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第一章.doc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48126642 上传时间:2023-01-06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20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MARPOL第一章.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MARPOL第一章.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MARPOL第一章.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MARPOL第一章.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MARPOL第一章.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MARPOL第一章.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MARPOL第一章.doc(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73/78防污公约(2008年综合文本) 引 言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008年综合文本7引 言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系由国际海事组织在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召集的国际海洋污染会议通过。议定书I(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和II(仲裁)在同一会议上通过。随后该公约经过了国际海事组织在1978年2月6日至17日召开的国际油船安全和污染会议(TSPP会议)通过的1978年议定书的修订。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该公约,称为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或简称73/78防污公约。涉及船舶造成污染各种成因的规则

2、包括在本公约的五个附则内。该公约后经1997年议定书作了修订,增加了第六个附则。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自其1974年成立以来,已审议了73/78防污公约的许多规定,其中有些被认为需要澄清而有些则难于付诸实施。为了统一解决这些模棱两可的和难以实施的问题,MEPC认为最好制定统一解释。在某些情况下,MEPC认识到有必要修正现有规则或引入新规则,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减少船舶造成的操作性和事故性污染。MEPC做了许多工作并已为该公约制定出相当数量的统一解释和修正案。本综合文本的目的是使其便于查询防污公约的条款、议定书和附则的最新规定和统一解释,包括有MEPC通过并已生效的修正案,直到并包括(由ME

3、PC.153(54)决议通过的)2006年修正案。然而应注意,秘书处无意在编辑方面或其他方式改变正式文本。为法律上的目的,应查阅防污公约各项规定的正式文本。另外,于2006年10月13日通过的修正案(MEPC.154(55)决议和MEPC.156(55)决议),于2007年7月13日通过的修正案(MEPC.164(56)决议),已包括在本出版物的补充资料部分。这些修正案的默认接受日期为2007年9月1日,2009年7月1日和2008年6月1日,如在此日期被接受,将于2008年3月1日,2010年1月1日和2008年12月1日生效。到本综合文本的出版日期为止,这些修正案的生效条件还未满足。然而这

4、些修正案可能在本综合文本现版本下次修改前生效。因此,在现版本的补充资料6中刊载了MEPC.154(55)决议文本,在补充资料7中刊载了MEPC.156(55)决议文本,在补充资料8中刊载了MEPC.164(56)决议文本。议定书I: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本议定书于1973年11月2日通过,以后作了下述修正:- 1985年修正案(MEPC.21(22)决议)用经修订的文本取代该议定书:1987年4月6日生效;和- 关于修正第II(1)条的1996年修正案(MEPC.68(38)决议):1998年1月1日生效。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附则I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并在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

5、之间替代早期生效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及其1962年和1969年修正案。附则I的一些修正案已由MEPC通过并已生效,先归纳如下:- 关于油船的排油控制;将油类留存船上;油船的泵系、管路和排放布置;分舱和稳性的1984年修正案(MEPC.14(20)决议):1986年1月7日生效;- 关于指定亚丁湾区域作为特殊区域的1987年修正案(MEPC.29(25)决议):1989年4月1日生效;- 关于引入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的1990年修正案(MEPC.39(29)决议):2000年2月3日生效;- 关于指定南极区域作为特殊区域的1990年修正案(MEPC42(30)决议):1992年3月17

6、日生效;- 关于附则I新增第26条“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1991年修正案(MEPC.47(31)决议)和附则I其他修正案:1993年4月4日生效;- 关于附则I排放标准的1992年修正案(MEPC.51(32)决议):1993年7月6日生效;- 关于附则I新增第13F和第13G条及对附则I相应修正的1992年修正案(MEPC.52(32)决议):1993年7月6日生效;- 关于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监督的1994年修正案(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大会1994年11月2日通过的决议1):1996年3月3日生效;- 关于指定西北欧水域作为特殊区域和新增第25A条的1997年修正案(MEPC.75(40

7、)决议):1999年2月1日生效;- 关于第13G条和第26条以及IOPP证书的1999年修正案(MEPC.78(43)决议):2001年1月1日生效;- 关于第13G条的2001年修正案(MEPC.95(46)决议):2002年9月1日生效;- 关于修正第13G条、新增第13H条以及附则I的相关修正的2003年修正案(MEPC.111(50)决议):2005年4月5日生效;- 关于修订附则I的2004年修正案(MEPC.117(52)决议):2007年1月1日生效;- 关于第1条、第21条的修正,新增第12A条,以及对附则I的相关修正的2006年修正案(MEPC.141(54)决议):200

