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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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本所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提高律师素质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本所执业律师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本所执业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律师代理各类案件,不论标的额大小、收费多少,都应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第五条 本所统一设立“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主要内容包括:仪容仪表、服务态度、专业水平、服务收费等方面,委托人依据律师办案过程中的表现作出相应的评价。第六条 该“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的发放和回收由本所客户服务部具体负责。 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的同时交给委托人或顾

2、问单位,并作简要说明。 案件终结后,由委托人在该卡上签署对承办律师服务质量的评价,经客户服务部交由所主任审阅签批后,方可与案件卷宗一并归档。第七条 根据反馈的“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客服部可以有重点地进行调查, 如发现委托人签署了对承办律师执业工作不满意内容的意见,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客户电话沟通或当面约谈,并由承办律师作出解释,经查实委托人所反馈的意见属实的,所里应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 并依据所内相关制度给予承办律师批评和教育, 对违规行为酌情报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律协依相关规则予以处罚。第八条 本所任何人不得因客户在“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上反映了有关问题,而直接与客户交涉、或对客户进行责问或刁难,违者给予严肃处理。第九条 每一年度由客户服务部对“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所记载的委托人意见进行统一整理归纳, 作为对全所律师法律服务质量进行考评的重要依据,奖优惩劣,及时改进、完善服务措施,不断提高全所律师整体执业水平和素质。第十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自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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