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铭晟车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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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安徽铭晟车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皖民提字第0000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铭晟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亚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方明。申请再审人安徽铭晟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铭晟车业)因与被申请人王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的(2010 )宣中民二终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皖民申字第037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铭晟车业的委托代

2、理人王笑、韦大文,被申请人王方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9年7月29日,一审原告王方明向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被告铭晟车业于2009年7月17日签订一份车辆销售合同,约定王方明向铭晟车业购买“10款森林人2.5XS豪华导航”汽车一辆。同月18日,王方明依约支付车款279800元,铭晟车业交付了车辆。同月21日,王方明收到铭晟车业邮寄来的合格证、商检单、保修卡、发票,次日,即持相关证件到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方知该车并非“10款森林人2.5XS豪华导航”轿车。经查验,该车导航仪竟然有2006年4月至2009年7月期间的历史记录,并且缺

3、少应有的相关车辆仪器,技术参数及配置与合同约定的车型亦明显不符。铭晟车业采用虚假手段交付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车辆,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请求铭晟车业返还购车款279800元、赔偿损失279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铭晟车业辩称:王方明在铭晟车业购车,看中了本案这款2.5自动豪华版斯巴鲁车,要求加装导航仪及其他优惠条件,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经王方明对现车验收确认后,双方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和汽车验收单。合同约定车辆的品名及规格是“2.5豪华导航”,“豪华导航”不是豪华导航版,而是自动豪华版车加装导航仪的意思表示。汽车验收单中明确记载王方明购买的为自动豪华版斯巴鲁车型,铭晟车业实际交付的车辆业经其确认,符合

4、合同约定;王方明对车辆确认后的付款行为,也证明其此前已明知所购买的车辆型号,其接收的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型号均与约定完全一致;合同第三条约定,双方签署车辆交接单,提车后,即视为供方交付车辆合格,随车配件交付完毕。因此,铭晟车业交付给王方明的车辆符合双方的约定,并无违约,更无欺诈,王方明诉请无依据。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7月17日,王方明前往铭晟车业欲购买一辆“雷诺”牌轿车,但无理想中的车型现货。后经铭晟车业销售人员推荐并经王方明看货,而改为购买“斯巴鲁”牌汽车。双方签订了一份车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车辆的品名及规格为“10款森林人2. 5XS豪华导航”,颜色为蓝色,价款为279800元。

5、该合同还对质量验收、随车配件、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同日,王方明与铭晟车业销售人员在一份空白“汽车验收单”上签名。当日王方明因所带车款不足未提车,但为车辆交纳交强险保费1130元、商业险保费8215.66元。次日,王方明将车款279800元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给铭晟车业后,将所购车辆提走。该车发动机号为EJ25D823284,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为JF1SH95FOAG102724,出厂日期为2009年5月,车身为蓝色。同月22日,王方明又缴纳车辆购置税24700元。此后,王方明在办理车辆上路等相关手续时,发现该车系“自动豪华版”,而非“豪华导航版”。同月28日,王方明通过公证

6、处对该车导航仪的导航记录进行公证,公证结果显示,该车车载导航仪有2006年4月的导航记录。根据王方明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对涉诉车辆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该车不是“2010款斯巴鲁森林人2. 5XS豪华导航版”车型,而系“2010款斯巴鲁森林人2. 5XS自动豪华版”车型,该车车载DVD导航一体机系后期加装。现场勘查及技术分析中指出,车载DVD导航一体机为“键伍”品牌,相关连接线有明显改动、包扎痕迹,有一插件与线束直接包扎,另一插件已呈现松脱状态。庭审中,铭晟车业确认该车为“2010款斯巴鲁森林人2. 5XS自动豪华版”车型,并承诺应客户要求可以换装导航仪。双方为此曾

7、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2010款斯巴鲁森林人2. 5XS豪华导航版”车型。现王方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铭晟车业交付的车辆非约定车型,且车载DVD导航一体机系后期加装,故铭晟车业应承担违约责任。铭晟车业作为经营者,将“2010款斯巴鲁森林人2. 5XS自动豪华版”车型换装非豪华导航版车型的导航仪后销售给王方明,并对“豪华导航系自动豪华加装导航仪的解释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倾向,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对王方明要求铭晟车业承担退车返款并赔偿一倍车款的诉讼请求子以支持。双方因退车后可能产生的其他事项可另行处理。据此,一审法院于2009

8、年12月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2009)宁民二初字第0358号民事判决:一、铭晟车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王方明购车款279800元,并赔偿王方明经济损失279800元;二、王方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发动机号为EJ25D823284,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为JFlSH95FOAG102724,车身颜色为蓝色的斯巴鲁汽车提交给铭晟车业。案件受理费5497元,鉴定费15345元,合计20842元,由铭晟车业负担。铭晟车业不服上述判决,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的

9、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应为有效。(一)关于汽车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所调整的生活消费。首先,生活消费既包括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消费,也包括满足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消费。在城市,汽车与很多人的出行及休闲生活密切相关,应当属于消法所调整的生活消费。其次,对消法第四十九条所调整的生活消费,解释为包括汽车消费在内的与生活有关的消费,有利于打击和制裁假冒伪劣等恶劣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法目的。再次,在汽车经销商存在欺诈时,因汽车价格高昂,如果判决双倍赔偿有违公平原则,由此认为汽车消费不应属于生活消费的理由是不合理的。商品的价格不是判