8、7年8月1日生效;- 关于指定南非南部水域为特殊区域的2006年修正案(MEPC.154(55)决议):将于2008年3月1日生效;和- 关于修正特殊区域外的接收设施的2007年修正案(MEPC.164(56):将于2008年12月1日生效。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为便于该附则的实施,原版本在1985年经过MEPC.16(22)决议的修正,这次修正涉及到泵系、管路和控制要求。MEPC在其第22届会议上根据1978年议定书第II条还决定,“缔约国应自1987年4月6日起遵守经修正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II的规定”(MEPC.17(22)决议)。其后的修正案已由MEPC通过并已生效

9、,现归纳如下:- 更新附录II和附录III的内容,使其分别与IBC规则和BCH规则的第17/VI章和第18/VII章相一致的1989年修正案(MEPC.34(27)决议):1990年10月13日生效;- 关于引入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的1990年修正案(MEPC.39(29)决议):2000年2月3日生效;- 关于指定南极区域作为特殊区域以及附则II附录的液体物质清单的1992年修正案(MEPC.57(33)决议):1994年7月1日生效;- 关于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监督的1994年修正案(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大会1994年11月2日通过的决议1),1996年3月3日生效;- 关于新增第16条的

10、1999年修正案(MEPC.78(43)决议):2001年1月1日生效;- 关于修订附则II的2004年修正案(MEPC.118(52)决议):2007年1月1日生效。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II在1992年7月1日生效。但早在该生效日期前,MEPC与海上安全委员会(MSC)一致同意将该附则通过IMDG规则来实施。IMDG规则包括由MSC编制的涉及海洋污染的修正案(第25-89套修正案),该修正案自1991年1月1日其实施。其后的修正案已由MEPC通过并已生效,现归纳如下:- 1992年修正案(MEPC.58(33)决议)对附则III做了整体修改,但并非对附则III原版本

11、进行实质性改动,而是澄清其中的要求,并收入对IMDG规则的参照:1994年2月28日生效;- 关于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监督的1994年修正案(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大会1994年11月2日通过的决议2):1996年3月3日生效;- 删除关于易沾染海产品条款的2000年修正案(MEPC.84(44)决议):2002年1月1日生效;和- 关于修订附则III的2006年修正案(MEPC.156(55)决议):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IV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其后的修正案已由MEPC通过并已生效,现归纳如下:- 关于修正附则IV的2004年修正案(MEP

12、C.15(51)决议):2005年8月1日生效;- 关于新增有关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监督的第13条的2006年修正案(MEPC.115(51)决议):2007年8月1日生效;和- 关于修正生活污水排放要求的2007修正案(MEPC.164(56)决议):将于2008年12月1日生效。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V在1988年12月31日生效。其后的修正案已由MEPC通过并已生效,现归纳如下:- 关于指定北海作为特殊区域以及修正第6条“免除”的1989年修正案(MEPC.36(28)决议):1991年2月18日生效;- 关于指定南极区域作为特殊区域的1990年修正案(MEPC.42(30)决议

13、):1992年3月17日生效;- 关于指定大加勒比海区域作为特殊区域的1991年修正案(MEPC.48(31)决议):1993年4月4日生效;- 关于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监督的1994年修正案(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大会1994年11月2日通过的决议3):1996年3月3日生效;- 关于附则V第2条和新增第9条的1995年修正案(MEPC.65(37)决议):1997年7月1日生效;- 关于修正第1、3、5和9条以及垃圾排放纪录的2000年修正案(MEPC.89(45)决议):2002年3月1日生效;和- 关于附则V附件的2004年修正案(MEPC.116(51)决议):2005年8月1日生效

14、。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附则VI由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的国际会议于1997年9月通过,是修正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的附件。附则VI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其后的修正案已由MEPC通过并已生效,现归纳如下:- 关于引入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以及指定北海为一个新的SOX排放控制区的2005年修正案:2006年11月22日生效。73/78防污公约(2008年综合文本) 目 录目 录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7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29议定书I: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35议定书II:仲裁39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4373/78防污公约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第1章 总 则第1条定义49第2条适用范围55第3条免除和豁免56第4条例外57第5条等效57第2章 检验和发证第6条检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