董事会。 从公司监事会运行经费来源看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有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公司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有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但对于什么是必须有的费用,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解释,从而影响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二)程序制度的缺失导致公司监事会缺乏监督力度。公司法对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规定不够明确,特别是对公司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保障机制规定得不明确。依照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

6、检查公司财务。但如何落实这一监督制度,公司法并没有设立具体的执行程序,尤其是对公司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程序未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大多数公司采用监事会年会制,公司监事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的程序和更多的机会行使其享有的监督权。在公司中,重要资料均由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掌管,公司监事会要想获得重要资料,必须得到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许可、协助。这样,就使公司监事会行使知情权、查询权和监督权受到极大限制。 三、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构想 (一)程序保障公司监事会的独立性。应进一步完善公司监事的选任程序,防止公司大股东或者董事会操纵公司监事选举,确保公司监事拥有相对于公司股东的独立性,关键在于

7、正确处理公司监事候选人提名权的归属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司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公司董事会的手中。因此,公司法应明确公司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如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其成员不足法定人数时拥有公司监事候选人提名权。公司法应当明确规定公司监事解任的法定理由和程序,明确规定当公司监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时的补充程序。保障公司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任公司监事。 (二)实体上增强监事会的实体权利保障其独立性。应建立保障公司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的专项资金制度,并明确规定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公司法应当专门规定设立公司监事会运行所必备的专项资金,规定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必须专门拨付一定额度的资金给公司监

8、事会,由公司监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职过程中独立使用。同时,公司法应当规定公司监事会专项资金的最低额度,当专项资金留存金额低于标准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无条件地批准补足该项资金,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应就保障公司监事会的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前提是及时了解公司情况,包括公司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司监事会及时提供必要、真实的资料和信息。 参考文献: 1范健.商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92. 2彭淑婷.论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J.现代商贸工业,2009,(11):28-34. 3陈义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06. 4李哲,董海峰.独立董事:在中国现实下的于思考J.法学,2007,(7):15-20. 5徐学鹿.商法研究(2010年卷)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最新【精品】范文 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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