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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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国际货品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我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我司供应西装1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我司提供。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由于此合同重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批准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工资、奖金等)。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与否受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 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品买卖合

2、同公约规范。由于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品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品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品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达接受。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用诉讼方式。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品。后因国际货品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品后回绝接受余货。A由此提起仲裁。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

3、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因此合同成立。()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美国不是C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它与苏联Raznoexp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之后,为履行合同被告向原告Fiant(意大利一家意大利制造和销售鞋的公司)发出要约购买鞋子,以履行对苏联Raznoxport 的合同。在月份,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经其签字的备忘录合同,以供原告

4、签字。该备忘录合同涉及了价款、付款方式与交付条款,并就争端解决方式规定按照被告和苏联Razoext所达到的仲裁方式。但原告并未签订并交还被告。5月份,被告向原告开立一份信用证。8月份,原告签订并交还备忘录合同,并附上一封信,声明它不受涉及仲裁条款的约束。9月份,被告在付款后接受了原告的两批鞋子。随后因鞋子质量问题,被告便回绝接受原告交付的剩余鞋子。原告因此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此诉讼。但被告抗辩觉得此案应在莫斯科仲裁。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3月,被告向原告发出要约,原告为签订并返还,即回绝要约5月,被告开立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无关,由于信用证

5、是独立于基本合同的8月,原告签订备忘录,为新要约9月,被告付款并接受鞋子,以履行的方式作出了默示的承诺,合同成立2、根据8月原告的要约,最后成立的买卖合同不涉及仲裁条款,因此合同争议应以诉讼方式解决。案例三:中国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签订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并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既回绝付款,也回绝提货。后来水果所有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解决水果费用5万美元。问:你觉得中方应如何挽回损失?分析:水果总重量缺少10%,且单个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因此属于中方违约,但是中方可以根据IS第8条(2)款的规

6、定,向匈牙利商人索要仓储费和解决水果费。CISG 第86条(2): 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品已达到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品,除非她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并且会使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当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她掌管货品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一规定不合用。 案例四:原告于182年月与被告签订雇佣合同,自月1日起为被告当3个月的导游。5月11日,被告写信给原告说她将完全不履行合同。原告于5月2日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已构成违约应补偿其损失。被告辩称履约期未到主线不存在违约。问:被告与否构成违约?分析:被告以文字形式声明其将完全不履行合同,即明示预期违约,属于

7、预期主线违约,即被告构成违约行为案例五:原告(船主)与被告签订了租船合同,商定装货期限为月上旬;装货地点为前俄国的敖德萨港。原告船舶于月1日达到,被告告知其无货可装,船主为此不断催告,直至7月日,被告始终告之无货。问:(1)此时原告能否起诉被告违约?()但原告欲等待被告实际违约时再起诉,然而7月9日,英俄战争爆发。问:7月11日原告起诉被告违约与否成立?分析:(1)可以起诉被告违约,由于被告明确告知无货,属于明示预期违约,构成预期主线违约,则原告能起诉被告违约。()不成立,违约的两个要件是:一、违约行为;二、没有法庭赋予的免责条款。此案例中,7月9号发生英俄战争,属于不可抗力,为免责条款,因此

8、不构成违约。案例六: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于欧洲某客户签订了一笔粮油商品的销售合同,交货条件是从1月份起至次年4月份,每月按等量装运交货000公吨。合同签订后,客户开来信用证,有关装运条件的规定与合同相似。中方前3个月均按信用证规定装运、制单并议付了货款。第四批货品在备货时,由于货源临时中断,中方公司虽经多方联系,均无成果,只能临时从别处调拨,但由于长途运送,第四批货品还是浮现迟延装船的状况。更为糟糕的是,货品达到买方不久,买方声称货品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规定解除其他两批货品的合同关系。 (这一方面是由于中方备货仓促,把关不严,另一方面也与当时国际市场价格趋于下跌有关。)此时,中方已经重新找到货

