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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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我公司与德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德商按时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的装运条款为:1月装100公吨,2月装150公吨,3月装150公吨。我公司1月份按规定如数装运并顺利收到货款。考虑到货源分散,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由月亮河号轮于2月10日在烟台、2月11日在青岛共装运150公吨。当我公司持单据到银行要求付款时,遭到开证行的拒绝。请问开证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答:不合理。根据UCP600,我公司2月份的装运行为并不违反信用证条款。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21公吨,单价150美元/公吨,允许10%的数量增减。对方如期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总

2、金额300000美元,数量2021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请问如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是否能安全收汇?为什么?答:不能。最多发货2021公吨,否则信用证金额不够。案例分析:有一份出售成套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分五批交货。但在第三批交货时,买方发现交货的品质有严重缺陷,根本达不到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因此,买方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答:买方可以宣告全部合同无效。因为成套设备的各个部分都是相互依存的,如其中一部分设备根本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那么整套设备都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案例分析: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体一侧裂口,船长命令抛货并将船驶上浅

3、滩,排水抢修裂口,并请求附近港口派拖轮将船拖回港口修理,修好后船舶继续航行。损失如下:1)船身裂口2)船舱一部分货遭水浸损坏3)船驶上浅滩轮机损坏4)抛货5)抢修及排水费用6)拖船费用及港口检修费用。以上情况,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答:(1)、(3)是单独海损;(2)、(4)、(5)、(6)是共同海损案例分析: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 45days aftersight。当汇票及所付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是,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

4、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公司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我方应要求代收行追回货款案例分析:某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一公司签订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由于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答: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因为合同中的支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这种方式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

5、单,买方才有义务付款不。本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单。案例分析: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冷冻加吉鱼,7月16日接到通知行转来的一张信用证简电通知。该通知中表明了信用证号码、商品的品名、数量和价格等几个项目,并说明”详情后告“。我食品进出口公司收到了信用证简电通知后急于出口,于7月20日按简电通知中规定的数量将货物装运出口。在货物装运后制作单据时,收到了通知行转来的一张信用证证实书,证实书中规定的数量与简电通知书中规定的数量不符。我方应按信用证证实书的规定还是按简电通知书的规定制作单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应如何处理?答:我方应按信用证证实书的内容制作单据,以便能凭

6、证结汇。简单电通知书中的数量与信用证证实书中的数量不符,其差异视具体情况可作如下的处理(1)若证实书中的数量大于简电通知书中的数量,我方应及时补交不足的货物;(2)若证实书中的数量小于简电通知书中的数量,我方应及时与买方取得联系,确定多交部分货物的收取和货款的支付问题。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口l53型全棉劳动手套5000打,客户开来信用证中注明商品的名称是“153型全棉劳动手套”,该公司发运货物后持单到银行议付,银行发现发票上写的是“153型全棉劳动手套”,而提单和保险单上仅写为“劳动手套”,就以单单不一致为由拒绝付款。请分析银行的处理是否得当?为什么?答:银行的处理不妥。根据UCP600规定,商

7、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而在所有其他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故本案例中并不存在单单不一致,银行不能以单单不一致为由拒绝付款。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l000公吨,每公吨USD65 CIF Rotterdam,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USD65000,有效期为7月31日”。信用证注明按UCP600办理。该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提单签发日期也为7月4日。问:(1)该公司最迟应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2)本批货物最多,最少能交多少公吨?为什么?答:(1)该公司最迟应在7月2

8、5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因为相关单据最迟交单日为提单签发之后的21天,并不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2)本批货物最多能交1000公吨,因为信用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USD65000;本批货物最少能交950公吨,因为交货数量允许有5%的溢短。案例分析:出口人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中,提单的签发日期为4月25日,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为4月27日,遭到银行拒收单据和拒绝付款。请问银行是否有权利拒收单据和拒绝付款?为什么?答:银行有权利拒收单据和拒绝付款,因为保险单签发日期晚于提单签发日期。案例分析:我出口公司与马来西亚某客商签订出口大豆合同一份,马来西亚进口商按时开来信用证,来证规定分三次装运,具体条款分别为:九月

