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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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促进环境资源合理配置,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XX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意义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指排污单位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有偿获得污染物(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并可就多余的污染物排放指标依法进行有偿转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资源作为一种重

2、要的公共资源,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原则,依靠市场的调节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才能实现合理有效配置。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政府切实利用市场和宏观调控手段,合理配置环境资源、实现环境资源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将排污权使用金纳入企业成本,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资源利用率,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区域范围和基本原则 我市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区域范围为市区(含市直、XX县区、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XX县区)及所辖各县(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按照尊重历史、

3、区别对待、分步实施、政府定价、统一许可、污染减排原则进行,同时要依法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有偿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标准公布和更新、排污权登记公开查询、排污权交易信息披露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制度。 三、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组织机构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由政府统一牵头实施管理。市政府成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发展改革、经贸、监察、财政、建设、审计、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市)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确定 (一)环保部门应根据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污染

4、物的扩散特征,确定区域内的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即环境容量。并定期分析排污总量现状,核算区域内污染物排放增加量、削减量. (二)由市环保局牵头,发展改革、经贸、建设、水务等部门配合,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削减指标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和排污总量现状,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五、排污许可指标的取得 (一)老项目排污许可指标的取得。 1。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指标按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标准确定。 2.未核发排污许可证但污水已进入排污管网,并按照进网水量向水务部门交纳过相应的污水入网费(入网投资款)的污水排放企业,经核查认可后,其排污许可指

5、标可直接按企业当时所购买的污水入网量计算. 3。部分在开发区招商引资过程中曾享受过有关优惠政策的排污单位,经核查认可后,其排污许可指标可凭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正式文件予以确认。 4。已经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认可,获得二氧化硫排放指标的排污单位,经核查认可后,其排污许可指标按环评批复文件确定。 (二)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污许可指标的取得。 1.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凡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必须依法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2。环保部门应当在排污总量指标允许条件下,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审批要求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排污许可指标. 3.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允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总量指

6、标、排放标准、排放方式和污染控制要求。 4。排污单位凡涉及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和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的应在交纳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后,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无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5.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同时办理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六、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标准的核定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标准采取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的方式核定。 (二)污水已进入排污管网,并按照进网水量向水务部门交纳过相应的污水入网费(入网投资款)的排污单位,其已交纳的污水入网费视同排污权有偿使用金. (三)部分在开发区招商引资过程中曾享受过有关优惠政策而未交纳污水入网费的排污单位,免交相应的排污权

7、有偿使用金。 (四)已经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认可,获得二氧化硫排放指标,但未缴纳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由价格部门会同环保、水务等部门确定。 (五)以上情况除外的老项目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由各地视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六)新项目的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标准由价格部门会同环保、水务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根据供求等因素进行调整,每二年调整一次。 七、排污权的交易 (一)污染物排放单位通过调整产品结构、改进技术工艺、关停落后设备等所腾出的排污指标余量,可由政府回购,作为排污总量指标储备;也允许有偿转让给有条件受让的企业,转让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享受优惠政策无偿获取的排

8、污指标若多余时,由政府无偿收回,不得进行交易。 (二)排污权交易在政府监督下进行,排污权交易双方应当属于同一污染物排放区域,其中受让企业的项目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应经环保部门初审同意。 (三)排污单位根据国家减排要求在排污许可权限内强制削减排污总量的,其削减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偿。 八、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的管理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环保部门收取后,直接缴入由财政部门设立的排污权有偿使用金专户。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和实施减排重点企业的补偿、多余排污权的回购等方面. (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全过程的

9、监督。 (三)财政部门要对排污权有偿使用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四)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九、其他规定 (一)本意见中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权统一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 化学需氧量排放权统一换算成每日污水排放量,单位以吨/日计,换算公式:企业每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每日污水放排量300天污水处理厂设计排放标准或允许向环境排放的国家标准。即每日污水排放量=每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污权)/(300天污水处理厂设计排放标准或允许向环境排放的国家标准)。 二氧化硫排放权统一换算成每年二氧化硫总排量,单位以吨/年计,同时每年以用煤量情况对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稽核,稽核公式:企业每年二氧化硫排量(二氧化硫排污权)=年用煤量含硫率20.8脱硫率(其中脱硫率需经环保部门核查确认)。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意见实施期间,过去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有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若国家、省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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