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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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XX38号) (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 作流程,提高 工作效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一)县房产管理局为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 其 下 属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开发办)为商品房预售资 金监管实 施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 商品房预售资金 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二、监管范围及期限(二)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预售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 拨付及使用管理适用本细则。(三)监管期限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该项目取

2、得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时止。三、监管原则(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户、 专款专存、专款专 用、 全程全额及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相结合的原则。四、监管银行(五)各具备条件的银行支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与县开 发 办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并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 下简称监 管系统)实行联网,方可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发生 不 明入账的,监管银行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缴款通知书编号之后 3 个工作 日内补录。(七)有关部门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查封、冻结和

3、扣 划,监管银行有义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 时书面告 知县开发办。五、监管账户设立(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 监 管银行,设立监管账户,不得选择已被县开发办暂停预售资金监管 业务的监 管银行。一个监管账户可以对应一个预售楼幢, 也可以对应 多个预售楼幢 一个监管账户对应多个预售楼幢的, 应当属同一施工 标段,且竣工交付时间 基本相同。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5 个汉字以内) 和 加括号的楼幢号三部分组成,其中企业名称应与基本存款账户名称 一致;预 留签章名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和项目名称组成。监管账户不得开设网银转账业务。(九

4、)申请设立监管账户操作流程:1. 建立网上楼盘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设立监管账户前,应 在商 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发布楼盘信息2. 网上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监管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申请开户资料的电子文档。3. 要件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设立监管账户时,应持x县商品 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1) 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3) 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4) 施工形象进度计划;(5)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监理合同(须县 建管局 备案);(6) 其他相关资料。4. 要件审核。县开发办受

5、理申请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 开户申 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 x 县 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5 账户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持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 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六、监管协议签订及账户公示(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监管账户后,登录监管系统下载打印 x 县商 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文本,与县 开发办、监管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处公示每幢楼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 户银行名称、账号、地址和联系电话。七、购房款交存和监管资金入账(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预购人 缴 款的方式及

6、具体时间、金额和监管银行名称、账号。预购人凭网签 系统打印 的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银行柜台现金或转账、银联专 用 POS 机方式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 发企业已收取的定金应 在网上签约后按照对应的缴款编号转入监管 账户。(十三)预购人以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 的, 其按揭贷款在扣除保证金后由放贷银行在 3 个工作日内转至监管 账户。(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或银联专用 POS 机 签单为预购人换领购房票据。(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增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 付 款金额的,在合同变更后,应及时将增加的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八、监管资金使

7、用(十六)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 资金 是指本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的 100%。工程建 设费用总额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的商品 房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 价乘以监管项目的测绘建筑面积核定。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核定的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 销售现场相关信 息公 示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登录监管系 统, 上传申请拨付的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资料:1. 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2. 申请拨付至施工企业(供应商)的,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

8、 (供应商)及监理公司三方联合出具的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证明表;3. 申请拨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垫付款的,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进度证明、 相应的银行进账单和收款方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4. 首次拨款后,每次申请拨款应提交上一次拨付的相关票据。 具体拨付可分为几个节点: 项目形象进度达到一层以上,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市销售,可以拨付至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5% ;主体结构进度50%前,可以拨付至重点 监管资金总额的45%;主体结构封顶前,可以拨付至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65%; 外墙落架前,可以拨付至重点监管资 金总额的75% ;内粉完工前,可以拨付 至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 80%; 主体完工前,可以拨付至重

9、点监管资金总额的 90%;配套完成前,可以拨付至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5%。县开发办白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X 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不予拨 付通知书,并告知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拨付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拨付手续,监管银行应及 时予以办理。(十八)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原则上每月申请拨付不超过一次。(十九)监管账户累计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后,可申请使 用一般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有关工程建设。二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一般监管资金时, 登录监管系 统,提交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一般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县开发 办1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核

10、,审核通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系统 中打印加盖电子印 章的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持拨付通知书到监管 银行办理拨付手续。监管项目发生非正常停工等 不良状况时,暂停拨付一般 监管资金。(二十一)监管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之前, 监管账户入账资金达到重点监管资金的, 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 低于重点 监管资金总额的 5%。九、退款处理(二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达成退房协议、 撤销商品房 合同 备案,并办理完退房手续的,可申请退款。(二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退款时,登录监管系统,提交幺县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退款申请表,县开发办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核。审核 通过

11、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系统中打印加盖电子印章的X县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退款通知书,持退款通知书到监管银行 办理退款手续。十、取消监管(二十四)监管项目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 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后,房地产开发 企业可 以申请取消监管。(二十五)申请取消项目监管时,登录监管系统,上传申请取消 的电 子文档,并提交以下资料:1. x 县商品房预售资金取消监管申请表;2.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二十六)县开发办白受理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 取消 条件的,出具衣县商品房预售资金取消监管通知书

12、。房地产开发企业1 个工作日内持取消监管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取消监管 账户手续。r一、相关责任(二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白预 售 或变相预售商品房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 经营管 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已收取的预 付款 1%以下的罚款。(二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 且拒 不整改的,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并将该行为记入企 业信用档案。(二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 白截 留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或者不将购房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该项

13、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拨 付;情节 严重的,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县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 房预售;同时, 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三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由县 房地产主管们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 限期 纠正,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下但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三一)监管银行擅白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拨付预售款项的,由商品房预售资金主管部门暂停该监管银行在本县开展新项目预售资 金监管业务资 格;同时将其违规违约行为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并 记入监管银行信用档 案。(三十二)监管银行未将按揭贷款及时交存监管账户,或者挪用 商品 房预售资金的,由商品房预售资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并 记入监管银 行信用档案。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由商品房预售资金 主管部门暂停该监 管银行在本县开展新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资格。(三十三)监管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 玩忽职 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不及时核准、不 应当核准拨 付资金而核准等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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