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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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承当监督管理政策汇编- 一、村民一事一议筹资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措施的告知(国办发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印发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措施(试行)的告知(湘政发17号)的规定,对村内农民自愿兴办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村民可采用“事一议”的措施,自愿筹集资金。向村民“一事议”自愿筹集资金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议事范畴。只限于村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组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非本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危房改造、五保户供养、村组干部报酬、畜禽防疫和水利工程水费、电费等有明确经费渠道或拟定收费对象以及开支规定的

2、资金,归还村组债务、公司亏损等不属于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开支等,均不得向农民“一事一议”筹资。 2、议事程序。村委会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本上,商党员、组长提出筹资预案,印发全体村民酝酿讨论,然后适时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有困难的地方,也可以组为单位召开村民会议审议表决。所议事项须经半数以上到会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村民代表表决赞成并签字承认,方可形成“事一议”筹资决策。 、上限控制原则。“一事议”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国家和省属贫困县原则上不得向农民筹资。 4、申报审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策,必

3、须按规定填写申报审核表,连同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原件报乡镇农民承当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和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农民承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县市区和乡镇对符合规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案要及时审查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纠正或不予批准。经县乡审查审批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要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发布,按规定分解到户,造具到户花名册,并逐户填入农民承当与补贴监督卡,发卡到户,农民依卡上交。无合法理由,农户不得拒交。对因天灾人祸交款确有困难的农户,须经本人申请,村民代表大会批准,可予减免。 、管理与监督。向农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必须按规定用在所议的生产公益事业建设上,不得用于村组管理开支,

4、并实行专帐管理。村委会年终或项目结束时要对筹资筹劳使用状况进行财务决算,并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张榜发布。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要负责解释。县市区和乡镇农民承当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要对村筹资筹劳使用状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违背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退还钱、工,并严肃查处,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二、惠农补贴发放政策 1、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 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是依托乡镇财税信息化网络,根据农户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为农户在金融部门办理补贴专用存折,由金融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发放清册,将有关财政涉农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打入享有补贴的农户的专用存折,农户到金融机构自行支取。从起,我市

5、涉农补贴(含补贴)开始实行信息化发放。 2、我市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的范畴 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告知(常政办明电61号)文献规定,凡波及财政面向农民的多种补贴将全面纳入信息化发放范畴。 3、补贴“一卡通”“一卡通”是指给每一种可享有财政补贴的农户办理一种 “涉农补贴专用存折”。凡农户享有的多种财政补贴都通过这个专用存折发放,原则上实行“一户一折”。具体来说是以第一次发放涉农补贴的存折为基本,后来可以享有的多种补贴款一律打入此折。享有补贴对象凭专用存折和本人身份证支取。此折由农户自己妥善保管,一般状况不得销户。发放给农民的专用存折免收工本费,存折遗失补办

6、按金融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4、农户获知信息化补贴发放状况的途径 在专用存折到户,补贴资金由金融部门打入农户存折后,为保证农户及时知晓,各乡镇建立了告示制度。乡镇财政所将及时发放告知书或采用其她有效形式,告知农户补贴资金的数额和打入存折的时间,农户可以随时支取。 、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的纪律和规定 在财政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中,要坚持做到“六不准”,即不准截留挪用、不准抵扣税费、不准由乡镇、村干部代领、不准拖欠不发、不准暗箱操作、不准因工作失误引起涉稳问题。 6.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项目及原则 (1)早、中、晚稻良种补贴 政策根据:湘财农指1号 补贴对象:在原计征农业税面积中种植省农业主管部门发

7、布的良种水稻的农户可享有此项补贴。 补贴原则:按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植良种水稻面积,早稻每亩元,中稻每亩5元,晚稻每亩15元。 补贴发放时间:补贴资金到位一种月内。 (2)种粮直接补贴 政策根据:湘财建1号 补贴对象:在原计征农业税面积中种植一季以上本地重要粮食作物的,享有种粮直接补贴。 补贴原则:以核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每亩补贴13.5元。 补贴发放时间: 8月底前发放完毕。(3)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接补贴 政策根据:湘财建7号 补贴对象:因成品油等农资价格提高,对种粮农民予以的综合直补。 补贴原则:以核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每亩按71元予以补贴。 补贴发放时间:与粮食直补同步发放。 (4)油菜