10、断是否属于生活消费的依据,使用目的才是判断是否属于生活消费的标准。(二)关于购买哪一种车型是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转移于买受人的标的物应以合同中的约定为准。王方明所要购买的车型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为“10款森林人2. 5XS豪华导航”。双方对“豪华导航”解释各执一词,但铭晟车业的理由显然不够充分。首先,应当了解2. 5XS豪华导航版车型与2. 5XS自动豪华版车型的区别在于豪华导航版带有智能钥匙系统即“一键式按钮启动,并带有DVD导航系统,销售价为289800元;而自动豪华版则没有该两项系统,销售价为269800元。铭晟车业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有必要将合同中约定的内

11、容,特别是标的物的名称记载明确,从合同全部内容的完整性来看,称“豪华导航”即为“自动豪华版加导航”不具有说服力;其次,铭晟车业认为是王方明要求在自动豪华版车型上加装导航仪,但王方明予以否认。若王方明要求在自动豪华版车型上加装导航仪,铭晟车业应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仅凭其单方陈述,较难采信;再次,双方在合同签订后王方明尚未提车的情况下,铭晟车业即让王方明在汽车验收单上签名,主观上显有过错。该验收单上注明车辆型号为“森2.5自动豪华版”,也不是所谓的“自动豪华版加导航”。铭晟车业作为汽车销售方,其有义务在购买方提车时,向购买方说明或提请注意所购买车辆的规格和型号,特别是在汽车验收单上

12、注明的车辆型号与合同约定的型号不一致的情况下,更应如此,而不是尚未交付就进行车辆验收。故铭晟车业的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也与市场交易规则相悖。另外,即使王方明改变主意,同意购买验收单上的车型,铭晟车业也应当要求王方明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因此,铭晟车业交付的“2010款斯巴鲁森林人2. 5XS自动豪华版”车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车型。(三)关于铭晟车业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的意思表示之行为。1、合同中明确约定车型为“豪华导航”,但铭晟车业向王方明交付的是“自动豪华版”车型加装导航仪,与王方明意欲购买的车型明显不同。在加装

13、导航仪的过程中,一是该导航仪并非原装,而是后期加装,且有2006年导航的历史记录,明显已经使用过;二是铭晟车业并不是汽车生产方,作为销售方,擅自改装车辆内部线路,欲对原车辆性能进行改变,以达到营利目的,对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不能正确估计,有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欺诈之故意行为;2、铭晟车业无充分证据证明在“自动豪华版”车型上加装导航仪是王方明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方明所付购车款比“自动豪华版”车型高10000元,比“豪华导航版”车型的价格又低10000元,价格的差异,导致王方明一直认为是铭晟车业给其的优惠价,其已陷于一种错误的判断;3、王方明提举的录音笔录也可以证实铭晟车业的工作人员在诉讼前一直坚持认

14、为争议车上的导航仪系原装,直至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结论出来以后,铭晟车业才认为在加装导航仪的行为上存在不当之处,并建议协商解决。因此,可以认定铭晟车业在对王方明的车辆销售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作出(2010)宣中民二终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37元,由铭晟车业负担。铭晟车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宁国市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受理属于管辖错误。二、原审认定我司在本案中有欺诈行为,确为错误。首先,从对方签字的“汽车验收单”来看,上面清楚的记载了车辆型号是“森林人2.5自动豪华版”,而非王方

15、明诉称的“森林人2. 5XS豪华导航版”。其次,2010款斯巴鲁森林人2. 5XS自动豪华版车型的价格为26. 98万元,另加装导航1万元,合计价款为27. 98万元。而2010款斯巴鲁森林人2. 5XS豪华导航版车型的价格是28. 98万元。王方明诉称其付27. 98万元购买的是优惠价的豪华导航版车型无事实依据。再次,从我司开具的购车发票看,金额亦是26. 98万元,即自动豪华版车型的价款,其中并未包括配件(汽车导航)价款1万元。三、一、二审判决认定王方明是在空白汽车验收单上签名收车,系认定事实错误。事实是,王方明在交款提车时,我司与王方明按“汽车验收单”中的内容,对车辆进行了逐项核对,并在

16、“符合”一栏逐项“打钩”予以确认。王方明作为一名律师,不会、也不可能在没有验车的情况下,随意在空白的车辆验收单上签字。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王方明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再审请求。本院再审查明:2009年7月17日下午3时许,王方明在吴林勇、朱前友的陪同下,到铭晟车业看此前订购的雷诺车有无到货。因雷诺汽车无现货,销售人员遂向王方明推荐斯巴鲁森林人汽车。王方明在看了停在展示大厅的斯巴鲁森林人2. 5XS汽车现货后,与铭晟车业签订了车辆销售合同,约定:产品品名及规格为10款森林人2. 5XS豪华导航,颜色为蓝色,数量为壹辆,单价为279800元。还约定:质量验收,提车时,需方应仔细查验车辆,双方签署车辆交接单,提车后即视为供方交付车辆质量合格。随车配备见配置清单,需方应仔细验收,提车后即视为车辆的随车配置交付完毕,需方无权声称配置不全或不合格。合同签订后,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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