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比——废止的内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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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新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比废止的内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06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对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新规定与原规定对比其内容变动很大,为便于理解和记忆,现将新规定废止的内容分析如下,仅供参考:1、因新规定的各项内容都是建立在计算机防伪税控系统平台之上的,所以,新规定取消了原规定第十三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的规定、第十四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及第十五条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

2、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资料的内容。2、取消了原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及取得开具的专用发票字迹不清、涂改、项目不全、填写有误、票物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不符、各联分别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不一致、发票联和抵扣联未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未按规定时限开具以及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和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如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的规定。但根据增值税相关抵扣政策的规定,如纳税人取得虚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即使已申报抵扣也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3、新规定出台后废止的相关文件。国

3、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56号)规定: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必须凭购买方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才能开具专用发票。商业零售企业及其他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规定将全部联次一次性逐项如实填开。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向商业零售企业购买商品时,对取得的专用发票如发现有不符合开具要求的,购买方有权拒收或退回,销货方应重新按要求开具。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式样和监制的专用发票(包括电子计算机机外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58号)规定: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

4、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将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造册详细登记备查。但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代开专用发票。对于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不得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小规模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在限期内会计核算达到要求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达不到要求的,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增值税,但不再代开专用发票。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

5、率计算的增值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481号)规定: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零售企业,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但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专用发票。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向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专用发票,索取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商业零售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将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商业零售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中的单价和销售价,必须是含税价格,不

6、能将价税分别填开。以上国税发199456号、国税发199458号和国税发199481号三个文件是在现行增值税改革初期为加强当时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而发布的,有些规定逐如全部联次一次性逐项填开、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等规定在现在高科技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条件下已没必要存在,应予废止,但有些规定,逐如: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式样和监制的专用发票;逐项如实填开专用发票;对取得的专用发票如发现有不符合开具要求的,购买方有权拒收或退回,销货方应重新按要求开具;对未经税务机关允许,擅自设计和印制专用发票并已开具使用的依法从重处理;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

7、小规模企业,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商业零售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中的单价和销售价,必须是含税价格等规定,上述文件虽已宣布废止,但在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仍可继续执行,只是不能再将这些文件作为执法的依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75号)规定: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此项规定废止后按新规定第十条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企业

8、,须上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企业,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使用万元版以下(含万元版)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发行。此项规定废止后按新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

9、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此项规定废止后按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

10、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必须经过实地核查。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

11、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此项规定废止后按新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总之,新规定之所以取消和废止了上述内容,主要是目前对专用发票的管理措施改进了,利用计算机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后,有些过去出现的问题现在不可能再出现了,如:各联分别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不一致等等;有的在长期工作中已经形成习惯,如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有的单行文件之所以废止,是因为在新规定中已包含了这些内容,如最高开票限额的实地核查与审批、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补救措施等等。相信,新规定实施后,必将对专用发票管理起到一次更大的推动作用。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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