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案件线索处置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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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线索处置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组织职责4第三章 工作程序4第一节 案件线索的甄别4第二节 报告的程序7第三节 处置办法8第四章 奖惩办法8第五章 附则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案件防控工作,不断提高本行的内控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和处置案件线索,防止将案件线索当作一般差错事故处理而导致案件发生或作案人潜逃等,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日常业务工作中可能构成案件的可疑现象的处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日常业务工作中可能构成案件的可疑现象。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四条 各分

2、行、支行负责本单位日常业务中案件线索的甄别与报告。第五条 总行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日常业务中案件线索的甄别与报告。第六条 总行党群部负责客户投诉案件线索的甄别与报告。第七条 总行纪委(监察室)负责员工违法违规违纪类案件线索的甄别与报告。第八条 总行负责业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的甄别与报告。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一节 案件线索的甄别第九条 内外账务不符。(一) 客户存单(折)金额与银行账务系统不符;(二) 客户账与银行对账单不符;本行与同业往来、人行往来、系统内往来、辖内往来账务不符或未达账超过一天以上;(三) 柜员钱箱或网点库款短缺;(四) 客户所持凭证虚假;(五) 其他内外账务不符的可疑业务

3、。第十条 柜面可疑业务。(一) 同一柜员连续多次出现业务差错;(二) 频繁对办理业务进行反交易冲正;(三) 频繁开立小金额账户;(四) 经常发生前台业务打印机等设备故障;(五) 在无客户等候的情况下进行业务操作;(六) 不同客户开户时预留的联系电话相同;(七) 非经办人员私自主动帮助接待客户的查询和对账,私自主动帮助答复事后监督及他行的各类业务查询查复;(八) 以应付检查为名重抄有关登记簿(账、卡)并让相关人员重新签章;(九) 多次重复打印有关凭证账单;(十) 记账人员擅自调阅会计档案;(十一) 非正常大额挂失;(十二) 内部账户突然出现大额往来及不明款项长时间或多次挂账;(十三) 同户名多头

4、开户并频繁对转资金;(十四) 同户名多个账户短期内频繁支取现金;(十五) 频繁发生与企业(单位)自身业务活动不相关的资金划转;(十六) 同一经办人频繁受托代理多家企业(单位)办理银行业务;(十七) 其他柜面可疑业务。第十一条 信贷可疑业务。(一) 同一借款人在短时间内多次申请个人贷款,其家庭直系亲属同一时间段申请多笔个人贷款;(二) 不同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雷同;(三) 不同借款人预留的电话等信息相同;(四) 贷款抵押物权证虚假或抵押物估价明显偏高;(五) 贷款管理台账信息与有关材料内容严重不符等;(六) 信贷档案中签字或盖章非本人所为;(七) 借款人据不配合我行正常贷后管理工作;(八) 其他

5、在信贷业务中发现的可疑事项。第十二条 客户投诉或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一) 客户投诉未办理贷款却收到催还通知,未办理信用卡却收到对账单;(二) 反映员工向客户借款;(三) 反映员工以银行名义对外出具担保或加盖有银行印章的其他资信证明;(四) 反映员工高息揽存或高息推销理财产品;(五) 反映员工帮助借款人出具虚假贷款资料、证件;(六) 反映员工收取额外费用或向借款人摊派报销费用;(七) 其他客户投诉或举报的可疑事项。第十三条 员工异常行为。(一) 有投资入股、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任职等经营行为;(二) 利用银行平台及银行员工身份以高息为诱饵参与社会非法集资、民间融资;(三) 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6、;(四) 员工和直系亲属银行账户大额资金往来异常或与客户有资金往来;(五) 员工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司法机关调查;(六) 大金额购买彩票、炒股、做期货、包养情人等行为;(七) 消费明显超过本人收入水平;(八) 私自代客户保管重要单证或印鉴;(九) 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十) 检查或审计人员问询时表现反常并试图掩盖某些事实;(十一) 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不换岗;(十二) 上班时间无故串岗或经常接打电话办私事;(十三) 无故不到岗、中途长时间离岗或突然失踪。第二节 报告的程序第十四条 支行员工直接向行长报告,情况紧急的也可越级向总行、报告。第十五条 支行行长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总行、,情况紧急的也可

7、越级向总行主管行领导报告,不得拖延或擅自处理。第十六条 案件线索涉及到支行或分行行长的,必须越级向总行、报告,同时报告主管行领导。第十七条 总行员工直接向部室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总行、报告,同时向主管行领导报告。第三节 处置办法第十八条 受理报告的各级管理人员为第一处置责任人。第一处置责任人受理报告后要立即采取措施,并持续督促案件线索处置进展情况。具体处置措施包括:(一) 立即依法以适当方式监控可能的作案嫌疑人。1 涉嫌人员在岗的,要立即以适当方式派2名以上人员对涉嫌人员进行跟随看管;非指定核查人员不得擅自与涉嫌人员核实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事宜;2 涉嫌人员不在岗时,不得以电话或其

8、他通讯方式向其询问与案件线索有关情况,要以适当的理由和方式要求其到岗或确定其位置后直接派人寻找,防止嫌疑人员逃逸、制造极端事件或销毁证据事件发生;3 与涉嫌人员当面核实有关情况时,应采取严密的防控措施,不得轻信涉嫌人员的许诺(如能追回资金、还清欠款等),使其轻易脱离监控,防止嫌疑人员借机逃脱或发生意外。(二) 组织账务核查。1 总行、接到报告后,要直接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赴现场核查涉案嫌疑人员经办的各项业务;2 严禁以任何理由将案件线索作为一般业务差错予以简单处理,严禁将发现的案件线索交由所在支行或部门自行核查。第十九条 经全面账务核查,对确无问题或情况清楚的,可对嫌疑人解除控制,否则,继续控制;对情节严重,有证据证明确实涉嫌刑事犯罪的,要依法尽快向公安、检察机关报案,移送涉案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第二十条 对案件线索提供人员应采取适当保密或保护措施。第四章 奖惩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案件线索报告及时,处置得当,使嫌疑人及时得到控制为案件侦破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要按照银行员工违禁违规违纪处理与处分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案件查处情况,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本办法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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