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串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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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文档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串讲1、民法调整的对象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私法关系)1、财产关系:(1)物权法律关系(维持财产静的安全)(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准物权)(2)债权法律关系(维持财产动的安全)2、人身关系 (1)人格权法律关系(维护基本人权)(2)身份权法律关系(维护特定身份权)2、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条款) 6、公序良俗原则 7、权利滥用禁止原则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3、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调整

2、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特征:1、主体为平等的关系(私法关系)2、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非道德关系)3、民法调整、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关系(强制性)4、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5、包括静态(物权)和动态(债权)关系4、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1、主体(承担权利义务的当事人)(1)自然人(2)法人 (3)其他组织(合伙企业、私人企业、非法人团体等)2、客体(标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权法意义上的财产、知识产权、行为和人身权。3、内容:权利和义务5、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示例6、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1、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满10周岁的为无行为能力人

3、3、10周岁以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4、16周岁至18周岁已经有劳动收入并自立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5、满18周岁为完全行为能力人6、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其父母或者配偶等亲属为监护人。7、民法上的监护概念:监护是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1、被监护人(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1)未成年人(2)精神病人3、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兄姐、单位或居委会指定的亲朋。4、监护人的职责:(1)针对财产(2)针对人身8、公民失踪和死亡宣告1、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宣告其失踪;2、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其亲属代管;3、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

4、可以宣告其死亡(意外事故时是2年);4、宣告死亡后其财产发生继承转移;5、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时,财产要返还。9、公民的住所和经常居住地1、公民以其户藉所在地为住所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住所地为住所3、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10、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静”的能力。(人格、法人格),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责任)的资格。2、权利能力和权利的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可能性和资格,并非现实的权利(可能性和现实性)(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3

5、)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处分的可能性)3、公民和法人均具有权利能力11、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指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动的能力”自己亲自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2、公民:(1)无行为能力;(2)行为能力受限制;(3)完全行为能力;3、法人由法人机关或法定代表人行使12、自然人与法人权利能力的区别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不同步的,法人是同步的(始于成立,终止于法人消灭)。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平等的,法人是不平等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生而平等)3、法人权利能力的行使由其机关,自然人则由本人(未成年时为

6、监护人)自然人与法人各有独有的权利能力(交叉关系)13、怎样理解法人1、概念:(法律拟制的人)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仅承担有限责任14、法定代表人及法人住所1、法定代表人 依法律或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是法定代表人(“行政上”的第一把手)2、法人住所 法人以其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3、法人的国藉 以登记或注册国为国籍15、法人的主要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 国知局为公

7、法人,公司为私法人2、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医院、学校为公益法人,公司为营利法人3、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公司为社团法人、基金会为财团法人民法通则例举了4种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16、怎样理解公司1、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2、特征(1)依法成立(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3)公司具有集合性(独资公司例外)(4)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新公司法包括一人公司)17、怎样理解分公司1、概念:分公司对应于本公司,属于本公司建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本公司直接从事业务或者联络等工作。2、特征:(1)分公司没有独立的经济和法律地位,本质上是本公司的一个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2)

8、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本公司设立的固定经营场所(3)分公司必须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并由本公司承担经济和法律后果(4)外国在中国的分公司仍然是外国本公司的一部分(5)不排除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的情况。18、怎样理解公司的办事处1、概念:指本公司在外地、或外国建立的代表本公司从事联络等工作的机构。2、特征:(1)是本公司在外的服务机构,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和法律地位(2)不能从事经营性营利活动,区别于分公司(3)服务性工作包括对内和对外19、公司财产权的归属1、概念:即公司财产到底归公司所有还是归股东所有的问题2、理解该问题的角度:(1)要区分民法学意义上的“所有”和经济学(所有制)意义上的“

9、所有”(2)一物一权原则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所有”(3)公司对其财产拥有民法意义的所有权(4)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拥有经济学(所有制)意义上的所有(5)股东不能直接处分公司财产,只能通过行使股权来间接处分公司财产20、怎样理解合伙企业1、概念: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07年生效的新合伙企业法)2、种类(1)普通合伙:每个合伙人均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2)有限合伙:一部分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3、特征:(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合同(合伙合同对内具有法律效力。公司

10、章程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是制定法的产物)(3)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4)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5)合伙企业可以有自己的财产(合伙人共有财产)(6)合伙企业属于民事活动主体,可以进行民事活动(7)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1、怎样理解联营企业1、概念: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2、分类:(1)符合法人条件的联营,形成新的法人(2)不符合法人条件的联营,属于联营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3)第一种联营,即形成法人的联营可以作为专利权人。22、怎样理解个人独资企业1、概念: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11、经营实体2、特征:(1)投资主体为自然人(2)投资的财产为个人所有(3)个人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可起字号)(5)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23、财产权的范围24、如何理解物权1、概念:直接支配物(财产),并享受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对世权)2、分类 (1)自物权(所有权、完全的物权) 专利所有权为自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2)他物权(不完全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如专利权的质押属于担保物权、独占实施权、房屋租用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属于用益物权)(3)占有(事实支配状态)3、物权法的意

12、义:明确财产归属和使用,合理利用资源,定分止争,物尽其用。25、物权与债权区别示例26、物权有哪些基本原则1、物权绝对原则(就物权的性质而言)2、物权法定原则(就物权的种类而言)3、一物一权原则(就物权的客体而言)4、物权优先原则(就物权的效力而言)5、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就物权的成立或变动而言)27、对物权绝对原则的理解1、概念:绝对权是指物权人可以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对抗任何第三人2、解释和理由:物权绝对原则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基本标志。绝对权为对世权,相对权为对人权。绝对权是指物权人以自己享有的权利对抗任何第三人。物权绝对原则包括“时”和“空”,“空间”是指可对抗任何人、“时间”是指物权没有时

13、效限制。28、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理解1、概念:物权法定原则,即是说物权不能随便创设,而必须由法律来明确规定和创设。2、理由:相对债权而言,物权往往更为涉及公众与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由法律来设定,而不能自行设定。如:在担保法发布前,专利权就不能作为质押的客体。否则就有可能侵害不知情的受让人等人的利益。29、对一物一权原则的理解1、概念:是指在一物上不能同时设定一个以上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2、解释和理由:一物一权原则是一个古老的民法原则,通俗的说法,就是一件物品不能既属于张三、又属于李四。所有权是各种物权中支配力量最完全最彻底的权利,在一物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最完全最彻底的权利,否则就既不完全

14、又不彻底了。3、意义:可以有助于人们明确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及其他财产权的界限。如专利独占实施权的权利界限。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与经济学(所有制)中的“所有”是有联系的两个不同的概念。30、对物权优先原则的理解1、表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2、表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1)在受偿顺序上,物权较债权优先。(2)在追索权上,物权较债权优先。(3)在权利转让上,物权较债权优先。事例1: 在受偿顺序上较债权优先事例2: 在权利转让上较债权优先事例三:在权利转让上较债权优先31、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解1、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行为须以法定公示方法进行才能生效的原则。公信原则是指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任,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2、公示方式:动产以占有为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专利权以登记为公示3、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物权或物权权能产生、转移或者灭失,一经政府机关登记对外公示,将对公众产生信用。既使公示内容有错误,公众因善意相信该公示的内容而为的行为应受到保护。32、专利登记的公信力1、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登记的公信力;如:甲乙共有一项技术,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了专利,并许可丙使用,丙相信专利局登记,使用权利应予保护。2、专利申请视为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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