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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监督手册二一年三月目 录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 3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补充通知- 16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17 -再生水厂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18 -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1 -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22 -实施方案- 22 -关于工程项目划分的批复(复函)- 25 -关于工程项目划分的请示(函)- 26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登记表- 28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登记表- 29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查登记表- 30 -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检查登记表- 31 -体系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
2、- 32 -质量监督检查记录- 33 -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 34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35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36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 37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39 -基础 分部工程验收- 40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定)表- 46 -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47 -(合同名称及编号)- 47 -单位工程验收- 55 -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表- 63 -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样检测情况的函- 64 -关于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样检测情况的复函- 65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6 -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
3、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文件,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技术改造,包括配套及附属工程,均应依照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四条 本市质量监督机构按中心站和站两级设置。市属工程由市质监中心站负责质量监督,区县工程由区县质监站负责质量监
4、督。区县质监站业务上接受质监中心站的指导。第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实行项目主监人负责制,由站长指定项目主监人,下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对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成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作为派出单位,实行项目站(组)长负责制。第六条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职责:一、对所监督的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进行复核。二、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三、对工程施工质量及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等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四、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建设实施阶段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五、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六、对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对单位工程和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等级核定。七、参加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第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一、 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 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标准。三、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第八条 监督注册工作程序凡本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一、 办理质
6、量监督手续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文件。(二)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工程主要设计图纸及审批文件。(三)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书。(四)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和施工企业签订的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副本,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五)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情况等资料。(见附表14)(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二、 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三、 填写监督注册台帐、做好统计工作。第九条 项目主监人应当熟悉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依据所监督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编制质量监督实施方案
7、,经审核、批准后,填写“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附表5),通知建设单位,并在监督过程中逐项实施。质量监督实施方案编制要点主要包括:1、总则,明确编写实施方案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2、质量监督要点,明确质量监督范围、期限、工作方式及组织形式;3、监督工作要求。质量监督实施方案的样式见附表6。第十条 监督工作的程序及内容监督工作包括建设初期阶段质量监督、建设实施阶段质量监督、工程验收阶段质量监督。监督员应根据各阶段的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填写“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及相关检查表格。一、 建设初期阶段质量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初期,监督员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进行复核;对建
8、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并对工程项目划分进行确认。(一)对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接到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后,监督员应首先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填写“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登记表”(见附表7)。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体系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见附表11)的形式通知建设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 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制定了工程质量管理领导责任制、质量管理责任制、工程质量管理例会制、工程质量月报制、
9、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工程档案管理、设计变更审批程序等制度。2、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前期招标活动中的中标单位资质材料进行核查。3、 检查是否执行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并将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存档。4、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进行了检查。5、 监督检查是否完成了工程项目划分,其划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二) 对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进场后,监督员应对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填写“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登记表”(见附表8)。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体系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
10、建设和监理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 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应具有满足有关规定要求的资质等级。2、 对现场监理机构进行检查。检查监理机构是否按投标书中的承诺组建,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是否符合要求。3、 对监理人员的资格进行检查。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应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应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未取得上述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和虽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注册人员,不得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4、 对监理机构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质量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包括各岗位责任制度、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原材料构配件和工
11、程设备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会议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工程验收制度、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等制度。5、 对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检查。在监理细则中,应对质量控制方法、质量检测方法、质量验收办法、质量评定标准等与质量有关的事宜,均应有明确的表述。6、 对开工前监理前期工作的检查。检查监理工作使用的表格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工程原材料及采购产品质量是否进行了检测和认可等。 (三)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填写“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查登记表”(见附表9)。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体系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监
12、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 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及年检情况进行复核。依据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的要求,检查是否有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2、 对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进行检查。检查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投标书中的承诺组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是否真正到位、是否持证上岗。3、 对项目经理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查。检查项目经理部是否设立了独立的质检机构,施工现场质检员的专业、数量配备能否满足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是否委托了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试验仪器设备是否经过计量部门的鉴定认证。4、 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的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工程质量岗位责
13、任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三检制”的落实制度,工程原材料检测制度,工程质量消缺制度,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工序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等级自评制度等制度的建立情况。5、 对施工单位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程、规范、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对施工记录表格、验收与质量评定表格进行检查,检查是否符合国家和水利部现行的有关规定。6、 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人员资格进行抽查,关键岗位操作人员是否有上岗证书。7、 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试验方案等开工前的技术准备文件是否得到批准。8、 检查施工单位开工前是否对工人进行了质量意识教育,是否进行了岗前培训和技术交底,技术工人是否熟悉施
14、工操作方法,是否知道自己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四) 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的监督检查 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填写“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检查登记表”(见附表10)。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体系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建设、设计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 对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进行复核,有关设计审批文件是否齐全。2、 对大中型水利工程,设计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设立了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设代人员的资格和专业配备是否满足施工需要。3、 是否进行了设计交底。4、 现场设计通知,设计变更的审核、签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二、 建设实施阶段质量监督在工程建
15、设的实施阶段,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参与受监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和质量评定;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进行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对单位工程、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抽查有关单位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参与受监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在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监督员应采取不定期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实施监督检查。(一)以抽查为主的质量监督检查1、 对建设单位施工质量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主体工程开工后,监督员应对建设单位开展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并认真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见附表12)。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见附表13)的形式,将监督检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质量管理工作是否及时有效。(2)检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