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爱国卫生管理制度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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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村爱国卫生管理制度案 村爱国卫生管理制度案 为了加强本村委会爱国卫生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社会卫生环境,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村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设立村爱卫会统一组织、协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2、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规划、计划,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并监督各部门、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四)组织动员村委会全体成员参加健康教育、除害防病、农村改水改厕、改善环境及创建卫生村、卫生单位等爱国卫生运动。 第五条认真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 (一)把各类卫生设施纳入农村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建设污水、粪便、垃圾等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设施; (二)加强对废弃物收集、清运、处理的监督和管理; (三)卫生服务站应加强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预防食物中毒、防止各种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四)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

3、作,按照国家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五)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科学卫生保健知识宣传; 第六条实行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四月份为全村爱卫月,重点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各单位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计划,健全落实卫生制度,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开展单位内部卫生达标活动。 第八条全村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垃圾; (二)不破坏绿地、树木; (三)不破坏环卫设施; (四)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五)不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六)不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七)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

4、的活动。 第九条各类公共场所应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室内外卫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机构应加强公共卫生规划和建设,建立卫生管理制度,保持景区、景点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垃圾容器和供排水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卫生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十二条建设工地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拦,物料堆放整齐,工地宿舍、厨房、厕所、垃圾箱等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四害孳生场所。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定点屠宰场以及生物、化学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其生产的废弃物、污水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

5、他废弃物中堆放及清运。 第十四条积极开展创建江苏省卫生村及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活动,搞好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加强各行业的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第十五条采取综合措施,改善环境卫生,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具体管理办法按如皋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和创建无烟先进单位活动。积极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活动,具体管理办法按如皋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改善村民饮用水卫生条件。 第十八条加快农村卫生厕所的建设,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普及卫生户厕。 第十九条建立严格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障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村爱卫会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未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或卫生状况较差的部门、单位,由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管理与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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