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改改革职工安置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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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改改革职工安置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文化改革开展实验区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省级文化改革开展试验区建设的假设干意见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开展试验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市直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职工安置分流问题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的适用范围是。列入市转企改制的文化事业单位,其转企改制方案批准之日登记在册的在职在编职工。 二、文化事业单位中的艺术表演院(团)转企改制实行“新人新方法、老人老方法。转企改制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条件且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制度核定的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

2、继续执行,以后其离退休待遇的调整仍按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享受相关待遇。 在职期间的工资报酬按企业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档案工资调整由人事代理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的工资政策办理,退休时作为计发退休费的依据,按事业单位标准核发退休费;转企改制前已实行人事代理并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的在职职工,在转制后单位工作至退休时,其退休后享受事业单位职工的同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国家实行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按照其规定执行。 转企改制方案批准日之后新进企业的职工权益可按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职工转企改制后,可按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市人才交流中心关于人才交流机构人事

3、代理人员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意见(汴社险(2022)23号)的规定,实行人事代理后,可继续参加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也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的根本养老保险统筹;转企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的提前退休职工,提前1年及其以上退休的,在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计发退休费的基数上,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规定核定退休费标准,由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发放;以后其退休待遇的调整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增发方法执行。 四、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已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在职在编职工,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工作年限满20年且

4、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前退休的年限可与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年限。其中,转企改制方案批准时间为当年7月份(含7月份)以后的,提前退休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结果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的,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后,办理退休手续。提前退休待遇从转企改制方案批准之下月起执行。 五、现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应与原在职在编职工(含在职职工,下同)解除聘用合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到新组建企业工作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转入新企业

5、,如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与新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转制时解除聘用合同核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给解除合同的职工,其在新转制企业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的支付规定执行;如其在新企业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转制后新组建的企业原那么上应全部接收安置原单位在职在编职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原签订的聘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按政策规定方案安置的军转干部、退役军人及其他人员,在原事业单位首次就业、改制后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转企后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七、转企改制时不愿到新企业

6、工作、自愿与改制前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的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实发工资计算,以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的职工在该单位每工作1年(含按政策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工作年限缺乏1年的,按1年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我市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我市的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平均工资低于其档案工资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补贴之和的,按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补贴之和计发经济补偿金。 八、转企改制前文化事业单位按国家、省和市现行的工资福利政策规定拖欠职工的工资、未聘人员生活费、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遗属生活补

7、助费、丧葬费、抚恤金等其他福利费用,应在转企改制前予以清偿;转企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转企改制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应当补缴,一次性补缴困难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市转企改制领导小组同意,可以缓缴;市社会保险机构接收转企改制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后,从改制单位转企改制方案批准日之下月起支付相关待遇。 九、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原职工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转企改制后单位负责办理其参保手续。 十、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的在职在编职工,改制后在新组建企业工作的,遇到市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工作人员时,可参照转企改制前同类型事业单位职工招聘的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十一、转企改制职工安置分流的费用,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从财政拨付的事业费中解决;无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从原经费渠道支付,缺乏局部经主管部门、市人事部门核准,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从净资产改制变现资金中调剂,确实无力解决的,由财政拨出专项经费解决。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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