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医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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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9号(泸州医学院)泸州医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泸州医学院章程,经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23年12月16 日2023年度教育厅厅长办公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行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四川省教育厅2023年12月31日泸州医学院章程序 言泸州医学院前身为1951年成

2、立的西南区川南医士学校,1959年更名为泸州医学专科学校,1978年更名为泸州医学院。学校以立德树人为己任,秉承“厚德精业、仁爱济世”的校训和“自强不息、守正出新”的学校精神,坚持“质量立校、科技兴校、人才强校、特色名校和文化铸校”,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地方高水平医科大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社会参与,实现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奋斗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泸州医学院;英文名称:LuzhouMedic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LMC。第三条学

3、校设有忠山校区和城北校区;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忠山路三段319号(忠山校区),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香林路1段1号(城北校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可以设立或者调整校区。第四条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依法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学校的重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第六条学校的重要学科门类为医学;依法设立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拟定办学规模。第七条学校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崇高品德、精湛技能、创新精神、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八条学

4、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一)依法实行高等教育,涉及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二)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成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四)依法自主设立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五)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行教学活动,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

5、展或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及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七)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八)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拟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派;(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十) 依法向为学校发展进步做出突出奉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名誉专家或其他荣誉称号;(十一)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泸州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

6、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校务和信息公开制度,并接受监督。第二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十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其重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

7、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动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哺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哺育

8、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足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惩办和防止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中国共产党泸州医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有关事宜按照议事规则执行。第十一条中国共产党泸州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

9、督机构,泸州医学院监察处是学校的行政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检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二条学校行政工作实行由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行的工作机制。第十三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重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

10、划;(二)组织拟订和实行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行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行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行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

11、)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解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校长通过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会议有关事宜按照议事规则执行。第十五条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

12、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估和征询等职责权限。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一)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自主设立或者申请设立学科专业;(三)学术机构设立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

13、法;(七)学术评价、争议解决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学校涉及学术水平评价的下列事项,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估:(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专家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学校下列事项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征询意见:(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14、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派及使用;(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派使用;(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批准见的,学校应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

15、委员会可建议学校相关机构作出撤消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等解决意见。第十七条学校充足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专家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足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院系设立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立学术分委员会。第二十条学校设立文化建设决策征询委员会。文化建设决策征询委员会是学校文化建设的征询机构,负责提供学校文化建设相关的规划等征询服务,指导协助学校文化建设工作;参与学校重大文化建设项目的决策、征询、参谋,根据需要参与重大文化建设项目的专家评审;对学校文化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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