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完善路径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48124380 上传时间:2024-02-13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0.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完善路径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完善路径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完善路径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完善路径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完善路径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完善路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完善路径(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Word参考资料,下载后可编辑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完善路径 摘要:新证券法中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就是创新点之一,该制度明确了我国证券民事纠纷领域由投资者爱护机构主导,即“默示参加、明示退出”的集团诉讼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确立对降低受害投资者维权本钱、提高司法效率、震慑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能够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开展。我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证券集团诉讼在制度设计上仍有许多缺乏,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投资者;民事纠纷 一、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概述 集团诉讼是指由于相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而处于相同情况下的人,其中的一个人或者数人为了集体的利益,作为他们的代表向法

2、院提起诉讼的行为,虽然只有一局部人出庭,但是法院的判决对整个集体都具有法律效力的诉讼制度。当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能够更高效率和低本钱地获得司法救济及得到相应的民事赔偿。 (一)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内涵 新证券法(20_年修订)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确立了“证券集团诉讼制度”。该制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采纳了“默示参加、明示退出”制度提高证券民事纠纷解决的效率。投资者爱护机构将相关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法院经过核实,登记确认并发出公告,若有投资者想要主动放弃本次集团诉讼,只需要在相应的期限内作出退出声明即可。其他没有做出相关声明的投资者,即参加

3、集团诉讼。集团诉讼最终的结果,会由法院进行宣布,它将会对所有未明示退出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将会对所有参与进来的投资者发生法律效力。集团诉讼的这种“默示参加”的设计,为绝大多数投资者提供了便利,让投资者付出较少的精力和资金,便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它的成功率高于个人诉讼,同时也节约了个人诉讼所需要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它将多个案件整合成一个大型的诉讼案件,防止了司法资源的白费。集团诉讼中的中小投资者可能成千上万,假如要求每位投资者都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则会大大降低诉讼效率。2规定由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从我国目前的集团诉讼情况来看,我国集团诉讼和美国的集团诉讼的人差异十分显著。我国将

4、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然而,美国是将律师作为集团诉讼中的人。目前,我国的投资者爱护机构是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爱护基金公司构成。投资者爱护机构具有专业性,它在诉讼中代表了大多数投资者,可以极大地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能够降低司法本钱,同时也能够提高违法违规本钱。3规定集团诉讼的最低人数“默示参加、明示退出”制度,具有严格的人数限制,它要求参加诉讼的投资者不能低于50人;假如低于50人,投资者仍可以托付投资者爱护机构进行诉讼,但是就不适用于此项制度。因为人数过少,该制度的严肃程度将会降低,启动的门槛将会降低,显得比较随意;同时,集团诉讼的涉及范围较大,随意启动,会造成社会影响极大的

5、负面效果。 (二)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产生背景与现状 1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产生背景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我国早有规定,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当事人的要求不一致、结合起来十分困难且无法彻底信任彼此,因此难以对代表人进行授权托付。“东方电子案”是我国一个较大的证券侵权纠纷案,涉及的人数众多,资金巨大,东方电子原董事长隋某的虚假行为使许多中小投资者高价买进该股而亏损。1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也显现出来了我国证券集体纠纷解决机制的弊端,比方,诉讼本钱太高,无法让所有的投资者参与此次诉讼中,也就无法使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现状20_年,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公布,

6、紧接着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变更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出台,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在示范案件中发挥主导作用,解决了其他平行案件中存在的争议,同时也探讨了与代表人诉讼相关的证券民事制度。在2020年公布的新证券法的第九十五条第三款中确立了集团诉讼制度,即中国式集团诉讼制度,它应用于民事纠纷领域,是由投资者爱护机构为主导的“默示参加、明示退出”的新制度。随后,在2020年年中,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公布实施,明确且统一的证券集团诉讼的相关实施规则正式落地。 二、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具有优越性 集团诉讼制度是由投保机构为主导的,它打破了我国传统的诉讼方式,同时不断汲

7、取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经验。2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是一种新型的集体诉讼制度,它符合我们这个时代的开展趋势,符合我国的国情。集团诉讼的优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克服诉讼本钱的障碍,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由于投资比较少,诉讼本钱过高,中小型投资者往往会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与诉讼所需要花费的金钱较多、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较多,投资者们所遭受的损失有时缺乏以弥补高额的诉讼本钱,因此,投资者通过综合比较,不得不放弃对违法的上市公司的诉讼。这种情况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利于创造良好的证券市场环境。为了减少类似事情发生,这时就需要选取代表人,代表大多数人投资者的意愿,采纳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8、益。由于在资本市场中,投资者常常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在证券民事诉讼案件中,受到不法侵害的投资者数量较大,此时我们应该充分利用集团诉讼的优势,将众多单个的诉讼案件合并成一个规模较大的诉讼案件去集中处理,这样既可以节约投资者的诉讼本钱,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建立集团诉讼制度的国家,大都是从经济角度动身,一次审判就可以拯救大量的受害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节约了审判本钱。证券集团诉讼的方式能够有效地救济涉及金额较少的投资者,也能够一次救济大多数投资者,呈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3 (二)创新证券纠纷领域的诉讼制度,回应现实的需求 近年来,“东方电子案”和“五洋债”等案件的发生,使我国证

