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讲解及实务操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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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讲解及实务操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讲解及实务操作周口市人社局农保科科长 张睛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历程1991年以后,部分地方开展“老农保”探索,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完善个人账户;满60周岁后,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和平均余命确定养老金发放标准。评价:我国农村地区开展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首次探索,打下了初步基础,积累了一定经验。限于当时的条件,多数地方的政府和村集体没有投入,主要靠农民个人缴费,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保障水平低,制度缺乏生命力。我省“老农保”情况:当时,我省有78个县(市、区)相继开展了“老农保”工作。随着中央政策的调整,特别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

2、开展整顿,各地逐步调整。到2008年底,只有二十几个县保留了此项工作。1997年,全国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2年十六大报告:“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探索: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制度架构;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地方政府补贴三种方式:一是补“入口”,二是补“出口”,三是“两头”补。2005年,进一步完善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

3、养老保险制度”。2007年,十七大报告:“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探索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农保试点,首批试点面为全国10%左右的县。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决定成立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进一

4、步讨论了新农保试点的相关政策,并征求地方意见。2009年8月18日,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召开,温家宝总理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9月1日,国务院印发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标志着我国新农保试点正式启动实施。9月22日,我市扶沟县作为国家第一批新农保试点,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10年10月,第二批新农保试点县项城市试点工作启动。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2011年7月25日,我省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158号),标志着我省统一城乡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庋已经建立。2011年,国家扩大新农保试点,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7月1日,太

5、康县、沈丘县、鹿邑县、商水县、川汇区、淮阳县被批准为第三批新农保试点县,连同前两批试点扶沟县和项城市共有8个试点县,同步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6月24日,西华县和郸城县被国务院批准为第四批试点县,试点工作从7月1日正式启动,截止到今年7月31日,我市应参保人数628万人,实际参保人员520万人(其中16-59周岁394万人,60周岁以上126万人),平均参保率83%,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国家制度全覆盖有望于10月1日完成。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点(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6、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点:1、年龄要求-16周岁以上;2、身份要求非在校学生,农村居民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未从业:3、属地要求具有本地户籍。(二)其他人员参保:1、灵活就业人员: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1号:对灵活就业人员应鼓励他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2、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曾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现已停止缴费的,允许其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现在仍在继续缴费的,在不能证明其不符合参保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其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7、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制度的基本原则l保基本一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并为今后逐步提高留出空间2广覆盖一一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通过利益寻向和宣传动员引导农民普遍参保3有弹性一一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4可持续一一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既要体现公平普惠,又要体现个人和家庭的责任,不搞纯福利补贴。(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政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构成。参加城乡居民社

8、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四)参保人员缴费时应注意的要点1参保人员按规定逐年缴费。2自主选择缴费档次。3每次缴费前,参保人有权变更先前选定的缴费档次。4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应在缴费年度内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一次,不允许欠费。5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6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在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前,也可以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7先参保、后退保、再参保的,只

9、能按照新参保对待,从初次参保缴费到重新参保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8省、省辖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9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制定。10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

10、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往前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算办法城乡居民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市、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河

11、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基金的收入包括:居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基金支出包括:养老金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一)基金收入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在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证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暂存由参保人和集体补助缴纳的基金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收入户存款月底转入同级财政专户,月末无余额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二)基金支出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证的国

12、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接收财政专户拨人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划转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三)基金财政专户: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证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个账户,并享受优惠利率(即活期存款相当于定期三个月的利率)基金的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除留足两个月正常支出的周转金外,基金结余部分应转存定期,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

13、值。居保经办机构原则上不经手现金,如确因工作需要代收现金的话要当天及时存人账户,做到日清月结,按月与金融机构对账,同时也要定期与财政部门对账,保证帐帐、帐证、账款相符。基金在财政部门、居保经办机构和金融机构划转只能通过金融机构转账,不得使用现金支票或直接用现金支付。居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不得提取现金。居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接收社会监督。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4、责任: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擅自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未按时足额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操作规程参保登记一、参保条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需具备的条件: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生),由本人到其户籍所在的行政村(居委会)填写参保登记表。二、提供材料1、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张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3、特殊参保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参保群体包括独生子女父母、政策内双

15、女户父母;重度残疾1-2级)三、参保程序1、经村协办员检查参保人的相关材料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形成两份档案上报乡镇事务所。2、乡镇事务所对参保人的相关材料初审无误后,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河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公章,留存一份备档,另一份档案于当月25日前上报至县经办机构。3、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证件和基本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中点击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复核,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实现个人缴费,及时将材料归档备案。四、60周岁以上的人员:指城乡居民社会

16、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参条件的子女都已参保,像这些人员不用缴费,可直接享受待遇。五、如何采集60周岁以上人员参保信息:行政村统计到龄人员名单,上参保人员花名册同时建档。建档需提供的材料是: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照片、填写参保登记表、待遇审批表。县、乡、村统一调查认证,依据参保人员花名册和本人档案逐人见面核实。依据档案将参保人信息录入省厅系统、公示发放(公示期10天)。终止参保1、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2、出国境:出国境定居证明。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户口注销证明、缴费基金票据,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终止登记表)。申请人填写终止登记表,行政村(居委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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