9、装运100公吨大豆;十月装运200公吨;十一月份装运300公吨,目的港均为马来西亚槟城。我公司于九月、十月份按规定如数装运,并顺利收到货款。十一月份,考虑到货量大,货源分散,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由太阳神号轮于十一月十日在南京装运150公吨,十一月十五日该船开到宁波后,又装运150公吨,提单日期分别为:十一月十日和十一月十五日,并分别由南京和宁波船公司出具两份提单。当我公司持单据到银行要求付款时,遭到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我方分批装运了。请问,开证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答: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我方的300公吨大豆是装在同一条船上,只是装运港不同,装运时间不同。运往同一目的港的货物在不同时间和地

10、点分别被装上同一船只,是不属于分批装运的。根据UCP600第31条的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商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由此可见,本案中我方的做法不属于分批,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案例分析:2021年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袜子订货单一份(书面要约),要求对方在6月20日前将接受回复送达A公司。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月19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A公司21日收到承诺通知后,认为该承诺已经逾期,便未理睬。事后,当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交货义务

11、,A公司以B公司的承诺因逾期而无效为由,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为什么?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承诺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有效接受必须在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本案B公司的接受21日才送达A公司,该接受是无效的,构成逾期接受。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意见通知被发盘人。本案中A公司并未对逾期接受予以确认,所以该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案例分析:我国某外贸公司向科威特K公司出口冻羊肉50吨。每吨CIF价2021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买方K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约(about)50

12、吨,总金额100000美元。我外贸公司发货时,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实际装运55吨,缮制的商业发票表明:数量55吨,总金额110000美元。当我外贸公司持单办理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试问:按UCP600规定,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请说明理由。答:银行有权拒付。理由:(1)根据,UCP600条款,当L/C金额或数量前加“ABOUT”时,可理解为允许金额或数量有10%的增减。(2)本案中,根据信用证规定,卖方交货可在4655M/T的幅度内,但支取金额不得超过100000美元。商业发票的金额为110000美元,超过了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向国外A商出口货物一批。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

13、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到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兑的货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A商直接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我公司应该拒绝接受B银行的要求。理由:按UCP600的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就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兑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因此,我公司应拒绝。案例分析:我方向加拿大某公司出口五金器材一批,价值10万加元,付款方式为即期D/P。因货物须经.转船而由某船公司出具转船联运提单。货到加后因原进出口公司倒闭

14、,先后8批货物全部被另一家公司以伪造的提单将货物取走。待我方正式提单及其他单据寄达国外后已无人赎单付款,委托国外银行凭提单提货时也提货不着。经向船公司交涉,船公司以他是第一承运人为理由进行推诿。船公司的这种说法能否成立?为什么?答:难以成立。若货物在二程船上发生灭失或损坏,则第一承运人可不负直接责任。现在是货物已安全到达目的港,则与二程船无关系。所以第一承运人理应负责赔偿。案例分析:我某公司收到曼谷标准麦加利银行开来信用证,最大金额为90万美元,来证规定议付后向纽约大通曼哈顿银行电汇索偿,单据寄曼谷开证行。公司于货物装运出口后第三天收到结汇货款。10天后曼谷开证行给议付行来电称”信用证BK90

15、45号你行BP9038568单证不符,水分超过标准,买方不赎单,请退款“,议付行将该电转交公司。该公司应如何处理?答:首先检查库存同样货物水分是否超过标准,出口时有无商检证书,证书上的水分是如何表明的。其次,如出口时银行议付单据中有商检证书,且证书上所列水分未超过标准,则开证行无权拒付,不能凭开证申请人货到检验结果要求退款,但若错误确在我方,应请客户先赎单受领货物,再商议适当给予补贴。案例分析:A行同时议付了同一受益人的两票单据,单据分属不同开证行的两个信用证,信用证均为自由议付信用证。由于出口货物相同和银行经办人员疏忽,在向开证行寄单时,将彼此的提单混淆,每一套单据中只有2/3提单和另一份单

16、据的1/3提单。甲开证行很快付款,乙开证行则以提交2/3提单为由拒付。后A行获知客户已凭开证行提货担保提货,遂以此交涉,最终迫使乙行付款。请问你如何看待此案?答:属于银行失误,但开证行也无权拒付.对于信用证要求提供全套提单的情况,作为受益人可以提供一份,也可以提供两份或三份.选择议付银行时,要谨慎,最好选择信用证业务比较熟练的银行,如果出现几票货物的情况,最好不要同时议付.案例分析: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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