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548115899 上传时间:2022-11-02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9.2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docx(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 ”改革,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 从业单位管理,促进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公 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 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重 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区域性地震安全 性评价和根据建设单位需求开展的一般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管理。第三条 山西省地震局负责全省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

2、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从业单位基本条件及审核第四条 从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方面专业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 1 -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 从业单位承担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 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为地震学、

3、地球物理学相关专 业和从事测震学、地震活动性、物探及遥感、地质物化探等 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视为具有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地震学相关专业背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为地震地质学、构造地质学、 地球物理学相关专业和从事地球物理勘查、活动断层探测、 地震地质调查、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 地质物化探等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视为具有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地震地质学相关专业背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为工程抗震、岩土工程、结构 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地震工程、工程地震和从事土层地震 反应、地震危险性分析、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水文工程地 质、矿业工程、工程技术、工程力

4、学等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 人员,可视为具有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地震工程学相关专业背景;- 2 -(二)从业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与从业单位签订 书面聘任合同(劳动合同),应符合中组部关于规范党政领 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相关规定,经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审批同意并出具证明。(三)在从业单位承担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适应的 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中,专职人员(具有从业单位为其连续缴纳上年度 6 个月以 上社保至认定之日的证明)应占一半以上,且每个专业人员不少于 1 人。(四)年龄应不超过 70 周岁。(五)中国地震局公示结果审核认定的从业人员及相关专业,应视

5、为具有相关从业条件和专业技术职称。第六条 山西省地震局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从业条件年度核查和信息公示。(一)拟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从 业单位,应提交从业条件核查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山西省地震局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对从业单位 基本条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等进行审查,确定具 备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条件的单位(机构)名单。(三)山西省地震局在官方网站公示符合条件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并依托“互联网+ 监管 ”等平台向市县住房和- 3 -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推送, 为市县政府和建设单位选择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

6、参考,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从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书面向山西 省地震局申请进行动态更新。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 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动的,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材料进行复核。第三章 项目信息报送与技术审查第八条 从业单位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 评价工作,应在签订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省地震局报送项目相关信息,并在开展现 场工作前将项目信息报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接受其监管。如因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地震安全性

7、评 价技术服务合同不能及时签订,从业单位可在项目中标公示 后或进场工作前, 向山西省地震局、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报送项目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可在签订后补充报送。第九条 项目信息报送材料主要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 项目信息表、技术服务合同书或委托协议、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及项目实施方案等。第十条 未按规定向山西省地震局、市县住房和城乡建- 4 -设管理部门报送单位信息和项目信息的从业单位,不得在山 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已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山西省地震局对其评价报告不予审查。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应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等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山西省地

8、震局将视需要开展现场检查, 出具检查意见。第十二条 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结果 技术审查按照中国地震局相关规定和山西省地震局地震安 全性评价结果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执行,经技术审查通过并实施行政许可后方可提交使用。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在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技术审 查时,应对所引用的技术资料和相关成果的产权情况提交说明材料。第十四条 山西省地震局适时组织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质量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要求。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山西省地震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 ”、“互 联网+ 监管 ”、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开展全省地震安全 性评价工作监管,对从业单位信息和项目信息、工作质

9、量、 结果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失信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并通过山西省地震局门户网站等适时公开相关信息。第十六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经山西省地震局、- 5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依法认定,将列入失信名单, 同时将失信情况抄送相关单位:(一)未按规定报送从业单位信息和项目信息,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二)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不遵守与委托方共同达成有效书面约定的;(三)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 性评价业务、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 价业务、允许个人挂靠本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等违规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10、;(四)未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工作的;(五)地震钻孔施工、地球物理勘探、钻孔联合地质剖面勘探、槽探等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弄虚作假的;(六)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存在造假现象的;(七)未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规定提交数据及成果资料的;(八)阻挠或拒绝有关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或现场检查后未按检查意见进行整改的;(九)其他符合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形。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经山西省地震局认定,将列入黑名单:(一) 申请从业条件核查的申报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6 -(二)纳入失信名单满 1 年仍未按规定整改的;(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违法违规或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11、的;(四)在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查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列入失信名单最低期限为 6 个月, 按照要求整改到位的,可向山西省地震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移出失信名单。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列入黑名单最低期限为 12 个月,按 要求整改到位的,可向山西省地震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移出黑名单。第二十条 对于列入失信名单的从业单位,将列为日常 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对于列入黑 名单的从业单位,将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联合惩戒机制的要求依法予以限制。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失信名单或

12、黑名单有异议的从业单 位,可以自公开之日起 15 日内向山西省地震局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及时予以更正并公开。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震安全性评 价有关失信、抄袭、侵犯知识产权、弄虚作假等行为,可向山西省地震局、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并- 7 -对投诉举报的真实性负责。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地震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原地 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 (晋震发202243 号)同时废止。附件:1.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

13、息表2.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信息表- 8 -附件 1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息表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单位性质事业全额拨款企业国有企业差额拨款集体企业自收自支私营企业其 他其 他注册地址邮编办公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人联系 电话手 机传真办公室电子 邮箱上级主管单位单位成立时间单位注册时间年 月 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号注册(开办)资金(万元)万元专业技术人员60 周岁以下60 周岁-70 周岁70 周岁以上合计高级职称 人(其中兼职 人) 人 人中级职称 人(其中兼职 人) 人 人初级职称 人(其中兼职 人) 人 人合计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专业背景的 高级职称专

14、业技术人员情况专业高级职称人员姓名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业绩情况 年以来开展地震小区划、地震安评、 区评数量及合同总额(其中:地震小区划 项,安评 项,区评 项,合同金额万元)- 9 -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 能力情况质量管理体系情况填写说明:1.上级主管单位:指单位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填写(如企业性质为 股份制企业,此栏可不填写);2.单位成立时间:指申请单位最初成立时的时间。如单位发生名称等级变化等情 况时,仍按最初成立时间填写;3.单位注册时间:是指现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发证时间;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号)、注册(开办)资金等 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标注内容填写;5.专业技术人员:指和申请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6.具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能力情况: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情况。- 10 -附件 2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信息表项目名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