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贯彻国家工商总专项政策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同名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548099194 上传时间:2022-11-16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18.1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贯彻国家工商总专项政策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同名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贯彻国家工商总专项政策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同名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贯彻国家工商总专项政策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同名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贯彻国家工商总专项政策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同名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贯彻国家工商总专项政策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同名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贯彻国家工商总专项政策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同名》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贯彻国家工商总专项政策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同名(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专项政策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专项政策,巩固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成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和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企业实施“名称拓展”策略,增强企业名称的品牌效应(一)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称不受行政区划限制。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申请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此类企业数据库,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自治区工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

2、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在连通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数据库的基础上,由自治区工商局行使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受理权,直接进行字号查重,对予以受理的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从网上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并视总局的核准情况向申请人核发相应法律文书。经国务院批准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设立的企业,可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名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帮助、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凡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发展”、“实业”等不明确表述行业的用语或省略行业用语。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与投资的主要领域连用“发展”字样;允许从事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用语;允许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创业投资”、“破产清算”等。以上企业名称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登记权限依法核准。(三)下放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企业名称核准权限。自治区与市、自治区与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直接由市、县工商局核准,不需报自治区工商局审批。(四)实行企业、个

4、体工商户名称当场核准制。申请人申请名称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需要实质审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预先核准或者驳回决定,核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驳回通知书。二、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积极培育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市场主体(五)放宽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限制。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登记注册时,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拟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占有人出具的证 明可以作为登记注册的有效材料。在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本村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在有形市场内

5、设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在住宅经营的项目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无法提供当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的,可凭住宅所在单位的房产管理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后勤服务机构等),或负责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企业出具的同类证明文件办理。(六)依法保障企业和经营者的自主权利。投资者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申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经依法审批后核定。企业

6、、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行业经营活动的,参照相关政策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核定经营范围的用语。企业法人异地设立办事处或存放生产原材料、半成品的仓库等,不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需办理工商登记。(七)放宽公司注册资本条件。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除一人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外,可依照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期缴付。新增注册资本中,货币资本所占比例达到30%以上的,不限定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中非货币资本的比例;增资后,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总金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不限定新增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资本的比例。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

7、的,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既可由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可由具有审计资格的机构审计确认,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八)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成立企业集团。其中,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500万元人民币,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母公司注册资本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至少1个但不足3个子公司的,可用集团其他成员单位补足子公司条件,办理集团登记。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本款规定条件,但子公司与集团其他成

8、员单位合计不足3个,经母公司申请并承诺在2年内补足条件的,可允许母公司名称冠以“集团”字样(名称中的“集团”不需加注括号),但不办理集团登记,待其在承诺期间达到条件后,方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承诺期满仍不具备条件的,取消其母公司“集团”字样。(九)实行企业筹建登记制度。对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影响环境以及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可先办理登记,确认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XX项目筹建(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至1年的营业执照。待企业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再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由登记机关

9、核准相应的经营范围,确认其经营资格。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仍无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并提交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的该企业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证明,可再延长1年筹建期;筹建期满仍不能取得前置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也不能转为非前置审批项目生产经营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企业在筹建期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前款所称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影响环境以及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文化娱乐和上网服务场所,金融、保险、证券机构,交通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须提交环保部门许

10、可证书或批准文件方可办理企业登记的项目等。三、积极推进外商投资便利化,促进境外资本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流动(十)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主体限制。允许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应于设立登记前缴付不低于认缴出资额20%的出资。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原境内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的,其股东地位可维持不变。外国(地区)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和财团组织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十一)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就地登记”范围。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自治区工商局可以登记中央部委审批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对于中央部委批准在广西北部湾经济

11、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级市工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申请,经总局授权后,由市工商局办理登记。对于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股份”和“集团”外,均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级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新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贵港、百色、河池、贺州、来宾、崇左市工商局要及时充实人员,完善机构、设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正式行使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从6月中旬开始,上述6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当地的地级市工商局办理登记。鼓励和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县(市) 工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外资企业登记授权。对

12、符合以下条件:1.辖区内实有外商投资企业100户以上;2.设有外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3.具备相应办公条件的县(市)工商局,指导其做好申请授权工作。(十二)放宽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外国(地区)企业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审批部门批准的该机构驻在期限核定其登记证的有效期;不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以企业申请期限为据核定登记证的有效期,不再限定1年的有效期限。四、加大引导扶持力度,推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全民创业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十三)支持公民依法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以及拥有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各

13、类人员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办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留学归国人员持有的中国护照可作为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在注册大厅或工商所设立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专窗,实行一站式服务;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在引导发展、市场准入、收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扶持特殊主体实现自主创业。(十四)完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允许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县(市、区)工商局依法委托工商所办理涉及前置审批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县(市、区)工商局应重新下达委托书,并对委托登记的工商所进行相应培训。逐步推行个体工商户滚动验照改革。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选择集中、滚动或

14、两者相结合的验照方式,选择滚动验照方式应向上一级登记机关备案。实行滚动验照的,可按个体工商户成立月份确定验照时段;可与日常监管结合,在巡查时一并办理验照。验照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办理验照手续。(十五)支持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农业产业化进程。积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准入工作,实行“零收费”、“无障碍”服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登记注册费和工本费,免予年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既可以开展单项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与服务,也可以开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合作与服务;既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合作,也可以跨地域合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壮大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农村经纪人队伍,进一步挖

15、掘经纪活农的潜力。对农民季节性从事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和经纪活动的,免于工商登记,免于申办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手续,免收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规费。(十六)放宽商品展销会登记权限。市、县人民政府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举办的商品展销会,由举办商品展销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市、县人民政府举办商品展销会,可以委托政府相关部门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作为协办方、承办方,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十七)支持出口型企业发展国际商标品牌。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做好定牌加工企业、加工出口企业、经销出口产品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企业档案,定期组织企业的商标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指

16、导企业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商标注册建议书、商标使用意见书、商标保护提示书等指导文书,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指导出口型企业及时到境外注册商标,引导企业创立、使用自主品牌,努力做到商品出口商标先行。对出口龙头企业、创汇大户,优先推荐申报驰名商标或认定为著名商标。五、创新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努力营造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谐发展的市场环境(十八)切实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公平竞争和消费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仿冒名优产品、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制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保护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强化12315申诉举报网络依法受理、现场咨询、及时反馈等基本职能,建立消费提示警示、快速反应、综合执法机制,完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