9、券违法案件呈高发态势,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更便捷、更有效率地解决这类证券纠纷的案件。新证券法实施后,我国的证券群体性诉讼种类较多,投资者们可以选取单独诉讼、共同诉讼或者代表人诉讼等不同的诉讼方式,实现了参加制代表诉讼和退出制集团诉讼的巧妙融合,使证券纠纷能够更快更有效率地解决,证券集团诉讼是立法上的重大创新。 (三)采纳集团诉讼,节约被告上市公司的诉讼本钱 集团诉讼不仅有利于实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对处于被告地位的上市公司具有积极的作用。4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诉讼倘若不能防止,那么他们采取集体诉讼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约被告上市公司的经济本钱。假如投资者分别提起诉讼,那么将会有很多起相同的

10、诉讼请求在不同的法院被提起,此时被告的上市公司也会感到焦虑,没有时间去处理。集团诉讼的方式使若干个案件合并起来集中处理,可以节约被告上市公司的诉讼本钱和精力。 三、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存在的缺乏 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是我国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首次尝试,同时也是在制度上的一次伟大创新。虽然我国不乏对该制度的研究,但是此次新证券法对该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且存在司法审判的空白,不利于以后的司法实践。下文将对此进行分析。 (一)程序性制度设计不够完善 证券集团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它的诉讼涉及范围广泛,法律关系复杂,且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具有提高司法效率、改善公司治理、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等职能,因此健全的程序制度设计尤

11、为重要。设计相应的法律程序使证券集团诉讼切实可行是非常重要的。对于这样一个复杂且重要的制度,必须对它关键的诉讼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其在适用时具有可操作性。然而,此次证券法修订规定较为系统,没有对诉讼程序进一步细化,在实践中会面临许多阻力。例如,当遇见不情愿参加集团诉讼的当事人,那么应该怎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事后,当事人又重新提起诉讼,那么是适用集团诉讼中作出的判决、裁定还是重新审判,这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投保机构的性质和职责不够明确新 证券法给予了投资者爱护机构作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证券纠纷调解组织、支持受损投资者方提起诉讼、集体诉讼代表人等不同的法定职责。在解决多样化

12、纠纷的过程中,投资者爱护机构无疑是充分发挥各机制制度效益的重要力量。新证券法的公布,给予了投资者爱护机构更大的权力,同时也增加了投资者爱护机构更多的法律职责,使投资者爱护机构能够更好地参与到证券民事诉讼中,能够更加便捷、有效率地应对高频发的诉讼纠纷。新证券法给予了投保机构多重职权,使其更加便捷的同时也存在了许多问题,比方:投资者爱护机构被双方托付,投资者的权利怎样保障;投资者爱护机构的职责范围应该怎样划分等。投保机构被双方托付时,应怎样应对。当被告上市公司托付投保机构,想要和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然而,投资者不情愿与上市公司进行和解,想要托付投资者爱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对证券公司提起集团诉讼时,此

13、时投保机构是否能够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去作为诉讼代表人对证券公司提起集团诉讼。5新证券法未明确规定投保机构在集团诉讼中的职责范围,因此,它在集团诉讼中的职责范围比较模糊。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代表人诉讼的处分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因此,也影响了参与集团诉讼的投保机构。投保机构在审查集团诉讼案件时,理应依据自己的专业推断去选择是否要接受此案件,此时就需要给予投保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三)律师在集团诉讼中的角色和定位不清楚 随着我国资本经济的快速开展,专业律师在证券市场中非常重要,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些人对证券集团诉讼中的律师持有偏见,认为他们在进行诉讼或者和解的过程中,会着重考虑

14、自身的利益,而忽略投资者的利益。在参与证券诉讼方面,投资者爱护机构近年来进行了屡次尝试和创新,但是,与专业从事证券诉讼的律师相比,投资者爱护机构的专业性仍有待提高。因此,我们不能仅凭主观臆测,认为律师只会倾斜于对自身有利的方面,而去否认他们处理民事证券纠纷的专业性。相反,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顺利有效推进离不开专业型律师的积极参与。 四、完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路径 此次新证券法引入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是制度上的创新与亮点,能够更加有效地解决证券民事诉讼领域的纠纷,也能够有效地遏制证券市场违规违法的行为,能够进一步地净化证券市场营销环境,能够更好地爱护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项制度作为一

15、项新生事物,仍然存在需要进步的空间,因此本文就该制度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一)细化证券集团诉讼的相关程序设计 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是一个创新点,新证券法对于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规定比较系统,但不够完善,因此需要对其程序做进一步的细化,本文认为应包括如下方面。1明确集团诉讼对象选取标准明确证券集团诉讼的对象,并制定相应的细则。并非所有被告上市公司均会成为证券集团诉讼的主体,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标准诉讼行为,制定相关集团诉讼的对象的细则极其重要。我国的证监会等相关组织应该出台集团诉讼案件相关细则,明确诉讼对象的选取标准,选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布。我们可以将案件的代表性、涉及投资者的多寡、案件的社会影响程度以及案件的难易程度等作为划分对象选取的参考依据。这样明确的划分,可以充分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率,也能够提高集团诉讼的效率。2确认并公布适格的原告名单投保机构进行集团诉讼前,应向证券机构确认并公布适格的原告名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照投保机构制定的相关标准,向他们提供适格的原告名单及数据。调取适格的名单能够明确投资者的数量,确定投资者真实的交易数据,能够有效地确认投资者的损失,同时也有利于提高集团诉讼的效率。3细化未参加集团诉讼的投资者的相关规定应就投资者再次提出诉讼时,怎样适用等问题进行详细规定。法院作出判决后,之前作出退出声明的投资者又提起相同诉讼,那么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