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职权目录-行政许可依职权什么意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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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职权目录 行政许可依职权什么意思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职权目录 序号 项目 名称 设定 依据 审批权限 审批条件 审批 方式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有无自由裁量权 实施机构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2、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3、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对不属于

2、国家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经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同级审批原则,向批准立项部门的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3、未经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4、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策;2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审查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4、畜禽养殖类项目应先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意见 单独 审批 报告书60天 不 收 费 无 行政审批科 报告表30天 登记表15天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职权目录 序号 项目 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权限 审批条件 审批 方式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有无自由裁量权 实施机构 2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 收 1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

4、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1、建设单位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放射性监测站或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2、规定: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3、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可分期验收。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

5、料齐全;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5、 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 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

6、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7、 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8、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单独 审批 30日 不 收 费 无 行政审批科*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职权目录 序号 项目 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权限 审批条件

7、 审批 方式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有无自由裁量权 实施机构 3 排污许可证核发或年审 1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五条:和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一)、申领的排污单位条件:1、非处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范围;2、符合国家及本省产业技术政策;3、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4、各种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

8、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二)、申领的排污单位条件:1、非处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范围;2、非从事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单独审批 20日 不 收 费 无 行政审批科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职权目录 序号 项目 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权限 审批条件 审批 方式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有无自由裁量权 实施机构 4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 1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

9、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第四条、第十二条 3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4第六条、第十五条 5第十条、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符合以下(1)至(4)之一并同时符合(5):1、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不再排放相关污染物的;2、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

10、整,污染物排放不经该污染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理即可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3、以新的污染防治理设施、场所替代原有污染防治理设施、场所的;4、水污染物排放方式改为纳入截污管道,能达到进管要求的。5、需停用污染防治理设施的,提前15天申报;需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理设施的,须提前30天申报(设施故障被迫停运必须当时报停,次日补办报停手续);因污染治理设施故障被迫停运而生产线连续生产不能停产的,应在故障发生后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提出申请办理暂停手续。单独审批 30日 不 收 费 无 行政审批科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职权目录 序号 项目 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权限 审批条件 审批 方式 法定 时限 收费

11、情况 有无自由裁量权 实施机构 5 夜间及午间建筑施工许可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 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二十五条: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船、航空器、饮食娱乐服务场所以及其他噪声源,应当采取消声防振措施,其噪声和振动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

12、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1、因抢险抢修工程需要,确需连续施工且施工时间跨越午间或夜间;2、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需连续作业。单独审批 20日 不 收 费 无 行政审批科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职权目录 序号 项目 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权限 审批条件 审批 方式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有无自由裁量权 实施机构 6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1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

13、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 第四条:县处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1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单独审批 30日 不 收 费 无 行政审批科 污染控制与科技科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职权目录 序号 项目 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权限 审批条件 审批 方式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有无自由裁量权 实施机构 7 关闭、闲置

15、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核准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20XX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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