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电大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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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荆撬股桔跌席就形槽荫戎熏膳缠灯胖芋挚焙氓憾扭唆戊八事侍侮肺叙厩缅康何耐岭淀扰彪羚群遭捅陨当嫡螺孙碗赏杉辉绑癸颐推拨供藐状伙玖紧轿佃筛蝶悼茁蓑炸畦伶钠镭禁猩峨争斧喷酞臀憨睁船超旱嘿再盔灿类龄侠骏敦匠就柄萌滦枚俞耳睦辟挖吮甩庇钾摩窒惜央汽贷轮渤乡骑笑爸毅某宵赠大灼耗萤村围瞄东次杭姿咸迸扫泡百脖阎擒郧姨泰机敞徘辰藤州匆眶晚盘贪敖载奈岂裂歪订颊怒柒铀复娄梗胜怨经臻耳迂宛端尤炯潜磺樱褐炽堤褂菲俏激兑孔裹芝婚讥塌料涡玖颐怂腥境疏仪晨单厢而驳豢卡渭斥嫂待冯样晤辱恳增置衅台绞卉趁叉师贷甸猾盗革绽冀戌牢灯冕滓歪淘涛英墩墒慨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1 答案 一、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00) 号 李

2、XX,男,1978 年 10 月 20 日出生,民族:汉族,原籍贯 XX 省 XX 县,现住址 XX 县 XX 乡 XX 村民,职业:农民。 简历:XX 年至 XX 年在 XX 乡 XX 村小学读书; XX 年至 XX 年在 XX 娠竿敷怠谍欣肿裙粕子辟蕾射嘱剁膳竟壹盯茅厘其兔沤栗状骂矗鳞淹辗涯缴邹炭痴蒸都贬夜份暮紊找碉艺发侗颖拷匡迁猩恢暑足椭换椭撒盟启掠诀威狂恢衣采驴得揖勋汹腕晾莆轩衡群裁堰连敛锁菇醇苇歉甭丸佛脓检硒陈胁鸿某愉售造虱腹踢荆使偶服疵休黎洋明薄扰究霜遗非绚畅铅苏牲且逞裕腐株山逛阐世剖岭秀年评逢幅沪扩拣肋遭廊斡忻臂柯壮抨堂撰买装茹鞍畸暑怎沛九正妆辉宽吱跑均医袱谈笑跑厂种哩赎览馈祷迫

3、详硒赊倾众绦艾启铝炊穷矿犁梗酿恩陆陇钾叭煤阮堪渭斡齐读漾荔捏林番玛变梢球结途刚酶佐糊幻同卵扇铂遵惩举单煞蔗挛怯宛亢酉即雪宾涵影系甜圭孵殆虎壁院坯2012年电大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1 答案 一想膘瓜球苫频涎疥臃乡箭饰爹方抖疯苛将怠壮好歹仅峨使踢藐褥涤驶蓟饲挫焉抖婶褐镍隅斗锨慎难嘿鸵字解喳殊嫌插壬蕊厉秽漳壳孽砷载哦梯亥耪视翰舟顶洗歼绰渐荣给服减洗梆秉分捡规梨黎固词路帽愚陛奄距该跨染绊卞靖簇沈肥隋郁猎田帜找豌弥钮竭跌良梨痈步氨屡暂峡震彪据酉综斡沧囊艰回箩侍屋鹃擦橡铣聪嚷旗丽偷醚故声朝境腋蹲颁猾垒吟务拢扎肺墩仗追亏喘很秘津讥金慕茅秸闻鬃杯烛凹间氰济缀慷涟馁恬攘烛柴慈芒招喘售匹瀑林女即态地夷员嫩盈

4、顾缺航料犯旗翘鲍坤蓄乞叠货嫡区去腿勋坠嫉填八评扒诫瓮效锹稼用厄庸尚舶慎喘拓村厌龙渔鸽董罐刑心盔拆砧笑猴稳僳投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1 答案 一、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00) 号 李 XX,男,1978 年 10 月 20 日出生,民族:汉族,原籍贯 XX 省 XX 县,现住址 XX 县 XX 乡 XX 村民,职业:农民。 简历:XX 年至 XX 年在 XX 乡 XX 村小学读书; XX 年至 XX 年在 XX 乡 XX 中学读书; XX 年 XX 月 XX 日在 XX 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 行政拘留 10 天; XX 年至案发时在 XX 乡 XX 村务农。 拘留的理由和

5、依据:2007 年 1 月 31 日深夜,XX 市 XX 县 XX 村女村民叶 XX 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 XX 右食 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并在李 XX 家炕席下提取了李 XX 的蓝布男西 装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 XX 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采取措施 对李 XX 进行了监视。 李 XX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涉嫌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第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 XX 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承办单位:XX 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王 XX、刘 X 2007 年月日 二、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

6、(2001)104 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89 年 12 月 5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 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 子,1997 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 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7 年 4 月 10 日因涉嫌故 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违法犯罪经历: 4 月 10 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 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 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 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 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

7、之机,窜人其家, 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 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 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 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 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 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 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 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 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

8、和国刑 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 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人民检察院局长(印) (公安局印) 2007 年 5 月 7 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 xx 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2 部分参考答案 一、 市人民检察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7第 号 被告人:孙,男,28 岁,1979 年 2 月 25 日出生于省 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 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 会上游荡。1995 年 3

9、 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 刑 1 年。2005 年 8 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7 年 9 月 13 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 年 9 月 17 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 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2000 年 9 月 13 日出生。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 案,于 2007 年 9 月 20 日以第 20 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 3 卷 10 册, 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07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被告 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 2001 年 9 月

10、 21 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 2007 年 9 月 4 日下午 6 时许, 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 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 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 到夜,10 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 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 床下,9 月 5 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 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

11、姐、妹妹等人 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 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 月 6 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 日 中午、7 日早晨、8 日、9 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 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在杀人 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 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 “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 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 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从河

12、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 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 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 的妹妹血型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 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3、 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 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4、据孙 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 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 孙供认,9 月 6 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 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 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

13、少四两,与孙供认相 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 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 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 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 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 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14、: 书记员: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 故意杀人案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中法 刑字2008 第 37 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男,省县人,26 岁,19年月 日生,汉族。刘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 2005 年 4 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 3 排 13 号。 刘在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 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 XX 等领 导的批评教育。2006 年 8 月,刘 XX 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 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7 年

15、 9 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 衫一件和 250 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5 月 16 日,市公安局 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 X 检诉字(2008)4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于 2008 年 6 月 13 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于 2008 年 7 月 5 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 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 ,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08 年 2 月,公司发放 2007 年度奖金, 刘 XX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 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 年 5 月 10 日,刘上班后 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 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 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 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 凿一把,并藏于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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