8、良种补贴 政策根据:湘农业联31号 补贴对象:种植油菜的农户 补贴原则:按照实际种植油菜面积补贴10元/亩 (5)森林生态效益补贴 政策根据:湘财农49号 补贴对象:森林生态效益补贴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等予以一定的专项补贴资金。 补贴原则:按面积计算,其面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按核定面积以每亩元原则补贴。 补贴发放时间:补贴资金到位一种月内。 (6)退耕还林粮食补贴和退耕还林生活补贴 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37号、湘财建32号、湘财建6号、湘财农20号。 补贴对象: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实行退耕还林的农户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9、补贴原则:退耕还林粮食补贴按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每亩补贴粮食0斤折人民币210元;退耕还林生活补贴按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每亩补贴钞票元。按退耕还林补贴原则,经济林补贴年,生态林补贴8年。 补贴发放时间:退耕还林第一年,在春季造林验收合格后,给付一半的粮食补贴和生活补贴,剩余部分待秋季核查造林成活率验收合格后据实拨付;从退耕还林次年起,每年在秋季经验收一次性兑付该年的粮食补贴和生活补贴。 (7)五号病扑杀补贴 政策根据:湘财农57号 补贴对象:在我市境内从事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流通领域的贩运户因扑杀病畜导致损失并经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现场鉴定并报同级 财政部门核定的,可享有五号病扑杀补贴。

10、 补贴原则:按核定的扑杀畜类数量计算,猪50元头、牛140元/头、羊300元/只(均指成品畜)。 补贴发放时间:补贴资金到位20天内。 (8)禽流感扑杀补贴 政策根据:湘财农10号 补贴对象:在我市境内从事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流通领域的贩运户因扑杀病禽导致损失并经畜牧、财政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核定的可享有禽流感扑杀补贴。 补贴原则:按核定的扑杀成品禽类数量计算,鸡、鸭、鹅等禽类每只补贴元。 补贴发放时间:补贴资金到位20天内。 (9)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 政策根据:常政办发7号 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市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市)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原则的农村居民,均

11、可申请享有本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原则暂定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元。 补贴原则:按区县(市)社会救济局核定的类别拟定。各区县(市)按照保障原则,对救济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状况适时调节。 补贴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0)农村五保户分散供养补贴和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补贴 政策根据: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56号 补贴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 补贴原则:农村五保户供养原则不得低于本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本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节。具体原则为8元/年。 补贴发放时间:按季

12、度发放。 (1)农村大病医疗救济资金 政策根据:常政办发6号 救济对象: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农村五保户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因患重大疾病,个人承当的医疗费用难以承当,在享有政策规定的其他救济后,仍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提出大病医疗救济申请,予以合适的医疗救济资金。 救济原则: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原则。 救济发放时间:按每起发生时间发放。 (12)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双定补贴 政策根据:湘民办发48号 补贴对象: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符合补贴对象和条件的带病带伤回乡、因伤病影响生产劳动、家庭困难的退役军人。 补贴原则:每人每月补贴10元(参战退役每人每月增发50元)。 补贴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3、(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 政策根据:湘民办发4号 抚恤对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批准的烈士遗属、部队军以上单位批准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抚恤原则:烈属农村360元年、城乡600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农村34元/年、城乡40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农村30元年、城乡00元/年。 抚恤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4)在乡残疾军人抚恤补贴 政策根据:湘民办发8号 补贴对象:省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在乡残疾军人。 补贴原则:按财政部、民政部颁发的残疾军人抚恤补贴原则执行。 补贴发放时间:每半年发放一次。 (15)在乡退役红军老战士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县级

14、人民政府认定的在乡退役红军老战士。 补贴原则:在乡退役红军老战士13680元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224元/年,红军失散人员480元年。 补贴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6)在乡老复员军人双定补贴 政策根据:湘民办发8号 补贴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审定的回乡复员军人。 补贴原则:抗日战争时期入伍54元/人月;解放战争时期入伍0元/人月;建国后入伍127元/人月(参与抗美援朝增发5元/人、月)。 上述人员中的孤老对象每人每月增发15元。 补贴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7)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政策根据:湘民优发4号 补贴对象:实际入伍的农村义务兵家属。 补贴原则:省级贫困县每人每年补贴000元,其她区县(市)每人每年补贴1200元(享有两年)。 补贴发放时间:按年发放。 (18)农村部分筹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政策根据:湘人口发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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