9、源,仍想继续履行合同。问:1. 买方能否解除该批货品的合同?.买方能否解除其他两批货品的合同?. 对于第四批货品的货款,银行与否有权拒付?4. 如果第四批交单不符,银行可否回绝余下两批货品的交单?分析:、能,根据CSG第73条(1)。、能,根据CS第7条(2)。3、有权拒付,银行只是审核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不波及货品质量问题,若中方交单相符,则银行无权拒付。但是,第四批货品浮现迟延装船,则构成单证不符!4、可以,根据UCP0第32条。CSG 第73条(1)对于分批交付货品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品的义务,对该批货品构成主线违背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布合同对该批货品无效。(2

10、)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品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足理由断定对此后各批货品将会发生主线违背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布合同此后无效。(3)买方宣布合同对任何一批货品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步宣布合同对已交付的或此后交付的各批货品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品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步所设想的目的。UP60 第2条 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后来各期均告失效。案例七:解除合同合同商定卖方于6月日前向买方交付一台精密压印机。卖方迟延交付。月日, 买方发电报给卖方说:

11、“We r nxius o eceive mne.Hpe very mu hatt an arriv July 1.” 卖方7月3日将货品交付给买方。但买方拒收并主张解除合同,理由是卖方未按照6月2日电报所规定之7月1期限内交付货品,卖方7月3日之交付行为构成主线违约。问: 买方能否解除合同?分析:该告知不构成宽限期告知。尽管告知履行之期限是明确的,但在该期限内履行义务之声明却是不明确的,由于其仅表白:“ope very much hat itcan rrv”。若按下述表达方式进行表述,则可构成有效宽限期告知:“The las date when e can acpt dleryil eJul

12、y 1.” CIS第49条(1)买方在如下状况下可以宣布合同无效:(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主线违背合同;或(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状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品,或卖方声明她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品。【47(1): 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买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于迟延交付时,非违约方予以对方宽限期,而对方仍未在该宽限期内履行或明确表达将不再宽限期内履行A. 宽限期必须是拟定的,如:“finaelivr dt: Seeber ” ;B 规定在该宽限期内履行合同的表述必须是明确的。案例八:风险移转、违约救济与不

13、可抗力中国某公司(买方)是一家由香港和大陆商人合资设立的公司,其与一家美国注册公司(该公司系由香港投资者投资设立)签订一份购买飞机零部件的FO合同。该合同规定合用法律为G。卖方将机器零部件分两批付运。货品运用集装箱运送。在第一批货品中,集装箱内飞机零部件有一部分是付运给中国另一家公司。但该集装箱货品并未作出标记以作出辨别究竟哪一部分是给买方的,只有本地的代理人才懂得究竟如何辨别。在货品到港卸货过程中,集装箱跌落,导致买方所收到的货品有30%毁损。两天后,买方就毁损货品联系卖方。但卖方却告知买方美国政府刚发布禁令,严禁第二批货品售往中国。(四)风险移转、违约救济与不可抗力问: 风险与否移转?为什

14、么? 2. 买方可否就第一批瑕疵货品及第二批货品祈求实际履行?为什么?分析:1、未转移,根据CIG第67条(2)规定。、不能,由于美国政府发布禁令,因此根据CIG第79条(1)的规定,买方不能祈求卖方实际履行。CISG 第67条(2)但是,在货品以货品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告知或其她方式清晰地注明有关合同此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当。CISG 79条(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她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她所能控制的障碍,并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她在签订合同步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第三章:国际海上货品运送法 第二讲 提单运送(1)案例一:问:

15、O合同中,承运人应向卖方还是买方签发提单?分析:向实际托运人即卖方签发!国内海商法规定:第72条:货品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规定,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第4条:(三)“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她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她人为本人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人【合同托运人】;、本人或者委托她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她人为本人将货品交给与海上货品运送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实际托运人】。修改建议:货品装船后,应托运人或实际托运人规定,承运人应当签发运送单证。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同步规定签单的,向实际托运人签发。【参见鹿特丹规则!】案例二:本案原告西班牙一家水果种植商通过被告承运人在西班牙Carthaena港的代理与被告签订运送合同,由被告的Arenes号轮将原告的30O0箱柑桔从crtana港运往伦敦。承运人在Carthaga港的代理人通过口头向原告作出如下承诺:Arennes号将直航伦敦,并不迟于1月1日达到伦敦。被告承运人向原告签发了涉及绕行及转船自由条款的提单,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下:承运人可以任意将货品交由属于承运人自己的船舶或属于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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